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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678 嬰孩洗禮
678 嬰孩洗禮

yīnghái xílǐ

INFANT BAPTISM

參閱: 97097 古聖所  368368 浸信會  273273 宗教改革

 562562 聖洗聖事  113113 白拉奇主義  412412 教會史


(一)概念說明:嬰孩洗禮infant baptism指天主教會給一個新生兒在嬰兒期付洗,教會並沒有嚴格規定嬰兒期的時間。

(二)簡史:

奧力振(Origen, 約185-254)認為它產自宗徒的傳統,並引之為其二元論「人生而有罪」之思想的証明。按他的說法,人靈一受生即由肉身染上了罪污,嬰孩洗禮就是為滌除此與生俱來的污穢;否則給嬰孩付洗就成了多餘的事了。戴爾都良(Q.S.F. Tertullian, 約160-223)認為洗禮恩寵與受洗者的信仰是分不開的,而且洗禮之後祇有一次懺悔的機會,因此他反對給嬰孩施洗。但是他的這一反對,正好證實了嬰孩洗禮在當時已成風氣。聖奧斯丁(Augustine, 354-430)更以嬰孩洗禮之普遍施行說明原罪的存在。此外,他也駁斥白拉奇主義所主張,小孩為入天國及教會需要洗禮,但為得永生,則不需要之。

宗教改革家,如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雖然強調聖事的效力在於聖事領受人主觀的信仰,但他仍然支持嬰兒洗禮,並駁斥重洗派(anabaptists)對嬰孩洗禮有效性的否認。加爾文(J. Calvin, 1509-1564)則認為使成天主義子的恩寵在領洗之前已給予,洗禮之為聖事祇是對此先行恩寵做一權威性的印證罷了,所以為得救洗禮不是必需的,也無緊急施洗的必要。但是他也承認,正是經由洗禮,小孩始被接納於新天主子民的團體中。

至於近代基督教各教派之間有關嬰孩洗禮的爭論,可分牧靈、聖經與信理三方面:

1)在牧靈方面,巴特(K. Barth, 1886-1968)指出,教會內有許多「睡覺」的基督徒,因為有許多人是經由「睡覺的洗禮」進來的。潘霍華(D. Bonhoeffer, 1906-1945)則認為,取消嬰孩洗禮並非突破教牧瓶頸的良策;他也指出信仰的洗禮並不確保小孩長大後不在失落信仰。

2)在聖經方面,馬克巴特(M. Barth, 1915- )根據他對新約的研究提出,天主教會施行嬰兒洗禮對傳自宗徒的基督信仰是一項背叛。耶肋米亞斯(J.Jeremias, 1900-1979)則引新約所謂的「全家格式」("Oikosformel") (宗十一14;六15,31,33;格前一16)和當時猶太的皈依禮證明初期教會已施行嬰兒洗禮。但是嚴格說來,聖經既未為嬰兒洗禮作證亦未反證,因為聖經不曾直接述及嬰兒洗禮。

3)有關嬰孩洗禮的爭論,最後當歸因於各神學立場的不同。若視洗禮的成效端賴領受人主觀的信仰,必然會導致對嬰兒洗禮之有效性的懷疑或異議。但是信仰按其本質並非純個人之事,它得之於團體,亦在教會團體中成長。因此天主教會主張,成人領洗為了有效領受,須有接受洗禮的意向,為獲得恩寵應有信仰和悔改的內在準備。至於幼童洗禮則賴「教會的信仰」("fides ecclesiae")。因那「未經同意而有的原罪,為未經同意而領受的聖事所消除」(DS 780)也是合理的。

(三)神學說明:

教會給嬰孩付洗是基於天主願意所有的人得救和基督救恩普遍性的信念;換言之,天主要人人經由耶穌基督獲得永生。在教會的傳統看法中,在原罪無救恩的處境下,得救唯賴死而復活的耶穌基督的救援行動。洗禮則是與基督同死同生的信仰事件,因而是進入教會分享天主救恩生命的入門聖事(參 17017 入門聖事)。為此,教會不僅給嬰兒付洗,而且在有生命危險時即予施洗。在此情況下,若無聖職人員在場,任何人(教友或非教友)均得以施洗,祇要施洗者具有做那教會所要做的意向,並以教會施洗的方式行之便可,即以自然水傾倒嬰兒前額,同時唸:「我洗你,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DS 1314,1315,1349)。

關於未受洗已死亡之嬰孩的命運,神學傳統上有所謂「古聖所」(limbo)之說,即界於天堂與地獄之間為亡者靈魂之一安息處所。「古聖所」的存在祇是神學上的一個假設,教會訓導權未予以欽定。為此有些神學家們主張,如同所有的亡者,嬰兒在死亡之際面對天主的召喚會為自己的命運做一決定性的抉擇。

總之,天主願意所有的人得救,但是人人獲得救恩的方法都不一樣;這些不同的方式只有天主知道;賴天主的仁慈與智慧,今日教會相信,天主必然以某種人類所不知道的方式賜予已亡的嬰孩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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