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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576 聖經倫理學
576 聖經倫理學

shèngjīng lúnlǐxué

ETHICS, BIBL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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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聖經倫理學Biblical ethics一般而論,如同本文所描述,指聖經所包含的有關倫理道德的教導;狹義而論,聖經倫理「學」指有關聖經倫理的學術研究。聖經裡所講的倫理由舊約到新約,由新約的福音或耶穌基督到書信,特別是聖保祿,的確有了進展。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啟示》憲章8號所說天主啟示的進展在此得到充分的証實。本文把重點放在保祿宗徒所說的基督徒倫理。其他有關聖經倫理的問題請參閱本文後所列的參考書目。

(二)保祿宗徒的倫理觀:

(1) 三位一體的信仰與倫理生活:讀了保祿早期書信的三段話(迦四4~6;格前十二4~6;格後十三13)便會發現天主三位之間的位際關際反映到基督徒的倫理生活上。格林多前書中的許多字眼:信、望、愛;悔改、恩寵、聖德、共融、建樹等,都指向位際關係:與聖父或聖子之間的,聖神與信友之間的,信友彼此之間的,信友個人或團體與世界之間的。保祿認為一切倫理生活均有其超越的向度,即與天父、與基督,及與聖神的共融。例如與基督共融就不容許分裂,真愛人就須以弟兄姊妹的利益為重,悔改教人不封閉於自我或現世的享樂中。

(2) 基督之律與自然道德律內含一致:羅二14~15大致作了這一肯定。保祿用一個信仰的前提及一個理性的前提而達到一個結論。1)信仰前提是:基督是一切人的救主,在基督之外是普遍的罪和罰。2)理性前提是:罪與罰假定人足夠地認識一項法律,就是人與人及人與天來往的準則。結論是:對法律的普遍認識不僅可能,並且是事實。這是聖經的啟示中及各民族所共同肯定的。

這個大家所普遍認識的法律包括些什麼呢?保祿認為自然法與梅瑟法律沒有多大差別。羅一29~31所列的21種外邦人的毛病,幾乎全部出現於希臘文的舊約聖經中。由於這些毛病而犯的種種惡行也都是以色列人所認為的犯法行為。因此,外邦人或猶太人不守法時(羅二1~3)效果相等(羅二12),守法時效果也相等(羅二14),表示著他們雙方的法律的確沒有差別。

天主不只是猶太人的天主,也是外邦人的天主(羅三29),無論是以色列或以後的教會,按照「愛人如己」的基本規則(羅十三8~10)所立的其他規定,都是歷史和文化的產物,必須時常予以重估,使能在時地變遷後,仍能忠實地表達天主的意願。

(3) 倫理生活的動力:天主聖神。聖神與倫理生活的關聯出現在保祿所有的書信中。迦拉達書中「神─ 氣」的字眼出現近廿次,羅馬書卅七次,格前五十六次,格後十七次,厄弗所書十七次等等。保祿指出精神與文字的對抗,前者取代後者(格後三6),保祿也區分聖神內的割禮及外表或肉體的割禮(斐三3)。人得救前受著罪的控制,如今聖神住在領過洗的人身上,成為人行動的原則(羅八9b,11),不斷領導人、指引人(羅八14) 。

從前的許多誡命現在匯集於一個「愛」字(愛主愛人:羅十三8 )。愛是一個神秘的位格:聖神。這「天主的愛已藉著聖神傾注於我們心中」(羅五5),使信友們形成神奧的集團,像似天主聖三的團體,因為信友們的確與聖三親密相通(哥三3)。愛德提前實現天上的全愛及永福,即面對面地與天主聖三的交往。


參考書目:

谷寒松,〈耶穌基督~基督徒倫理道德的基礎〉 ,《神學論集》72 (1987),249-259。

房志榮,〈由聖保祿看基督徒的倫理生活〉,《神學論集》72 (1987),261-271 。

夏偉,〈舊約倫理特質及其在基督徒倫理生活上的應用〉,《神學論集》72 (1987), 233-248 。

雷敦和,〈由人道之領域入基督的天國〉 ,《神學論集》 92 (1992),179-184。

羅宗濤,〈文學與倫理〉 ,《中央日報》,1986年,12月9-14日。

房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