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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462 異端裁判
462 異端裁判

yìduān cáip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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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異端裁判一詞來自拉丁文的動詞inquirere(調查,審訊)廣義來說,inquisition即調查審訊政治上或宗教上的看法的正確性。一般而言,異端裁判缺乏對人權的敏感性,不夠注意審訊者本身的偏見,還應用非常殘忍的懲罰方式。狹義而言,異端裁判Inquisition是1231年由教宗額我略九世(Gregory IX, 1227-1241)所建立的一種特殊的羅馬天主教會的法庭,其主要目標是攻擊和懲罰宗教方面的異端者。

(二)簡史:

(1) 在古代的文化生活中,一般而言,政教的關係很密切;所以,如果有人在宗教方面和大社會方面有不同的看法,他會公開威脅社會及政治的安定,因此大社會一般而言會有激烈的反應。舊約時代以色列對褻瀆雅威的人處以死刑;古代羅馬也對威脅帝國和平的人使用很嚴厲的方法解決(耶穌就是在這背景中以政治犯的名義被比拉多判了死刑,被釘在十字架上);伊斯蘭教有關異端者也有裁判制度,古代佛教也有這樣的一個紀律性的規定,他們用比較緩和的方式,禁止異端者參加佛教的宗教行動,有時將異端者逐出宗教團體。

(2) 基督宗教歷史中,常常看到一種努力,保存啟示真理的正確性;有時也應用極為慘忍的方法。如在385年有普利西廉(Priscillian, 約335-385)和其六位門徒(他們特別強調嚴厲的克苦和應用一些魔術)被判死刑;波爾多會議(Synod of Bordeaux, 384-385)判決,由馬克西木斯皇帝(Maximus Usurpator, 383-388)法庭執行死刑。猶斯定皇帝(Justinian I, 527-565)在位時,他發表了民法(Corpus iuris civilis),當中也有關於如何處理異端者的規定。

(3) 從十一世紀起,異端猖獗,教會雖曾數度立法,然而防治之道卻仍有欠組織。1231年2月,教宗額我略九世頒佈Excommunicamus憲章,規定凡悔過的異端者處以終身監禁,頑強不悔者交由地方政府處以極刑。十一月,更在德國、法國東部勃根地(Burgund)一帶,成立異端裁判(以後五年之間陸續在各地設立)。這樣,在教宗的主動出擊下,教會中第一次出現一種法律團體,以司法權來懲罰教會中信仰的敵人。德皇斐德烈二世(Friedrich II, 1215-1250)在他的Inconsutilem tunicam (1231)中下令迫害西西里島的異端者,次年(1232)此迫害令遍及全帝國的範圍。異端裁判在十三世紀下半期達到最高峰。嗣後,由於紕漏百出,往往招致教宗或地方勢力的干預。

(4) 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者(參 273273 宗教改革)跟隨舊約傳統的一些作法,促進迫害異端者的方法。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梅朗東(P. Melanchthon,1497-1560)、特別是加爾文(J. Calvin, 1509-1564),在1555年下令把史衛(M.Servet, 1511-1553)處以火刑。

(5) 異端裁判所終於在十九世紀時相繼取消。

(6) 1908年天主教改由教義部(參 427427 教義部)負責保存啟示信仰的正確性的工作,特別注意靈修及神學的層面。

(三)組織:

(1) 異端裁判中最重要的成員(法官)從一開始,就大多數從修會會士中徵募。原則上,每一法庭由兩位同等權力的法官(通常同屬一個修會)負責。法官權力直接來自教宗。較早時候,法官還需親自訪查區內的異端者,但此法為時甚短。不久,法官便改用傳喚的方式,到了最後,法官的工作地點已差不多完全集中在裁判所內了。除了法官之外,裁判所還聘用許多文書,到了十三世紀中末葉,已經到了濫用的地步。

(2) 根據異端裁判的規定,法官有權對任何人(即使只是流言中傷而無實証者)提出起訴。情況對被起訴者十分不利,他必須立誓說明真相,但卻沒有機會與証人對質,因為証人都受到保護,不被公開。連罪犯、不名譽的人、受絕罰的人、其他異端者都可以指証他。沒有律師或文書願意幫忙受起訴的人,因為這樣做,他們便會被指為與嫌犯共謀。原則上,受起訴的人沒有上訴的機會,雖然事實上,在最後宣判之前,上訴教宗的情況屢見不鮮。

(3) 一般來說,法官會用許多方法來對付頑強的異端者,或監禁他們(甚至派人臥底以套取口實),或軟言相勸,甚至以刑求拷問。若犯人至死不肯承認,那時二位証人作供(只要供詞互相符合)便可定案。

然後法官正式宣判(一般而言,在宣判前法官多先徵詢主教或顧問的意見),較輕微的懲罰包括鞭笞、朝聖、穿十字苦衣等,加諸那些在審訊初期便自動認罪的人;悔改的異端者通常判處終身監禁;頑強不悔者,教會在本身不能宣判死刑的情況下,惟有交諸地方法庭。結果通常是火刑。

(四)異端裁叛的實行是基督宗教中相當黑暗的一面,但是最近歷史研究指出,此事要從兩面來看:1)固然,靠神的啟示而組織自己宗教的團體,要特別注意保存啟示真理的正確性。2)但是,人性有多方面的軟弱,在具體歷史背景上確實使用了太殘忍的手段。基督徒團體對這些事情表示誠懇的懺悔與道歉。基督徒們要從歷史的黑暗面中學習,絕對不要再犯如此侵犯人權的錯誤,而要用緩和的、合情合理的方式來保存啟示真理的正確性。


參考書目:

董進泉,《黑暗與愚昧的守護神:宗教裁判所》,世界文化叢書之四,台北:淑馨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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