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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416 教會的合一
416 教會的合一

jiàohuì dė héyī

CHURCH, UNITY OF THE

參閱: 21021 大公主義  23023 大公運動  267267 宗教分裂  436436 基督宗教


(一)概念說明:教會的合一unity of the church (以下簡稱合一)的根源是基督徒各教派所信的是一個天主,他們領同一的洗禮和同一個主的晚餐,用同一的信仰接受一個福音。此外,職務和禮拜大致相同,並共同作証,和給世界服務(弗四2~4)。

(二)簡史:

(1) 這種合一在教會的最初幾個世紀裡被稱為「各教會的共融」。東方教會的分裂,加上西方教會的一些內在因素,造成天主教會對合一的一種看法,就是幾乎只從教宗的頂尖來看合一。在官方文件裡,這一種看法在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有關教宗的信條中表達出來。教宗良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在1896年頒發《足夠認識》(Satis cognitum)通諭(DS 3300-3310)把合一說成專有和劃一。唯一受到重視的圖像是「基督奧體」。與這專一基督論解釋相對稱的是把教宗職權專門看做維護合一的原理。

(2)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有意把古代教會的圖像復活過來。不說專有,而說兼容並蓄。一切教會、宗教、文化都以不同的程度有分於一個公教會,這樣由劃一走向多元:每一個別教會有其使命,在不可放棄的共同框架裡發展其固有的、適合其情境的面貌。這種合一的看法所依據的是天主聖三的既合一又多元,正如大公主義法令第2號末所說:合一奧蹟的「最高模範與根源,是父、子在聖神內,一個天主在三位內的合一」(LG 4)。

基督徒若生活在分裂的狀況中,就與天主所要求的合一不相投合。大公運動的目標就是要恢復合一,使之呈現在世人面前。目前參與大公運動的教會和團體,對於所追求的合一須有怎樣的具體面貌,尚有不同的想法和看法。天主教一方面,在其歷史即將走向第三千年的這一刻,已意識到自己是一個世界性的教會。因此在不同的文化圈裡正在尋找相對的不同途徑。這一「本地化」的過程,日久天長,會在教會內引來極大的差距;這等於說,將來要保持教會內的合一,必須面對更多新的挑戰。

(三)基督徒合一應該遵循什麼模式呢?首先對於合一的了解必須合乎新約聖經所作的種種表達(如若望著作和保祿書信)。其次,在教會歷史裡也有痕跡可尋。東西方教會於1274年的里昂第一屆大公會議(參 199199 里昂第一屆大公會議)謀求合一失敗後,又在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9-1445) (參 209209 佛羅倫斯大公會議)再度努力而達成協議:在無損於共同信仰的大前題下,其他有關禮儀、神學,及法律的傳統,雙方可保存自己所固有的。這一協議後來雖未見諸實施,但所塑造的意願可作為日後的一個出發點。今日有些東正教團體與天主教的合一就是本此作法。佛羅倫斯大公會議決定的意義在於:羅馬天主教會聲明,拉丁文化不足以界定天主教的本質。

在大公運動進行中,天主教沒有自己的合一模式,而對各處所展開的模式,只要尊重其基本與件,特別是關於教會學方面的(如主教及教宗的職權,宗徒繼承等),它都樂觀其成。

(四)今天在大公交談中慢慢實現出來的合一模式有以下數種:

(1) 自從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 1963-1978)與宗主教阿特那哥拉斯一世(Athenagoras I, 1886-1972)晤談後,羅馬天主教會與東正教諸教會互稱「姊妹教會」(UR 14)。「姊妹教會團體」可視為合一的第一種模式。

(2) 另一種模式稱為「有機的聯合」:不同的教會互相聯合,由這過程中慢慢發現各自的特點,而走向一個新的教會,具備新的特徵。有些「聯合的」教會就是遵循這一模式在嘗試。

(3) 第三種模式稱為「整體協和」:不是一方被另一方溶化,而是參加的教會各自保存自己的面貌,卻仍願形成一個信仰和生活的共融體。天主教與英國教會所做的許多合一的努力就是走向這種整體協和。

(4) 第四種模式稱為「議會式的共同體」。這是在普世教協(WCC) (參 534534 普世基督教協會)裡所發展的一種模式。它以地方教會為出發點,這些地方教會有共同的洗禮和聖餐,互相承認對方的聖職,一起在世人前服務並作証。這樣一個基督的教會是由許多地方教會所形成的一個議會式的共同體,每一教會覺得自己已與其他地方教會合一。有些各自的傳統可以繼續保存,只要不危害議會共同體的基本構想。

(5) 最後第五種模式可稱為「在無敵意的不同中保持合一」。意思是各教派在本質上保持各自的傳統,同時彼此承認其他教派也是基督教會的合法表達。有了這個互相的承認,就能在洗禮、聖餐、見証、服務各方面形成一個共同體,並能能帶動聖職上的承認。

(五)上面說過,天主教沒有一個自己的合一模式,但有些來自教會創立者的規定實覺無法放棄,如宗徒的繼承、主教的職權、教宗的首席。今只將首席問題略加解釋。新約聖經多處明言伯鐸是宗徒之長和代言人,這一事實今天已無人爭辯。成問題的是伯鐸的繼承人。有人認為,如果瑪竇福音十六18所言是為教會奠基,奠基行動一次做好,就不必重複做下去。天主教一方面卻認為,奠基除是行動外,更重要的是基礎的功能。一座建築物基礎必須恒久存留。既然伯鐸不能永存不死,就必須有一個繼承。當初耶穌所交代的不是一項個人的特恩,而是一個常存的功能,一種職權,必須由繼承人來操作。

十九世紀在天主教內,教宗的權威高漲,這是當時世界新潮流及各種改革運動所造成的一種教會反應。這一發展在梵一達到了高峰。梵一欽定了普世首席權的教條:教宗是「整個教會的首領,所有基督徒的父親和導師」。大公會議不在教宗之上。至於「不能錯」的教條說的更加周延,並不單純地說教宗不能錯,而說出許多必備的條件。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一方面重申梵一的道理,另一方面不把教宗職務隔開,而把它放在整個天主子民─ 教會及全球主教團的共融裡:不僅教宗,而是全體信友及跟教宗共融的主教團體都享有不能錯的恩賜(LG 12,25)。

直至最近,所有非天主教的基督教會都對教宗職權不懷好感,但事態已在變化。今天有些非天主教的基督徒,已看到一個為普世教會合一而服務的職務有其積極的一面,天主教會內的教宗首席權是值得參考的一種制度。特別是在與英國教會的交談中,已達成多項後果深遠的同意點。今後的發展有賴多方因素,其中之一是:首席權如何具體地並在實踐中運作。是著重於權利和全面治權的範疇,或者以服務合一為職志而取得人的信任?按照梵一下的定義,首席的職務是做所有基督徒的牧人和導師。因此首席權的存在是為了所有的基督徒,而不僅是為了某一教會。這一要求可視為執行首席職務的一支寒暑表。


參考書目:

鄺麗娟、黃德寬,〈為什麼我們還不能合一?─「合一教理」第五卷簡介〉,《神學論集》65 (1986),583-599。

房志榮,〈合一聖經與大公主義〉,《神學論集》53 (1982),467-484。

Cuddy, E. ,趙一舟譯,〈對教會內權威之抗拒─ 一種多元學科的透視〉,《神學論集》60 (1984),213-225;61 (1984),349-366。

Loeser, W. "Einheit der Kirche." Beinert. 109-110.

Neuner, P. "Papstum." Handwoerterbuch religioeser Gegenwartsfragen. Eds. R. Ulrich, D. Seeber and R. Walter. Freiburg: Herder, 1986.34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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