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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337 原因
337 原因

yuányīn

CAUSE

參閱:194194 形上學  148148 存有論  164164 自由  119119 主體


(一)概念說明:原因cause來自拉丁文的名詞causa。傳統上,原因指凡產生某些東西、或能夠解釋某東西的生成的理由;因此,原因與其結果相對。而所結的「果」可能是一些新的實體,也可能僅是在原已存在的東西中加上些變化而已。不過這種分別只是相對的。因為除了基督徒的神學之外,哲學家們大體上都已共識到,沒有一種全新的實體是由它的原因從無中製造出來的。一個石像也只是從一些早已存在的質料中加上些變化而已;如果這種變化大得足以讓人給其所結的果加上一個新的名字,這時,很自然地,人便說,此變化產生了一個新的實體;如毛蟲變成飛蛾便是。它與另一種變化(如綠葉變紅)的分別只是相對的。

(二)思想簡史:

(1)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提出有名的四原因說:主動因(efficient cause):產生變化的動力來源;目的因(final cause):變化的目的;質料因(material cause):變化時所用的質料(如石塊、木頭等);型式因(formal cause):所要生成或變化的圖形或形象。舉例來說:石像由雕刻家(主動因)所選,他採用一塊大理石(質料因),按照腦中石像的形象(型式因)來雕刻,為達成存在於他心中推動他工作的目的:製造一個石像(目的因)。

(2) 近代哲學家對原因又有各種不同的分法:

1)斯比諾撒(B. Spinoza, 1632-1677)分開內在因(immanent cause)和外在因(transient cause)。前者是導致己內變化(如人自發的行為或思想)的原因;後者則在其他事物上產生變化。士林哲學家(參 20020 士林學派)區分為causa cognoscendi真理的原因(或基礎)和causa fiendi事物存在的原因。但是,第一種「原因」其實已經失去傳統上「原因」的涵義了。

2)戈林吳特(R.G. Collingwood, 1889-1943)分別出原因的三種含義:第一種含義是某人產生一種自發的行為;第二種含義是指一些東西,它可以被人利用來產生另一種東西或阻止其生成;第三種原因的含義是指在大自然中的一些條件,它們必然地伴隨著某種變化的產生。戈林吳特的理論頗受非議,因為條件實在不可與原因混為一談:光線是寫作的必要條件,卻不能視為寫作的原因。

3)時至今日,有人認為質料因與型式因的概念已經有點過時了。事實上今日學術界少用這些概念,但這些概念所表達的內涵用不同的方式表現在學術和日常生活領域中,例如:用原料藉著生產過程製造出多樣的物品;在這例子中涵蓋質料因(原料)及型式因(物品的多樣)。今日全球人類為群體生活而尋找一種新的國際性政治制度;在此例中也涵蓋質料因(人類生活)和型式因(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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