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310 信理
310 信理
xìnlǐ
DOGMA
參閱: 312312 信理定斷 313313 信理神學
314314 信理發展 311311 信理史 414414 教會不可錯誤性
(一)概念說明:信理dogma是希臘字,來自動詞dokein,即思考或好像是(it seems);dogma指人的觀點、主張與信念。
教會與神哲學界自十八世紀以來對dogma描寫如下:dogma是教會官方的主張,此主張實蘊涵於聖經的啟示中(DS 3011,CIC 749,750)。如有人否認它,教會將視為異端分子並予以制裁(CIC 751)。因此dogma是由下列二因素建立的:1)形式因素:教會訓導權(普世主教團、教宗或大公會議)宣佈某一個道理顯明且確定地是啟示給人類的真理。2)內容因素:此宣佈的道理是天主的、公開的及官方啟示的部分,而不是私人的啟示。
(二)簡史:Dogma一字的概念在教會的歷史中演變頗多。大體而言,其意義由廣入狹。以下分成五階段來論述:
(1) 在舊約和新約時代要注意下面兩個因素:1)教會初期在聖神的推動下定出聖經正典。定出聖經正典也就是肯定那包含在聖經啟示中的道理。聖經中的道理不但是教會信仰的準則,對救恩史的發展也頗有助益。2)古時提到dogma時含有政治性、法律性的意思(路二1;宗十七7;希十一23);也有的以梅瑟法律為dogma (弗二15;哥二14);或指宗徒會議所定的規條(宗十六4)。
總之,在舊約和新約時代,多半將dogma視為政治、法律、紀律性的規則;但此規則和啟示真理有密切的關係。
(2) 教父時代,安提約基的依納爵(Ignatius of Antioch, 約+117)以耶穌的教訓為dogma。奧力振(Origen, 約185-254)清楚地分開了天主的dogma和人的教誨。金口若望(J. Chrysostom, 約344-407)則又釐清教會性及哲學性用法的dogma。樂林人文森(Vincent of Lerins, +450)曾說:天主教會的dogma就是長久以來所相信的主張,這種說法影響了dogma狹義性解釋的發展。猶斯弟尼安一世(Justinian I, 527-565)則把前幾屆大公會議所決定的道理視為天主的dogma,並把它們宣佈為國家的法律。
(3) 中古時期的神學家們是以信條(articulus fidei)表示出dogma的意思。按聖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的看法,信條應該具備三項要素:1)應直接且明顯地蘊涵在聖經的啟示中。2)應是信仰生活中的基本道理。3)應是信經的一部份。
(4) 宗教改革(參 273273 宗教改革)時期,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以「聖經至上」的原則嚴格地批判天主教會定斷dogma的能力。雖然如此,基督教(參 445445 基督教)卻仍接受古代大公會議的決定。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面對各個改革派的批判,為了保護教會內的信仰,因而將dogma視為信仰規則或不可錯誤的主張(DS 1505)。廿世紀的基督教神學領導者巴特(K. Barth,1886-1968)更認為dogma是由教會所接受且具有權威性的信仰判斷。
(5) 在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前幾世紀內的教會神學家如:狄列多(J. Driedo)、加諾(M. Cano)、斯特普爾頓(Th. Stapleton)、貝拉明(R. Bellarmine)、培特威物斯(D. Petavius)、多瑪辛(L. de Thomassin)等學者,已在各種神學研究基礎上發展出 dogma的狹義性概念,即應當信那包含在聖經及傳承中,且由教會訓導權隆重宣佈的道理(DS 3011)。因此在十九至廿世紀時,dogma已逐漸演變為教會訓導中的專門術語(DS 2629,2909,2922,3073,3422-3424,3903)。
(三)東方教會認為dogma是指:為古代教會所確定、為整體教會所接受、在禮儀中宣佈且蘊涵基督精神的具體信仰內容。
(四)現今系統神學則特別注意下列三事項:
(1) 哲學基礎:人藉著理性且在自由中日漸朝向那無限開放的絕對真理,由此也形成了人類的倫理原則。個人或教會在有限的平面上,應以教會自初期而傳流至今的思想遺產為基礎,來肯定此絕對真理和倫理原則,所以教會需要某一些確定的道理。路德說:「如果你廢止確定的道理,你就廢止了基督宗教」(WA 18, 603)。
(2) 神學基礎:現今神學家特別著重耶穌在人類歷史中道成肉身的事件。天主藉耶穌且在聖神內把自己通傳與人,並且肯定了人類朝向無限真理的價值。教會是在此基礎上所建立的、官方的、不可離開啟示真理的、末世性的見証機構。Dogma就是這些啟示真理的具體表達。但是教會的dogma雖彼此相關,卻層次有別,不可等量齊觀(UR 11)。
(3) dogma的結構:dogma的結構包含下列三項因素:1) dogma是信仰的真理,但論及天主奧秘時,仍須採類比性的表達方式(參 698698 類比)。2) dogma是論述救恩性信仰之事,故應以聖經為依歸。3) dogma是教會的信理,是在聖經基礎下的教會信仰團體的準則。因此dogma應在具體的教會中予以解釋,同時也應與禮儀宣道、要理講授等行動緊密配合。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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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