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25 大赦
25 大赦dàshè
INDUL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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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赦indulgence來自拉丁文動詞indulgere恩賜,意指來自教會寶庫的賜贈,給予已經獲得罪赦的信友免除全部(全大赦)或部分(限大赦)暫罰的特恩。為獲取大赦,信友必須滿全教會規定為得到該大赦所當盡的義務(參閱天主教法典992-997)。
(二)大赦建基的原則就是代贖的觀念,這觀念十分古老。這原則又建立在另一個根據上:諸聖相通功及所有基督徒在基督妙身內的團結。在聖保祿對教會的教導中有此道理的根據:在作為基督妙身的教會之內,各肢體共同幫助一個生病肢體的痊癒。在這個情境中,保祿特別想起自己所受的痛苦能「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哥一24)。
(三)在以後幾個世紀中,集體悔罪的社會性充分地顯示悔罪者在補贖己罪時,不是只憑個人的力量。五世紀末,代贖的觀念十分普遍。「有鑒於自己罪孽深重,悔罪者深感無力補償己身的罪惡,乃殷切地求取全體子民的扶助」如亞爾的騫瑟利(Caesarius of Arles, 約470-542)所說。
教會頒贈大赦的習慣正式開始於十一世紀。當時有個規定:凡捐助隱修院者,可以減少一天嚴齋的補贖。之後,其他為獲取大赦的條件相繼出現:如捐贈聖堂、學校、醫院、朝聖等等。在各種大赦之中最著名的當數十字軍大赦。
1095年,教宗烏爾班二世(Urban II, 1088-1099)規定:凡為了保衛耶路撒冷教會的原故(不為求取自身的光榮)參與十字軍者,可以抵銷所有的罪罰(暫罰)。其後,大赦的贈予更伸展到資助十字軍東征的人士。
(四)今日天主教會經過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的革新,很小心地應用施放大赦權。天主教法典995條第一項規定:「除教會最高權力外,只有法律承任擁有此權者,或教宗授給此權者,得施放大赦」。第二項並說:「除聖座明文授權者外,教宗以下任何權力,均不得將施放大赦之權委託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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