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637 實在界
637 實在界
shízàijiè
R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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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實在界」(reality)指獨立存在於心外的事物界,它源於拉丁文res (事物),通常這詞用來指感官界。實在界與幻想界或理智抽象界常被區分開來。中世哲學中,「實在界」(realitas)一詞指超級特性(trancendentals)之一,意即凡有具體內容、限定和基本構成的事物,因此它跟潛能(potency)與實現(act)、實體(substance)與附質(依附體) (accident)、存有與思想都有極密切之關係。可是在近代哲學裡,顯然絕對的可理解之事物、甚至實在界的存在都已受到挑戰。
(二)哲學說明:
(1) 要探討「實在界」問題,必問兩個問題,即「事物一如它們所呈現的樣子嗎?」和「這些事物究竟存在嗎?」從白色物體而來的光,穿過綠色玻璃,給人的印象為「那物體是綠色的」。笛卡兒(R. Descartes, 1595-1650)認為感官轉化物體的印象可能類似此情況,由於感官常欺騙人,於是他以神的誠信不欺來支持外在世界的「實在性」。康德(I. Kant, 1724-1804)宣稱用上述這種方法認識外界的人,都是透過感官和悟性(intellectus),以致只看到一些被主觀轉化成的表象(現象),而不是事物本身,而淪為現象論(phenomenalism)的哲學。若進一步追問是否心外一切事物正如顯於心內的表象呢?否定的答覆就陷入了唯我主義(solipsism),即以為,每人的內在現象,包括思想、感情、決定及行為是唯一真正存在的「實在界」。
(2) 由於除了用感官與悟性(現象論與唯我主義都認為此二種認知方式有問題)外,認識者無法驗證「實在界」的性質和存在,所以上述兩問題需受到檢查:一個人若問「除了自己外,其他事物是否存在?」這問法本身已暗含這人自己的存在,他認識自我的方式其實與他認識其他事物存在(被視為有問題之處)是同樣的,因此承認自己存在就等於承認他物存在。同理,當他問「事物是否一如他所想的那樣?」這問題已先假定感官的知覺不同於所知覺到的事物,又假定了適度謹慎的心靈可預防對於任何感官與件的錯誤解釋。例如,為感冒的人,可能覺得食物毫無味道,可是他明知那不是食物失去味道所致,很可能是他自己的味覺(感官)不正常。故一個人可編造許多問題而步入唯我主義和現象論的岐路上,但事實上他的心靈不會產生這些問題。那些口口聲聲懷疑實在界的人士,在實際生活中不一定真的懷疑。
(3) 雖然「實在界」一詞是獨立存在於心外的事物總稱,它通常被視為與感官界的「實在界」等同,但人不可斷然把存在的事物單單侷限在感官界裡。如果像靈魂、天使和天主等非物質的事物存在的話,則這些也是真實的(實在的)(real),且實實在在地(actually) 由這些存有而建構成更高級的「實在界」。再者,所謂「經驗」理應包括人與「實在界」(真實的、實在的)相遇的諸多方式(不該只限於感覺方式),人也因這些相遇而瞭解了自己。所以,從人的整個生命活動來看,「實在界」與「經驗」是相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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