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604 愛
604 愛
ài
LOVE; CHARITY; AGAPE
參閱: 496496 超德 315315 信仰
210210 希望 353353 恩寵 45045 天主聖三
(一)概念說明:愛love, charity, agape是人類生命中最重要的字彙之一,它表達出人世間最優美、最親蜜的狀況:
(1) 中國傳統語言中,多以「仁」代替愛。西方則因人文運動、文藝復興運動、啟蒙運動等潮流的影響,再加上日益多元化且俗化的社會環境,而日漸肯定了人與人之間愛的關係,但是如把人世間的愛和無限之神的奧秘劃分開來,就會使愛失去原有的深度;若以人世間的愛來代替宗教信仰的功能,就會使愛墮落到很深的危機中,因此現時代中,愛的價值日趨世俗與膚淺。神學界面對這嚴重的問題,實應深切反省愛的真諦究竟何在。
(2) 希臘文以三個字彙表達愛:1) agape:是在理性及自由中自我奉獻的愛。2) philia:友誼的愛。3) eros:有性愛向度的男女之愛。
(3) 要描寫愛的神學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動態面:耶穌基督啟示出祂的門徒所信仰的天主愛的奧蹟;這奧蹟有創造性,有救贖、成全的力量,天主那絕對的愛改變了每一個人的情況,它也是人與人之間得以建立深切共融關係的原動力,但應注意的是,愛是神學上基本的範疇,愛與天主的奧秘分不開。人因著天主的恩惠而分享這愛的奧秘,所以一方面應盡力將對天主的愛與對人的愛加以整合,另一方面也不應忽略無限的愛和有限的愛之間的區別。
2)靜態面:愛是傾注於人內心的恩惠:超德。因此,超德使人與天主來往,也與他人共融。
3)三趨向:a)天主對人的愛,天主是主體。b)人回應天主的愛,人是主體。c)人與人之間的愛,每一個人都是主體。
(二)聖經中即含有愛的三個趨向的道理,以下則以此三趨向來探討舊約和新約中所描述的愛:
(1) 天主對人的愛:
1)舊約:舊約中大多描寫天主對以色列的愛(但也不排除天主對其他民族的愛)。依靠天主對以民的愛,以色列成為天主的選民。天主對以民的愛很直接,甚至永恆不變地愛那些不忠信於祂的子民。申命紀就特別記載了雅威天主與以色列所立的盟約,也強調雅威是忠信的,祂愛以色列的祖先(申四37;十15),祂以祂的愛選擇了以色列這個小民族(申七7~8)、保護她(申廿三6),這份愛永恆不變(申七13)。法律是雅威給以色列的愛的大禮物。
歐瑟亞先知曾以夫妻或父子關係來描述雅威和以民之間的關係,他以自己不幸的婚姻來比喻以民對雅威不忠信的行為(歐一;三1~3),也像兒子遠離父親一般的描述以民的背離雅威(歐十一),但是雅威仍舊深愛以民,也不斷地包容了以民(歐二)。
耶肋米亞先知也描述了天主對以民的愛,有如在曠野中「我憶起你年輕時的熱情,你訂婚時的戀愛;那時你在曠野裡,在未耕種的地上追隨了我」(耶二2),他也提到以民多次犯罪而違背了與雅威訂立的盟約(耶二20,23~25;三1~3,6~13),為此以民受罰。不過雅威再次憐恤以民,又重新給予以民無比的愛:「我愛你,我永遠愛你,因此我給你保留了我的仁慈」(耶卅一3)。此外,耶肋米亞先知也同樣採用父子之愛來描述天主和以民的關係(耶卅一9)。第二依撒意亞先知也多次提到雅威對以民親蜜的愛(依四一8~10;四三1~4;四四1~2;五四6~8),他也用母親的愛來表達(依四九14~15)。在以民晚期,法律成為構成雅威與以民之間愛的橋樑(詠一四六8;箴十五9;智四10;七28)。
2)新約:新約中耶穌以其言語、行動、生活、死亡及復活等方式具體地將天主的圓滿的愛顯示出來(瑪六34;若十三1~5;路廿三34;42~43;若八1~11),耶穌更啟示出天主對弱小者、對社會邊緣人及對罪人毫無保留的愛,例如路十五11~32中對仁慈父親的描述,表達出天主動態性的奔向悔改的人,這是描寫天主對人之愛的高峰。初期教會在耶穌的死亡與復活中,才更深切地了解天主賜與普世救恩的愛,也體驗到天主愛教會、保護教會的心意(宗四24~30)。
保祿就以四個層面描述天主對人的愛:a)天主的愛不但撤銷了人對天主的敵視情況,更建立了和好的關係(羅五8~11;格後五18~21;弗二14~18;哥一19~21)。b)天主的愛藉著聖神傾注在我們心中(羅五5),也藉聖神不斷推動那些領受洗禮者內心,以結出愛的果實(迦五22)。c)與基督結合的人,都為天主所愛、所保護(羅八37~39;格後十三11),也與天主密切共融(格前十三12~13;格後十三13;弗二4~6)。d)救恩歷史是在天主父深愛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的行動中展開的(弗一4~10)。
若望也曾用多種美妙的方式描繪天主的愛。綜合而言,可以發現其中蘊涵五個思想:a)在二元論的背景中,若望特別強調天主的愛是天主與世界的橋樑(若三16~17;若壹四9)。b)耶穌基督是父懷中的獨生子,也是天父之愛的焦點,因此,在耶穌基督愛的自我給予中,也表達出天父的愛(若三35;五20;十五9;十七23~26)。c)天主的愛藉著耶穌基督末世性的啟示出來,這也是天主普世救贖之愛的事件(若壹四9~10;二8)。d)天主的愛藉著耶穌基督傾注於信友心中,這份愛也使他們進入耶穌基督與天主之間愛的共融中(若十四21,23;十五9~10;十六27;十七23~26)。e)若望知道天主的最深的奧蹟就是愛,此愛在他們行動之前已先展現出祂的救贖力量,它走向他們,它願意與他們共融成為一體(若壹三1;四7~21)。
(2) 人對天主的愛:
1)舊約:舊約中申命紀以它最出名的「以色列,你要聽」,把人對天主的愛當作了誡命(申六5;卅20),人對天主的愛就是答覆天主對人的愛(申四37;七8;十15)。在人對天主的愛中沒有怕懼,而是要求並教導人去侍奉天主、遵守天主的誡命(申六13;十12~13;十一1)。除申命紀之外,列下廿三25;歐六6也間接提到這些思想。在舊約中(如先知書及聖詠)到處充滿了愛天主的氣氛,為以民而言,愛天主是最基本的事,因而不必常常掛在嘴邊。
2)新約:新約中耶穌把人對天主的愛當作最大的誡命(瑪廿三37;谷十二29~30;路十27);若壹四18也說「在愛內沒有恐懼」,人對天主的愛,如同孩子敬畏父母一般,排除奴隸怕主人的態度。保祿有時以信仰表達出人對天主的愛(迦二20;斐三7~11),有時他也把信仰看成包含整個基督化生活的過程及在基督內的生活,當然也包含愛。
(3) 人對他人的愛:
1)舊約:以色列初期所謂的近人,就是指以色列人(肋十九18;出廿16~17;廿一14,18,35),愛人的標準應如同愛自己(肋十九18);之後,以色列對近人的愛也擴充到其他民族(肋十九34;申十19),但其中不包括過路的外藉人士;愛他人也應包括社會正義(出廿二20~26;肋十九33~34;申廿四17~18;亞二6~8;五7~12;米三9,11;耶廿二3),智慧傳統如中國一般,很少應用「愛」這詞彙來表達人對別人的關懷。
2)新約:新約中耶穌把舊約中肋十九18和申六4~5 的意思合併於祂的唯一誡命中(谷十二28~31;瑪廿二34~40;路十25~28),因此祂的誡命含有愛天主和愛人的二個面目,二者有區別但不可分開。由耶穌的宣講及祂具體的生活見証中,可看到祂對天主的愛具體的落實到祂對他人的愛中,若不如此,那麼祂對天主的愛也就落空了;此外,耶穌把對他人的愛更擴充到整個的人類,也包括愛仇人及敵人(瑪五43~48)。祂更指出,對他人的愛是法律的中心(谷十二31),愛比遵守安息日更重要(谷三1~7);愛他人是禮儀生活中具體的要求(瑪五23~24;九13),也是衡量人生價值的標準(瑪廿五35~46)。為此,愛他人的基礎就在於天主和耶穌基督對人的愛(路六34;谷十44~45;路廿二26;若十三14~15),當人體驗到天主藉耶穌基督所啟示的救恩之愛時,就會使人立即開始一個新的生活,一種新的、完全關愛他人的生活方式。
保祿書信則強調對他人的愛滿全了整個法律(羅十三8;迦五6),也使基督化的生活得以圓滿(哥三1)。他也認為信仰在愛之中才會產生效力(迦五6)。對他人的愛是聖神賜與的第一個恩惠(迦五22),「他人」應包含所有的人(羅十二7 ;斐四7);同時保祿也再次強調對人的愛和對天主的愛是密不可分的(羅十五2~3;格後八9;十1;斐二5;哥三13)。
在若望著作中,將對他人的愛視為老誡命(若壹二7),但也是新誡命(若十三34;若壹二8)。若望著作也指出,對他人的愛有二方面的基礎:一個是天主首先愛他人的愛(若三16;十六27;若壹四11);另一個則是耶穌對門徒的愛(若十五9~10,12)。
新約書信中,所指的近人,有時是指基督徒團體的人(羅十五2;弗四25;雅四12),意思就是基督徒之間的愛應該如同對弟兄姊妹的愛一樣(若十三34~35;羅十二9~10;十四10;迦六1~2,10;得前四9;雅二15;伯前一22;伯後一7;若壹二10;三10)。由此可見,對他人的愛是耶穌基督救贖工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和推動的力量(羅十四15;格前八11)。
(4) 總括舊約和新約的內容,可用四個特點來表達:1)由於愛的來源是自我通傳的三位一體的天主,所以愛是超越的。2)對他人的愛包括了一切的人。3)愛是無條件的自我犧性。4)對天主的愛和對人的愛相互關聯,但也有別。這相互辯証性的關係,要在末世中才能得到圓滿的解答。
(三)愛觀簡史:
顯示出教會團體不論在何種思想過程中,都能把握住啟示的中心:天主聖三絕對的愛與信友同在,推動他們也帶領他們走在救恩的歷史道路上。本文分四個階段來描述神學歷史中的愛觀:
(1) 教父時代有二種思想:
1)諾斯底主義(參 673673 諾斯底主義):諾斯底主義向基督神學提出三方面的挑戰:
a)天主觀:希臘哲學中,精神是神的最深本質,這神是單純不動的,但也在絕對的靜態中推動一切。有些基督徒應用了這思想,把聖經中的天主的愛和天主的正義只視為天主的形上屬性而已。由此而對「那一個屬性最重要?」產生質疑。所以本地化的努力,帶來在天主觀方面的改變。
b)人觀:諾斯底主義將人分成三個等級:(a)智人(homo sapiens),是屬於理論、思考、直觀者,為第一等人,他的生活重心就在尋求知識(gnosis),並認識最深的真像,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神學傳統也把圓滿的全福境界描寫為榮福直觀。(b)政治及倫理人(homo politicus et ethicus),為第二等人,在社會政治面上,他們的生活頗具原則性。(c)工作者(homo faber),最後一等人,是在物質境界中忙碌的技術工作者。為諾斯底主義者而言,人的價值就在於尋求真正的知識,這種看法和新約以愛為人生高峰的觀點完全不同。c)倫理道德觀:諾斯底主義者只將愛視為工具性的條件。
在諾斯底主義的氛圍中,基督神學肯定了愛的優先地位,就連那些受諾斯底主義影響的人:如新柏拉圖主義者(參 610610 新柏拉圖主義)、亞歷山大人克雷孟(Clement of Alexandria, 約140-217)、奧力振(Origen, 約185-254)、偽狄奧尼修(Pseudo-Dionysius Areopagita, 約500)、証道者馬克西木斯(Maximus the Confessor, 約580-662)也肯定了愛的重要性,經過數世紀的神學反省後有了一些結果,試舉二例:
例一,諾斯底主義中將基督徒的愛和那不受內在私慾偏情困擾的自由情況(apatheia)當作一樣的事。基督徒卻將此字運用在基督信仰的倫理道德層面,表達那不受外在干擾而能自我捨棄、自我奉獻的愛。如此一來,基督神學一方面吸收了諾斯底主義的說法;另一方面又對此說法賦與新的意境。
例二,nous指的是知識、能力、理智,諾斯底主義者將nous視為「人探求內心之光以自力達無限的理想境界」,但基督徒則認為,當人在超越自己,接受天主無限之愛的奧秘時,才能獲得最深的智慧。
2)奧斯定也提出三項愛的神學:
a)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按照人的心理結構而發揮了天主聖三論。其中,聖神是聖三中的愛,也是天主聖三的意志面。由此,他把愛歸納到天主聖三中的聖神。此一思想,使得彼得隆巴提出聖神是在人的靈魂中那非創造的愛。但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批判了這種思想(S.Th.II-2, q.23, a.2)。
b)奧斯定也特別發揮了愛的聖事面及教會面,他把愛當作耶穌的奧妙身體的連繫,及聖體聖事中的主要因素。同時他也強調在基督的奧妙身體中朝拜天主以及愛他人,二者仍有其個別性,雖卻是密不可分的。
c)奧斯定也認為愛是基督徒生活的中心與高峰,而這愛也是「從心所欲不踰矩」的(ama et fac quod vis)。
(2) 中古時代可以歸納出三種較傳統的神學思想:
1)自我之愛觀:愛有自我向度,所以在愛天主及愛自己之間也有其一致性,這是內心渴求至善的兩面,如聖維克多人許果(Hugo of St. Victor, 1096-1141)、彼得隆巴(P. Lombard, 約1095-1160)、早期方濟會的神學家及受到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思想影響的聖多瑪斯所指出的。
2)忘我之愛觀:如果愛愈能忘我,愛的品質就愈高,所以自我的愛和對他人的愛觀彼此對立,如:P. Abaelard, Bernard of Clairvaux, Richard of St. Victor, Wilhelm of Auxerre, Wilhelm of Auvergne,以及方濟會神學家Duns Scotus所主張的。
3)多瑪斯發揮了他有關愛的整體思想,這思想影響了教會中的神學傳統(S.Th. I-2,q.62, q.65;II-2, q.23, a.6-8):a)在人心中,愛是由天主而來的超德,它使人與天主產生新的友誼,也使人分享天主性(伯後一4),它最終的目標是帶領人在永恆的全福境界中與天主聖三合而為一(羅五5)。b)多瑪斯認為愛是一切道德的「型式」(form),所以他以「有愛的信仰」來表達fides caritate formata (S.Th. II-1, q.4, a.3)。
綜合而言,可以見出多瑪斯所提倡的愛的神學是中古時代神學思想的高峰。
(3) 宗教改革時期(參 273273 宗教改革):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回到聖經的思想中,把天主稱為賜與人類救恩的愛。為此,他提倡成義(稱義) (參 150150 成義(稱義),632632 稱義)的信仰。由於他對人的愛的行動有所懷疑及保留,所以他的神學立場較為極端,他說:「不應該說:愛是信仰的「形式」,如多瑪斯所主張,而應該說:信仰是愛的「形式」及目標,愛更是信仰的結果」(WA 39,I,318,16)。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棄絕了這種主張,甚而在基督教的梅郎東(Ph. Melanchton, 1497-1560)及一些基督教的信仰表白中都加以修正。
(4) 近代:近代乃以自我為中心,所以中古時期自我之愛的觀念,在近代日益發揮,至於柏拉圖(Plato, 427-347)、奧斯定、童斯史各都(Duns Scotus, 約1265-1308)的觀念反倒式微了。
(四)教會訓導權只有四次提到有關天主之愛的言論:
(1) 特利騰大公會議面對馬丁路德的言論曾說:「當天主的愛由於主耶穌的苦難功績,藉著聖神而傾注於那些成義者的心中,且就在他們內依附著時,那時不義者就因此而成為義者了」(DS 1530;參閱DS 1531, 1544, 1559, 1561, 1578)。
(2) 訓導權也在1699年拒絕了弗納隆(F. Felon, 1651-1715)所主張的極端忘我之說(DS 2351-2374)。
(3) 梵二沒有提到超德,但在許多文件中卻提到愛在教會(天主的子民、救恩的聖事)中的行動及理想,也提到愛是基督徒與天主聖三共融的力量(LG 42;GS 21,6,38,49;AA3,2;4,5;8;UR 7;AG 12)。
(4)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John Paul II, 1978- )在1980年11月30日發佈的《賦予仁慈的天主》通諭中,曾以牧人、要理講授的方式表達出聖經中有關愛的豐富思想,他也指出在神學界中應特別注意二個思想:1)「愛比正義更大、更中心、更基本」(第4號11段)。2)在第52個註解中指出本通諭將天主的愛以父愛(hesed)及母愛(rahamim)綜合描繪出來。
(五)系統神學面對深而廣的愛的奧秘,無法以一種思想典範來概括它整個的內涵,但無論用何種思想體系來敘述時,都應注意以下五個因素:1)應保存愛的二面:本性的愛與超越的愛。2)在描述愛的奧秘時,應注意「天主對人的愛、人對天主的愛、人對他人的愛」彼此之間的互動關係,如此愛才能總攝一切,成為基督徒倫理道德的基礎。3)應注意人的整體性,不應再分愛的精神及肉軀兩面。4)神學表達中總應包含五個層面:天主聖三、基督恩寵、恩寵、人學、教`會。5)應以本地化的方式表達愛的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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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