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普世主教集體性 神學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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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533 普世主教集體性
533 普世主教集體性

pǔshì zhǔjiào jítǐxìng

COLLEGIALITY OF BISHOPS

參閱: 116116 主教  118118 主教團  137137 地方教會

59059 世界主教會議  403403 教宗  405405 教區  535535 普世教會


(一)概念說明:普世主教集體性collegiality of bishops狹義地說,集體性是指所有的主教,由於他們的主教聖秩及他們彼此之間和與主教團元首教宗的聖統共融,他們對於普世教會的信仰統一及共融,負有團體的責任。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後,這也稱為「實質的」集體性(effective collegiality)。另外集體性也指主教團內,首領和成員,在國際、全國及區域層次上彼此互動關係及合作的態度。梵二稱此為「集體精神」(affective collegiality)。集體性也能在地方教會或教區,藉司鐸諮議會及牧靈委員會反映出來。

(二)簡史:在初世紀,每一位主教的主教職唯有在與其他主教共融之下才存在。歷史的研究証明,即使多少世紀以來,在教會學內有普世的觀點並強調教宗的職位,但是從來沒有失去教會是共融(體)而主教團有普世的責任這方面的教會學。研究梵一可以看出,在大公會議討論教宗職時,即使主教的角色,從未正式提出,但是集體性的觀念不斷在會議中提出討論。

(三)梵二大公會議:

(1) 集體性問題在梵二討論良久。有些主教反對這種思想,因為他們以為無法與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訓導協調。大公會議的主教們願意忠於梵一的教導,把集體性觀念與早期大公會議對教宗職的信理連結起來。結果梵二未能有系統地討論教會生活中各方面的集體性原則,只限於普世教會的集體性的教義。

(2) 根據梵二的教導,十二位宗徒由基督建立成一個團體,而主教們這個團體是宗徒們的繼承人。一個人能成為主教團的成員,是由於聖事的祝聖(sacramental consecration)以及與主教團元首及成員的聖統共融。主教團與教宗一起,依天主所制定,在普世教會享有最高的和完全的權力。大公會議清楚指出普世主教集體性行使的兩種方法:1)在大公會議中;2)以通常方式,全球主教與教宗一齊集體地作為。

(四)梵二後,注意力集中在教宗的首席權與主教職的關係上,以及對集體性的其他表達上:

(1) 第一個論點集中於教宗身為普世教會「首牧」及他身為「主教團首領」的關係。這點在梵二《教會》憲章附錄內予以解釋。自梵二以來,許多神學家以為,教宗即使以最高牧人名義行動,也是以主教團元首名義行動,教宗的首席地位是在主教團之內而不是之外的首席。這種立場的基礎是因為在教會內只有一個最高權力,他是以不同方式來行使。不過這種神學說法並未被普遍接受,因為有些人以為教宗身為首牧的角色,能夠與他身為主教團首領的角色不一。另外一個理由是,由於主教團是一個永久而不可分的實體,一位主教教授宗徒信仰並維護教會的基本共融,有普世的意義,也可說是一項集體行為。

(2) 第二個論點是在集體性的表達上,尤其是在世界主教會議及各國主教團會議上。世界主教會議是教宗保祿六世於1965年所設立。各國主教團是梵二在《主教》法令(CD)上所推行並在新法典上所確立。但是有些神學家,可能因為怕主教們權柄會增加而教宗權柄減少,不贊成世界主教會議及各國主教團會議為教會制度的基本因素,這些神學家就把普世主教集體性分二個層面來說:1)實在的平面,即普世主教集體性在大公會議實現。2)精神平面,即世界主教會議與各國主教團會議是普世主教集體性的精神表達,但不是狹義的主教集體性行為。新法典和1985年世界主教會議的最後報告中支持這後者的觀點。

集體性,無論是教義或是合作的方式,都應在天主教教會學歷史背景中來看。自15至16世紀反大公會議及反誓反教的爭議到梵一的教宗至上論的勝利,教會普遍地強調教宗集權的看法。梵二的教會學大體上保持梵一的看法。不過,明顯地指出教會是個別教會(particular, local church)的共融,並清楚教導主教們在教會內的集體角色。這樣在教會是普世教會與地方教會的共融之間,在教宗職與主教職之間,在理論上有了平衡。這樣,集體性不但對主教們在教會中角色的瞭解有所貢獻,也被多人視為教會其他成員之間分擔及共同負責的模式。因此也可以說集體性精神也在地方層面上,藉司鐸諮議會及牧靈委員會反映出來。


參考書目:

Cwiekowski, F. J. "Collegiality." Komonchak. 210-212.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