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429 基本抉擇
429 基本抉擇
jīběn juézé
OPTION, FUNDAMENTAL
參閱: 164164 自由 213213 良心 591591 罪 362362 倫理道德(樞德)
(一)概念說明:基本抉擇fundamental option的觀念指一個人自由地作出關乎他的全部存在的決定─ 即在愛自己和愛上帝之間的自由決定。這種決定牽涉到一個人全部的自我意向,意即牽涉到個人存在的深處,而超越了形式(或反射)的意識。換言之,當人面臨某種抉擇,而他的選擇會使他成為什麼樣的人時,這樣的決定乃是基本抉擇。它來自個人人格的深處;它也表現、界定、甚至塑造了他的人格或全部的道德使命。
(二)此種對道德行為根基的認識,大大幫住人了解「大罪」(mortal sin)的意義,也幫助人了解「大罪」與「小罪」(venial sin)的區別,並加深了人對皈依(悔改) (參 325325 皈依)意義的認識:
所謂「大罪」是指根本拒絕上帝,而採取一種與上帝隔絕或與世界和自己隔絕的行為,此即傳統的所謂「死罪」;這種行為的決定出於靈魂深處的基本自由意志,因為在靈魂的深處,人才是真正的自己,人才有可能被上帝呼召。相形之下,「小罪」是一種輕微的行為,比較不是來自靈魂的深處,也不是來自人格的中心;所以上帝的愛還存在於那人裡面。因此,大罪和小罪的區別乃是人格涉入行為的程度之分而已,大罪涉入人格的全部或中心,小罪則來自人格比較表面的層次。以大罪而論,當一個人決定做這個行為時,大體上他也同時決定自己要成為何種人─ 他要成為拒絕上帝、世界和自我的人。這是一件重大而且嚴重的行為,這種行為不是經常發生的行為,這種行為來自他的基本抉擇。而小罪就不是這麼嚴重了,它雖然也是出自人的自由決定,但這個決定並不是要使自己成為何種人的決定,但這個決定可能跟他內在的心靈或人格有所衝突,所以不能稱為基本抉擇。舉例來說,傳統上認為每一次的手淫行為都是大罪。但是基本抉擇的觀念對此卻提出一種更詳細的解釋。根據此種觀念,只有當手淫的行為之決定來自當事者內心深處的決定時,才可稱為大罪;但當這種行為只是一時的衝動,而跟當事者的人格或基本信仰沒有嚴重衝突時,便不容易說它一定是大罪。
(三)基本抉擇有幾個特點:
(1) 一般人對積極或消極的基本抉擇都不能有絕對的把握。從神學方面來說,這是表示人對自己的得救沒有絕對的把握。從哲學和心理學方面來說,這是因為人對自己的意志決定和內心深處的動機不能有完全的反省,所以人對自己的基本抉擇也就不能完全了解。例如人在某時以為某種行為是正確的,但在後來可能發現同樣的行為並非完全正確。
(2) 基本抉擇有固定的方向,不會突然改變,是相當穩固的。
(3) 基本抉擇不會自動存在,也不是人可以直接看出或可以完全用意識去分析的,它只在人的生命的某些決定中具有深一層的意義和重要性。
(4) 基本抉擇不是一個人一生僅有一次的抉擇。雖然它是一個人選擇自己成為什麼樣的人的決定,但它並不是決定性的,也不是最後的決定。它是全人格的決定,但不是全部的決定。人都有能力可以改變他對生命的態度。
(5) 通常基本抉擇與任何一個倫理抉擇都具有互動的關係,亦即互相影響的關係。後者可使前者更肯定,也可使其動搖,甚至改變。因此,即使輕微的倫理抉擇也不可忽視。所以,在教宗若望保祿二世(John Paul II, 1978- )《真理通諭》(1993年8月6日批准;10月5日頒佈)中,教宗反對在基本抉擇和一般輕微的倫理抉擇之間做出刻意的區別(65-70號)。他提醒今日人類勿將基本抉擇絕對化,而忽略了生活中輕微的倫理抉擇的重要性。
廖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