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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418 教會訓導權
418 教會訓導權

jiàohuì xùndǎo quán

CHURCH, MAGISTERIUM OF THE

參閱: 411411 教會  425425 教會學  403403 教宗  116116 主教

533533 普世主教集體性 414414 教會不可錯誤性  310310 信理  39039 天主的啟示


(一)概念說明:教會訓導權magisterium of the church可以界定如下:耶穌基督委託給宗徒永久的、真實的訓導職務;這職務現在由宗徒的合法繼承人(即主教團聯合教宗)所擁有並實施。

(二)聖經基礎:

(1) 正如父派遣基督,基督也派遣宗徒;不僅去見証真理,也以基督的權柄教導真理(瑪廿八18~20)。這種宗徒的權柄來自基督;它一方面是宣講聖言的權柄,完全為聖言服務;另一方面也是牧靈的權柄,要求信徒的順從。

(2) 這種富權威的訓導權是委託給整個宗徒團體的。然而對其中一位(伯多祿)卻給予特別的任務:堅固其他弟兄(路廿二32),即是作整個宗徒團體在信仰及愛情上的合一之中心。天主教會主張,伯多祿的繼承人就是羅馬主教─ 教宗。

(3) 教會的宗徒性主要就是:忠於宗徒的教導,忠於啟示信仰的整體。在較靜態的傳統說法中,此信仰整體被視為「信仰寶庫」(deposit of faith)。在教會內,透過教會,宗徒的教導在聖神的光照下流傳下來。聖神忠於基督的啟示(若十六13~14)領導教會,亦即領導那些繼承宗徒職務作真理導師的人。正如初期教會是聚集在宗徒及其訓誨上,後來的教會倘若也要如此站穩,便須忠於他們的繼承人及其訓導了。

(三)教會訓導權的本質及功能:

(1) 宣傳啟示信仰的整體:這是所謂平時及普世訓導權(ordinary and universal magisterium)。宗徒繼承人的訓導權是對天主聖言的一般服務。但天主聖言卻不是直接向他們啟示,這啟示是早已在最初的見証人服務期間已經完成了的。

(2) 在特殊的需要時,用隆重的方式詮釋及定斷信仰:這是所謂的特殊及不可錯的訓導權(extraordinary and infallible magisterium),這種功能經常被誤解。有人可能還以為當天主教會運用這種功能(如詮釋聖經的意義)時,便是把天主的話附屬於人的話。對此誤解必須重申:訓導權的權威是相對於天主啟示的權威。因而當教宗或主教在大公會議中用特別隆重的方式來宣佈及定斷某一種道理為「信理」時,他們並非創造新的啟示,而只是以人的語言不可錯地表達教會對天主啟示的理解而已。事實上,在聖神領導下,教會不能宣佈任何相反天主啟示的道理。再者,人間的話常常是不足夠的,因而只好聽候補充及完成。

(3) 近世紀特別強調訓導權的定斷功能。它的教會論基礎是教會的法律性質(作為基督所建立的可見團體,它的聖統階級擁有權力和威能)。教會該當在信仰的客觀表達上不斷成長,及保護信仰真理的整體;這種功能不能被否定和忽視。但倘若過份強調定斷的法律功能,很容易會把教會的教導權等同為審判權。因而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同時強調主教在訓導和管理兩方面的職務(LG 21)。

(四)訓導團體的基本統一:

(1) 擁有教會訓導職務的人各依不同的程度和方法施行其訓導職。例如個別主教領導他們的羊群,省會議、國家會議、大公會議,各依其法。當然還有教宗以宗座權威發揮教義,或撰寫通諭。然而訓導團體基本上卻是統一的,因為主教連同他們的頭(教宗)所共同組成的團體只有一個,而宣講福音、領導普世教會,及詮釋其教義的使命便是交托給這個團體的。

(2) 羅馬教宗的特殊地位必須從上述這種團體使命的脈絡來理解。作為團體的首領,他既與團體有別,又與團體不可分離,而他所訓導和定斷的,不是他自己的信仰,而是整個教會的信仰。因此教宗必須與其他主教保持密切的溝通和合作。主教通常負責照顧某一特定的羊群,他們不僅是真正的導師,更是整個主教團在個別地區教會內的代表。他們也必須與整個主教團,特別與其首領,保持密切的聯繫。

(五)訓導職務的施行:

(1) 平時的訓導(ordinary magisterium):保衛(包括見証和教導)信仰整體,就是每位主教在其教區,也是教宗在普世教會平時的訓導權。教宗或主教本身並非不能錯,當教宗聯同所有主教,全體一致教導啟示信理時,他們的教導就是整個團體的教導,因而是不能錯的。至於教宗的平時訓導權,由於它是向整個教會實施的,也稱普世訓導權(universal magisterium)。是權威性的,不可等同為神學家之間的自由爭辯,雖然它也並非必然地不能錯。近代教宗多藉通諭的方式更有效地施行其普世訓導權。在這些通諭的某些特殊教導,由於它反映出普世主教團的一般教導,或者由於它已成了聖座的傳統教導,因而享有高度的確實性。

(2) 特殊的訓導(extraordinary magisterium):定斷啟示真理整體中的某一方面的意義,即教義的某一特定問題上,正式而終極性地作判斷,就是特殊的訓導權。主教們在大公會議中一同實施他們的特殊訓導。至於教宗,他可以宗座的權威在教會的共融中,隆重地定斷出整個普世教會必須奉守的有關信仰和倫理的「信理」。當教宗如此隆重地作出宣佈的時候,他的宣佈便是不能錯的,也是在他所定斷的意義上不可改變的,並不需要其他主教法律上的同意。

(六)訓導權的對象: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在論及不能錯誤的、定斷性的訓導權的對象時,清楚地指明這對象乃「有關信理或倫理的道理,為全教會所當信的道理」(DS 3074)。神學家再把這一般性的對象劃分為訓導權的第一對象及第二對象:

(1) 第一對象(或稱首要對象primary object):所有天主明顯地、或含蓄地啟示的真理,而為宗徒所宣佈,並保存在聖經及生活的傳承中的,都是訓導權的首要對象。相信訓導權的教會在定斷啟示真理時的不可錯誤性,乃屬於天主教的信理。

(2) 第二對象(或稱次要對象secondary object):本身並非啟示,卻與啟示緊密相連的真理,因而其定斷為保持信仰的整體性而言乃不可或缺者,便是訓導權的次要對象。相信訓導權能夠不能錯誤地定斷這些真理,雖非信理本身,卻是在神學上確定的看法(theologically certain opinion)。

歷史中,有關訓導權的第二對象,曾經產生很大的問題。首先,這種所謂的「第二對象」,它的範圍到底涵蓋多少?其次,相信教會能夠不能錯誤地定斷第二對象的信仰,到底是種什麼樣的信仰?最後,教會到底是否有能力在第二對象的範圍內作不能錯誤的判斷?以上問題,神學家仍未達成一致的看法。

(七)接受教會所公佈的信仰,不管是隆重的公佈還是平時的普世訓導,都屬於「屬神的、公教的信仰」(DS 3011)。然而,這種接受卻不可以是盲目的、或機械性的。每一個成年的天主教徒都有權力也有義務作他自己個人的判斷。假如在一個特別的問題上,而這個問題也不是關於一些不能錯誤的定斷的啟示真理,某位信友有很嚴重的客觀理由,相信這端道理有誤,那麼,他可以暫時迴避他的同意,只給予教會的訓導權外在的服從便可以了。顯然,這種情形不可以輕率而行,而且信友必須經常願意接受教會在信理上的宣佈,同時相信聖神的領導,因為如果某一道理真正是有錯誤的話,聖神不可能讓教會長久在錯誤中實行他的訓導職務。


參考書目:

參閱〈411411 教會 〉,〈425425 教會學〉,〈403403 教宗〉各條文的參考書目。

Sullivan, F. A. "Magisterium." Latourelle. 6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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