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405 教區
405 教區
jiàoqū
DIOCESE
參閱: 411411 教會 116116 主教 137137 地方教會 118118 主教團
(一)概念說明:
(1) 教區diocese一詞來自拉丁文diocesis一字,本指行政區,羅馬法中以此稱呼大小不同的行政區域。教宗依諾森一世(Innocent I, 401-417)正式以此稱呼教區(Letter 40, PL 20, 606-607),但是堂區parish及教區diocese卻相互通用,一直到十三世紀才正式以diocese稱呼主教所管理的團體。
(2) 按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主張,教區是託付給主教並在司鐸團協助下所牧養的一部份天主子民(CD11;教會法典369條)。所以教區的組成要素是:1)一部份天主子民即信友團體;2)由一個主教在司鐸團的協助下所管理。同時為使這一部份天主子民成為教區或個別教會,通常應規劃在一個固定地區,使所有居住此地區的信友包括在其中(法典372條1項)。
(3) 教區是由主教為首的一部份天主子民,他在受託管理的羊群前代表主;他偕同司鐸及信友與基督結合,使「至一至聖至公及傳自宗徒的基督的教會臨在於此」(CD 11)。因此教區不僅是教會的行政區域,且由於主教與教宗及主教團的結合因素使其代表整個教會。
猶如主教的形像自初世紀起,因他與所託付的羊群而定形(Ignatius, Ad Magnesios,6;7;Ad Smyrnenses,8;9),教區的法定地位也因主教職的法定本質而成型。
(二)教區的建立:
(1) 教區的建立主要是根據地區的劃分,即居住在固定區域內的基督徒,在主教領導下組成一個團體。教區也常是依主教居住地、城市來命名。只有教宗有權成立教區(法典373條)。
(2) 梵二指出,為了人靈的需要,因都市環境的變遷,應明智地從速重新調整教區的界限,予以劃分、分割、合併、變更界限,或將主教公署遷到更適當的地區;而由大城市所組成的教區,要從內部做新的布署(CD 22)。
(3) 為成立一個教區,必須有:1)一個地區;2)足夠的地區與人民,使主教能善盡職務,並為他和聖職人員能提供足夠的生活及牧靈工作所需經費;3)有足夠的組織及機構,為能推展地方教會的工作;4)足夠的司鐸。
(4) 因特殊情形,如在傳教地區,無法成立教區時,則可成立宗座代牧區或宗座監牧區或宗座署理區,其教長以教宗名義治理之(見法典371條)。再者,為了適度分配司鐸,並為了特殊的牧靈及傳教工作,宗座在徵得當地主教團的意見後,可成立自治社團(praelatura personalis),由宗座制定的法規來管理(法典294-297)。
(三)主教的任命:
(1) 一個教區的建立必然包括主教職的建立(參 116116 主教)。梵二特別表示:「為維護教會的自由,並為了更能推行信友的利益,大公會議希望,此後不再讓給任何政府揀選、任命、推薦及指定主教的權利及特權……請政府自動放棄他們目前因條約或習慣所享有的上述權利」(CD 20)。
(2) 新法典也指出,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選出的主教(第377條1項)。不過教省內的主教們,或是主教團的主教們,至少三年一次以秘密方式共同商議擬出一個名單,載明適合作主教的司鐸或獻身生活會的成員,呈給宗座,但個別主教仍有單獨推薦的權利(法典377條2項)。
(3) 需要任命主教時,教廷使節向宗座推薦已調查過的三人名單,附上本人意見,及教省或主教團主席及各位主教的意見,也應聽聽有關教區參議會某些參議或會士及平信徒的意見(法典377條3項)。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