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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403 教宗
403 教宗

jiàozōng

POPE

參閱: 44044 天主教會  426426 教會權威  267267 宗教分裂

451451 梵蒂岡  533533 普世主教集體性  414414 教會不可錯誤性


(一)概念說明:按天主教會的立場,教宗Pope是耶穌基督在世的代表,伯鐸宗徒的繼承人,天主教的首領和羅馬主教,西方的宗主教,義大利的首席主教,義大利教省的總主教和首席主教,梵蒂岡的最高元首。古代主教稱「教宗」。隱修圈內,這個名詞用得很普遍;東方教會與羅馬天主教的羅馬地區,「教宗」成為司鐸的普通名稱。第六世紀中葉以來,「教宗」在西方限定為羅馬天主教的名稱;教宗額我略七世並立法規定。

(二)伯鐸職務的聖經基礎:

羅馬教宗繼承伯鐸,究竟伯鐸是誰?究竟耶穌賦與伯鐸什麼職務?今日聖經學家已將新約中有關伯鐸的資料分別為三個階段,即耶穌公開生活、初期新約教會以及伯鐸大概已經去世後的後期新約教會:

(1) 第一階段的資料不多。伯鐸是耶穌召叫的第一批門徒之一(谷一16~20;若一35~42),常常追隨耶穌左右,四部福音都記載他代表門徒發言。是否這是初期教會的投射?或者是由耶穌的指定?至於伯鐸的名字常在十二人之前,甚至標榜他為「第一個」(瑪十2),在耶穌公開生活階段,尚不易斷定其理由。在耶穌傳播福音時,伯鐸曾經公開宣告自己的信仰,相信耶穌是默西亞(谷八29)、天主的聖者(若六68)。不過即使伯鐸宣信,也不表示他對耶穌的認識是完全正確的(谷八31~33)。

(2) 第二階段的資料中,伯鐸的地位非常特出。首先,耶穌復活後他還是熱烈地跟隨。他被稱為「伯鐸」,意即磐石;他原名是西滿。這個名字是耶穌給的(谷三16;瑪六18;若一42),究竟何時何地給的,有關資料並不一致。耶穌復活後有一次顯現給伯鐸,這是相當可靠的(格前十五5;路廿四34;谷十六7)。如果將保祿另作別論,伯鐸的確在耶路撒冷教會、宗徒團體或十二門徒中,具有與眾不同的身分。他是團體的發言人(宗一15,二14等等)。至於他對其他宗徒有什麼特殊權力,則難以斷定。另一方面,伯鐸徵求其他宗徒意見,甚至接受派遣(宗八14)。初期新約教會中,伯鐸更清楚的任務是傳播福音(瑪廿八19~20;谷十六15;格前九5)。雖然保祿說他是為了猶太人的歸正而被派,事實上他的範圍更廣(宗十;格前一12;伯前一1)。經過聖經批判的考証,新約中尚有其他有關伯鐸的資料,有的該是他死後教會對他職務的肯定。

(3) 至於第三階段的資料中,更是新約教會信仰意識中的伯鐸。他是最重要的福傳者(路五10;若廿一3;宗十,十一等等)、標準與首要的牧者(若廿一15~17;伯前五;瑪十六18~19),偉大的殉道者(若廿一18~19);他領受天主特殊的啟示(瑪十六17),為信仰作証。

(4) 有關新約中的伯鐸,自教會學的角度而論,傳統上有三段經文,被天主教神學認為是首牧職務的基礎。當然非天主教的聖經學家並不完全同意。三段經文是瑪十六16~19;路廿二31~32;若廿一15~17。必須承認對這三段經文的注釋不同的基督宗教派別,由於不同的教會學,各有不同的結論。下面扼要地將天主教的注釋提出:

1)瑪十六16~19:其中有不少瑪竇所獨有,是應該屬於復活之後的資料。更為重要的是瑪十六19中的,天國的鑰匙、束縛、釋放:a)鑰匙為了開與關(依廿二15~25),允許人進入宮殿,具有總理大臣的意味。對於教會而論,看來包含:洗禮的紀律、共融的承認、立法與治理。b)束縛與c)釋放,在經師文學中是指制定或取締法律責任;另一意義是宣告開除或撤銷開除。自天主教的教會學而論,這段經文含有伯鐸的首牧職務;因首牧之於教會,猶如磐石之於建築物。這樣的注釋,歷史上首由戴爾都良(Q.S.F. Tertullian, 約160-230)以此承認伯鐸的地位;第三世紀教宗斯德望一世(Stephen I, 254-257)根據這段經文肯定羅馬教宗的地位。第四世紀已經用來証明首牧職務。當然東方教會自始未曾以此發展伯鐸職務。至於西方自從十六世紀大分裂(參 267267 宗教分裂)以來,一直到今天仍持有異議。天主教則在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中,更堅決地以瑪十六16~19來肯定教宗繼承的伯鐸首牧職務。

2)路廿二31~32:這是路加獨有的資料,其中32節「堅固你的兄弟」最具關鍵。「兄弟」已經超過十一門徒,指的是初期教會信徒;堅固的是教會的信仰。路加在此準備他第二本書宗徒大事錄的前十五章;伯鐸與其他宗徒不同,他首先看見復活主的顯現,繼而領導傳播福音,此即堅固弟兄的信仰。天主教神學以此為首牧職務的基礎。

3)若廿一15~17:若望福音把愛耶穌和遵守祂的命令連在一起(若十四15,十五10)。在若廿一15~17耶穌的命令指出,伯鐸應餵養(to feed)和牧放(to shepherd)祂的羊群。這種說法假定,在教會已有一種「監督」的職務;按伯前五2~4及宗廿28的說法,「牧養」職務是由監督及長老所執行的。若望福音強調天父把羊群託付給耶穌(若十3~4,14,27~30;十七6,9~12);耶穌把羊群託付給伯鐸。由此肯定伯鐸首牧的重要性。

(三)伯鐸職務與教宗職務:

教會意識中,伯鐸職務之聖經基礎的認知與羅馬教宗繼承伯鐸職務的肯定,是平行的同時明朗化的。理論上後者假定前者,兩者密不可分。

(1) 初期教會論及羅馬教宗的資料:

1)古代教父如安提約基人依納爵、亞細亞人巴畢亞(Papias)、格林多人狄奧尼修(Dionysius of Corinth)以及里昂主教依雷內(Irenaeus)和非洲的戴爾都良都說伯鐸在羅馬殉道。那裡的教會得天獨厚地受到普遍尊敬,因此不難承認羅馬主教繼承伯鐸職務,是宗徒時代末期,教會出於信仰的重大認定。

2)最早的資料是106年在羅馬鬥獸場殉道的安提約基主教依納爵(Ignatius of Antioch, 約+117)《致羅馬人書》,他稱羅馬教會「統轄整個愛德的團體」。曾經提出伯鐸繼承人名單的依雷內,在第二世紀下葉,不遺餘力地反對諾斯底主義(參 673673 諾斯底主義)異說,他認為羅馬教會的訓導是信仰的標準,因為它是伯鐸和保祿建立的教會,其主教可以上溯二位宗徒。此後戴爾都良與西彼連(Cyprian, 約200-258)也繼續承認羅馬主教繼承伯鐸職務的傳統。

(2) 第三世紀中,非洲迦太基主教西彼連有《教會統一論》,承認羅馬教宗繼承伯鐸,稱羅馬主教為首席,它是公教一統的關鍵。第四世紀當教會出現一些分裂團體時,聖盎博羅修(Ambrosius, 約339-397)以「與羅馬教會,亦即與教宗共融」為維護教會合一的條件。

到了聖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無論是反對多那特主義(參 183183 多那特主義)的分裂,或者是公開白拉奇主義(參 113113 白拉奇主義)的異說,他都以言論與行動肯定羅馬教宗的首牧職務。

(3) 羅馬教宗的自我肯定的資料:

1) 101年死於羅馬的教宗克雷孟一世(Clement I, 92-101),去信格林多教會干涉內部的爭論,這該是羅馬教會執行任務的最為古老的記錄;有關他的生平,尤其有關當時羅馬教會的情況,由歷史知道並不多。

2)第二世紀190年左右,有關逾越節的慶祝,由於東西雙方節日有所差異,幾經商議終無結果。因而教宗衛道一世(Victor I, 189-198)命令整個教會舉行會議解決,聖依雷內出面調解,結果如何,歷史沒有記載。但此事証明羅馬教宗意識到自己在大公教會中的職務。

3)第三世紀,教宗斯德望一世曾以伯鐸繼承人身分向非洲迦太基主教及小亞細亞主教發表洗禮的道裡。同一世紀羅馬教宗狄奧尼修(Dionysius, 259/260-268)由於聞說亞歷山大里亞城有人倡說天主三位三體論,於是致書該城主教狄奧尼修(Dionysius of Alexandria, +264/265),宣告真實信仰。這都是羅馬主教肯定自己職務的例子。

4)第四、五世紀正是教會中有關天主聖三與耶穌基督的爭論時期,羅馬教宗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僅是信仰正統的主教請求羅馬出面,以「與教宗的共融」作為正統的標記。甚至那些道理不妥的人,也力請羅馬的支持。

5)最初幾屆在東方召開的大公會議,羅馬教宗卻派有代表,尤其是加采東大公會議(451) (參 130130 加采東大公會議)中,當大會誦讀教宗良一世(Leo I, 440-461)的信後,大會齊聲高呼:「伯鐸藉著良在說話。」至於東方教會與羅馬教會分裂,否認教宗治權性的首牧職務是在第九世紀,尤其是十一世紀(特別於1054年)才發生的。甚至今天他們仍承認教宗榮譽性的首席地位。

6)最後,由四、五世紀幾位羅馬教宗對自己身分的稱謂,也可以發現他們的意識。教宗達瑪蘇一世(Damasus I, 366-384)根據瑪十六18,肯定首牧職務,自此以後「宗座」已為羅馬主教保留。亞大納修(Athanasius, 295-373)一世則稱伯鐸為「宗徒中的第一人」,這也含有首席或首牧的意思。依諾森一世(Innocent I, 401-417)以「教會首領」自稱,鮑尼法一世(Boniface I,418-422)在教會在奧體的道理上,將教宗與基督相比。

總之,在羅馬教宗自我肯定的意識中,雖不免含有人性及主觀因素,但基本上他們的行動來自伯鐸的繼承人身分,所以也受到教會團體的接受。

(四)教宗職務的信理:

(1) 建基於新約聖經的伯鐸職務及其繼承性的信仰,在教會歷史的前四個世紀逐漸明朗化,到了第四世紀已成為公認的道理。第四世紀之後有關資料更是豐富。為此1870年梵一大公會議在《永遠司牧》憲章中,欽定有關羅馬教宗首牧職務的信理(DS3050-3064),實在可以遠溯到第四世紀,而第四世紀的道理卻早已隱含在聖經中了。

(2) 梵一大公會議有關羅馬教宗的首牧職務,在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的《教會》憲章第三章中,又重新加以肯定,只是增加了主教團以及教宗為主教團首領的部分。

為了正確起見在此作一說明:伯鐸首牧職務以及其繼承性,為天主教而論,是天主啟示的真理,又為教會欽定,所以稱為信理。至於羅馬教宗繼承伯鐸,享有首牧職務,由於與天主啟示的真理以及教會欽定的信理密不可分,神學上稱為「信理事件」,一般也稱為信理。

由於教宗職務的獨特性,今天關於他的任期等等問題,天主教法典都無規定。至於在教會歷史中,教宗為帝王撤職者有之,辭職者也有之。歷史中也出現過教宗瀆職與失去智能等等問題的討論。在教會法典335條指出:「宗座出缺或完全被阻時,在普世教會治理上,任何事不可變更,但應遵守對這種情況所制訂的法律。」


參考書目:

參閱相關條文的參考書目。

張春申,《基督的教會》,台北:光啟出版社,1991,再版,151-189。

Schwaiger, G. "Pope." SM, vol. 3. 40-60.

張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