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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法律

fǎlù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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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法律law可從立法者和守法者二方面來說。本文跟著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二方面的說法:從立法者而言:「法律是由團體的負責人,為了公益而訂立且頒佈的理性的法令。」(S.Th. II-1, q.90, a.4c);從守法者來說:「法律是行為的規則和標準」(S.Th. II-1, q.90, a.1c)。現代是以權威來為法律下定義,一個人以訂立規則來管理別人的行為。一個立法者不僅勸說或說服別人,而且以傳達政策並科以罰則逼使服從。法律是以權威為基礎的權力。權威是為屬下的利益作決定的權利。此權利源自天主,但也可經由教會、國家或家庭而來。

法律在基督宗教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法律的任務概括三重命令:愛天主在萬有之上,為了天主而愛自己,以及愛人如己(瑪廿二34~40)。

(二)法律的條理:既然法律是有關人行為的決定,著重主體的有意識的意圖,比抽象的形上學更貼切而有助。 最需要的是個人對有關法律的智力運作的把握:感官資料(data)的意識的經驗;這些資料的了解;藉事實的判斷而証實這種了解;審議、評估、決定及行動與判斷一致,這一切組成法律所在的意識層次。正確應用智力的運作,才有確實的法律知識。

(三)法律的種類:法律的傳統分類是:永恆律,自然律,天主所定的成文律,人所定成文律,民法(國法)及教會法:

(1) 永恆律(又稱神律)是天主認識祂所創造的一切受造物,並且知道他們如何行動才能達到他們的終向。天主對萬物的秩序和運作的意願是永恆的,意思是說,天主時時刻刻地管理宇宙。只有天主直接知道自己的法律,不過藉理性和啟示,人們也能分享天主的永恆律而達成他們的終向。

(2) 自然律(又稱性律)是人根據理性分享永恆律,尋找人行為的規範。依經驗發掘的自然律包括:收集有關人性傾向的資料,証實已得見識,根據自然律第一法則「行善避惡」所分辨的價值而作決定(參 169169 自然律)。

(3) 成文律(positive law):由於自然律不夠確切,太過概略,對人類面對的個別情況無法提供特有指示,需有成文律(法)。「天主制定的成文律」即梅瑟的法律和福音的法律,藉此,天主啟示了祂永恆律的深切層面,不但為指引人類以超越自然律的方法走向他超性的終向,也為了幫助他們有關本來屬於自然的事務。把自然律和天主定的成文律視作權威性的,則「人定的成文律」詢問並答覆實際的問題,使經由明智的決定,把這些崇高的規則落實在實際的生活上。例如教會的「教會法」和國家的「民法」。

(四)法律的可知性:法律要成為行為的規則和標準,應為人所知。因為除非它以某種方式傳達了或是公布了,否則無法約束人類。人對不同法律的了解並不一致,有的概略有的確定。 只有天主直接知道永恆律,但是人只有間接知道。或是根據資料自我發現而知道,或是經由信仰(接受可靠見証)。天主制定的成文法是根據信仰而不是靠自我發現而認知的。而人定成文法是根據二者。

(五)法律的完成:舊約與新約的目的是藉翕合天主旨意而完成天主的法律,如此使人類在愛內與主結合為一。最大的偏差可能是:法律主義,過於強調法律字面而犧牲法律精神;或是主張道德律廢棄,過於強調精神而排除法律字義。 天父在新約中藉聖神在子內啟示自己。以人為中心,使法律隸屬于愛之下,藉福音而完成法律,使人在基督內達到天人合一。


參考書目:

Granfield, D. "Canon Law." Komonchak. 566-569.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