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615 意志主義
615 意志主義
yìzhì zhǔyì
VOLUNTARISM
參閱: 213213 良心 353353 恩寵 164164 自由
360360 倫理行為 362362 倫理道德 113113 白拉奇主義
(一)概念說明:意志主義voluntarism一詞來自拉丁文,包括兩部份:velle (動詞:渴望),voluntas (名詞:意志);及-ism主義。意志主義指凡以各種方式(如稱意志與自由、愛、行為有關,或採不同的出發點)將意志置於理智之上的哲學思想或態度。意志主義的反面是理智主義(intellectualism)主張精神、觀念和理智具有優先地位。
(二)由於把意志置於理智之上的方式各不相同,而產生了不同的意志主義:
(1) 神學意志主義(theological voluntarism):它主張自然秩序、存有秩序或倫理秩序隸屬於上主的「旨意」(will of God)。童斯史各都(Duns Scotus, 約1265-1308)為這類意志主義奠基,主張理智替意志行為服務。歐坎(W. of Ockham, 1285-1347)認為道德的善(倫理秩序)完全取決於上主旨意,他的思想影響了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又間接影響了基督教神學(參 446446 基督教神學)。顯然這些說法都與天主的自由、無上的超越性相左,天主創世時所賦予的人性(天命之謂性),實在具體表達出天主召叫人追求那創世時早已規定的道德善(率性之謂道),可見天主並不任意專擅。
(2) 形上意志主義(metaphysical voluntarism):如謝林(F.W.J. von Schelling, 1775-1854)或叔本華(A. Schopenhauer, 1788-1860)、尼采(F.W. Nietzsche, 1844-1900)等把實在界的最後「原理」視為難懂而非精神的「意志」,亦即實在界的最實在「存有」是意志,換言之,它否認了實在界的精神結構。為避免此類意志主義,須先真正了解存有,以看清「存有」的自明性、易懂性。
(3) 心理意志主義(psychological voluntarism):它強調意志(或慾望或本能或行為)在人生以及意識中的優越性。馮德(W.M. Wundt, 1832-1920)可說是這類思想較嚴格的主張者;他認為一切心理過程都應在意志(慾望)行為的類比角度來了解。
(4) 認識論意志主義(epistemological voluntarism):如笛卡兒(R.Descartes, 1596-1650)、斐希德(J.G.Fichte, 1762-1814)把知識的追求隸屬在意志(或愛)之下;又如康德(I.Kant, 1724-1804)、謝勒(M.Scheler, 1874-1928)、甚至實用主義(參 636636 實用主義)都把達致真理的過程從屬於意志(或愛或感覺)。康德主張實踐理性(要求、應該、願意)駕乎純粹理性之上,純粹理性為實踐理性舖路,只有實踐理性能達致物自身而認識真理。上述心理意志主義與認識論意志主義都把意志與行為混為一談;其實,意志、理智本屬同一等級,兩者相輔相成;意志促使理智行動,理智則使意志獲得光照。唯有藉著理智所得的知識,意志才能在對象間顯出選擇的力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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