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591 罪
591 罪
zuì
SIN
參閱: 99099 本罪 541541 結構性的罪 341341 原罪 620620 道德律
(一)概念說明:罪sin一詞涵義很豐富,它依宗教、文化、傳統之不同,代表不一樣的事實;本文特別描述基督徒之「罪」觀:
(1) 就廣義而言:在中國文化中最普遍的罪觀,可用下列方式描述:廣義的罪是違反任何法律之行為,法律有民法、道德律、宗教法規、神律等;罪即違背這些不同法律之行為。或說罪是人人認為可遣責、該後悔的行為。這罪的行為有時是自由的、有意識、有計畫的行為,或是無意識的、客觀的(物性的)。比如有意識、計畫的殺人行為,或是交通事故中的過失殺人。另一說法,罪是離開正道之行為,或是如同舊約中的說法,不中鵠的。罪的相反,即是正確的行為、合法的行動、善行。
(2) 較狹義而言,罪包含以下三個互相涵蓋的因素:
1)是有足夠的自我意識及清明的心的行為,或是精神的或是物性的,或是個人的、或是團體的行為。在人睡眠中或精神錯亂中,一般而言,人缺乏足夠的自我意識與清明的心。
2)有足夠之自由及作決定的能力的行為,此行為或是精神的、物性的、個人的、或團體的。如果人在特殊情況中失掉內在之自由和作決定之能力,則不易談到狹義之罪的行為,例如:情緒方面之緊張壓力、怕懼、社會壓力(國家、社會、家庭)等。
3)相反合理建立之規矩、法律及作人之原則的行為,此行為能夠是精神的、物性的、個人的或團體的。有關此行為的規矩、法律、原則,有不同之來源,如經過國家立法、或天主所造萬有中之秩序,即自然律,或天主特殊的啟示的誡命。如果有人不知道這些法律、規矩、原則,不能說他主觀方面犯罪,但客觀方面是不正確之行為。
(3) 最狹義而言,罪即在倫理道德律及宗教平面上不正確的行為。它假定前面說的三個因素,最狹義之罪即是相反自己良心判斷的行為。這樣的行為或是精神的、物性的、個人的、團體的,或是積極的作為,或是消極的不作為。罪即不服從自然律或神律的行為。最深來看,罪是直接相反一切人行為最絕對的標準的行為;那標準即是上帝、創造宇宙的天主聖三。
(二)聖經:聖經中舊約、新約都提到最狹義的罪之行為與事實,但聖經不用系統神學的方法而用敘述故事的方法。聖經中有對罪之事實和意義日趨清楚之概念:
(1) 舊約描述把罪當作革命,是對雅威的規律及誡命的革命行為。如戶十四9;申廿八15~44。在盟約神學的概念下,罪就是不忠信或是姦淫(依廿四5;歐三1)。創三的神學看法中,罪是人慾望如同天主一樣知道善惡(創三5)。在舊約思想歷史中可發現兩個趨向:
1)把罪內在化的趨向,即日趨指出罪是自由的行為(創四7)。它是由人的惡念中發出來的(創六5;詠五一12;則卅三10~20;十八1~32)。
2)趨向分辨比較嚴重和比較輕微的罪的行為,如約十三26;詠廿五7。舊約作者似很清楚的說明,罪不是由天主而來的,而是由人的惡念而來的相反天主的行為。他們指出人的歷史中,從開始人就有犯罪的傾向,但他們也更深的肯定,天主的愛和救恩計劃遠超過人有限的行為。
(2) 新約一方面接受舊約的傳統,另一方面有完全新的對罪的看法與思想:
1)此新的基礎是在耶穌基督內新的和確定性的啟示。舊約接受罪的事實,想辦法處理它,新約卻認為教會是生活在新約恩寵中的團體,教會是先知們所預言的新約的團體(耶卅一31~34;卅二37~41),所以在此新約永恆的盟約中不應再有任何罪的行為。在山中聖訓中(瑪五21~48),耶穌徹底的排除罪的行為,耶穌基本的愛的誡命,把罪當作憎恨天主的行為,憎恨光明的行為(若三19~20),罪也是憎恨近人的行為(若壹四20)。
2)保祿非常詳細地描寫人心中在善行和惡行中的奮鬥,(羅七14~27),保祿也指出許多罪的行為(迦五19~20)。新約作者知道基督徒可能犯罪,事實上也犯罪,但他們認為罪和舊約的「法律」及「血肉」以及死亡都屬於這個罪惡的世界,這不是基督徒的世界。因此,如果有人犯罪,意即他從基督救恩的領域回到罪惡的世界,作不合乎自己身份的事。因此,罪之行為是違背信仰的,或是說再陷入罪惡的坑中。如果基督徒犯罪,唯一該作的是徹底的悔改、革新,靠天主聖三的愛重新肯定自己的信仰。
(三)教會訓導權把聖經之教義當作最基本的標準,它特別發揮罪的二方面:罪的來源、罪的本質:
(1) 罪的來源:人之自由意志的同意(DS 1515,1950,1966-1967)。人內在的不一致性(DSH 4325);人之自私及不正義的態度(DSH 4325,4759)。人之自由的限度(DSH 4317,4752);天主不是罪的來源(DS 1536,1568)。魔鬼也不是罪的來源(DS 800,1694,DSH 4140,4313);罪真正的來源就是人心。
(2) 罪的本質:違背天主(DS 1525);是相反天主的行為(DSH 4141,4313);得罪天主(DS 3891,DSH 4128),侵犯天主神律的自由行為(DS 2291);不尋找天主旨意的懶惰及拜偶像的慾望(DSH 4813);濫用自由(DSH 4313);服務受造物勝過服務造物主(DSH 4140,4313,羅一21,25)。
(四)系統神學:
(1) 系統神學從不同的角度說明罪的事實:
1)以天主為中心的角度:罪就是直接相反天主聖三奧蹟的行為。
2)以基督為中心的角度:罪惡是相反耶穌基督的力量;有時,基督徒思想家把罪視為耶穌基督的仇敵。耶穌作人類救主的意思即是:耶穌那已徹底的自我給予的愛克服罪的最深的本質。耶穌的愛是對天父的愛也是對人的愛,是一個愛的兩面。
3)以人為中心的角度(參 15015 人為中心說),罪就是相反人的動態關係、相反共融的行為,即拒絕一步一步成長過程的行為。罪是相反人生的先驗的秩序和結構。人類是一個有兩面的整體,有個人面及社會面,同樣罪有個人面(本罪),也有社會面(結構性的罪)。
4)以天主教會為中心的角度:罪是破壞教會在信、望、愛中的共融,另一面罪是天主無限慈愛仁慈寬恕的對象。
5)以末世為中心的角度:罪如果成了徹底的決定性的相反天主聖三的愛的行為,它即創造地獄的力量,就是說它是創造一個完全相反天主的理想的境界的惡勢力。天主的理想本來是人類在愛的共融中以天主聖三的愛為理想的境界(默廿一~廿二)。
(2) 罪的分類:
1)看罪的道德性及面對神的方面:罪乃相反正確價值和和人有關的善;另一方面是把重點放在面對神,相反神的行為,就是說人對自己的行為在天主面前有責任。神學家把道德性和面對天主的深度加以衡量就可分死罪、重罪和小罪。多瑪斯認為只有死罪是真正最狹義的罪過,是最真實的罪(S.Th.II-1,q.88, a.1, ad 1):a)死罪─ 教會只指出它的可能性─ 把天主和人之生活的關係割斷。b)如需要判斷什麼是重罪、小罪,則應比較狹義的罪的三個因素:足夠的自我意識、清明的心、足夠自由及作決定的能力,意識到有規矩、法律及誡命的存在。重罪和小罪的分別即按此三方面的輕重而論,有時不容易衡量。
2)在罪的行為中多元的動態的因素:根深蒂固的錯誤心態及態度;錯誤的基本抉擇,給人的生活一種不正確的方向;罪宗:虛榮(驕傲)、嫉妒、忿怒、慳吝、迷色、貪饕、精神的慵懶;個人錯誤的行為。這些不同平面上互相影響的因素,指出人的行為多元中的互動性。因此,不容易判斷罪的嚴重性,即何謂小罪、重罪或死罪,因此近日神學中比較少強調三種罪之間清楚的區別。
3)有關個人的罪(本罪) (參 99099 本罪)及社會(結構)性的罪 (參 541541 結構性的罪)的說明,請參考各該條文。
參考書目:
房志榮,〈聖經中的罪與懺悔(皈依)〉,《神學論集》8 (1971),287-295。
若望保祿二世,《富於仁慈的天主》通諭,羅馬,1980。
海霖(B. Haering),胡安德、黃雅光合譯,《基督之律》,卷一2,台中:光啟出版社,1974,388-441。
詹德隆,《基本倫理神學》,三版,台北:光啟出版社,1993,209-211。
雷敦龢,〈「罪」和本地化〉,《神學論集》 84 (1590),249-254。
穌玉崑,〈「罪」與「皈依」的神學〉,《神學論集》8 (1971),297-307。
羅光,〈中國文化中罪的形態和意義〉,《神學論集》8 (1971),265-285。
Gelin, A. and A. Descamps. Sin in the Bible. New York: Descl Company, 1964.
Palachosvsky, V. and C. Vogel. Sin in the Orthodox and in the Protestant Church. New York: Des-cl Company, 1960.
Palazzini, P. Il Peccato. Roma: Edizioni Aves, 1959.
Rondet, H. The Theology of Sin. Notre Dame, 1960.
Schoonenberg, P. "Sin." SM, vol. 3. 87-92.
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