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427 教義部
427 教義部
jiàoyì bù
DOCTRINE OF THE FAITH, CONGREGATION FOR THE; HOLY OFFICE
參閱: 44044 天主教會 412412 教會史 418418 教會訓導權 318318 信仰真理 451451 梵蒂岡
(一)概念說明:教義部是羅馬教廷歷史最悠久,也最重要的聖部之一,舊名為Holy Office「聖部」,如今稱作Congregr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中文譯為教義部。雖然長久以來,它實際操作的方式迭經變動,然而它最主要的功能卻始終如一:協助教宗保持教會在信仰和倫理教義上的完整。目前,該部的目標組織和操作基本上是由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 1963-1978)所釐定(1965年12月7日)。
(二)簡史:
(1) 教義部最早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紀。當時,法國南部一些新興的教派,如純潔派Cathari,亞勒比根派Albigenses等(參 86086 幻象論)迅速成長。他們顛覆的理論和行為,嚴重地威脅到基督徒的信仰和倫理。主教們為著保護自己的羊群,都提高了警覺,搜尋並責斥那些異端滋事者。教宗依諾森三世(Innocent III, 1198-1216)成立了異端裁判所(參 462462 異端裁判)。嗣後的數位教宗也在羅馬以外委任法官,授權他們聯同當地的主教,主理異端裁判的司法工作。
(2) 正式成立教義部這一個永久的聖部和異端法庭的是教宗保祿三世(Paul III, 1534-1549)。他在1542年發表訓諭(Licet),成立一個由樞機主教和其他官員組成,擁有最高監管權,以保衛信仰完整,審查和摒絕錯謬教理的羅馬「聖部」,今稱教義部;它擁有最高的權威,獲罪者沒有上訴的餘地;它的責任範圍包括整個基督信仰的教義和倫理的事宜。保祿三世之後,教義部的規模大體上已趨固定;嗣後的教宗,最多只是擴充其工作範圍,或修改其運作程序而已。
(三)組織:
(1) 教義部的最高首長是教宗,他還是名義上的主席。然而教宗卻不會親臨主持會議,他通常都是任命一位樞機主教為部長,另十位左右的樞機主教為教義部的成員。全體會議在所有成員都出席的情形下,由部長主持召開。
(2) 部長以下,設專員(assessor)一名,他的責任是一般性地監督和領導教義部的事務。另設司法長(head of judiciary)一名,法官二名。自碧岳五世(Pius V, 1566-1572)(他本身是個道明會士)以降,法官的職位大部份由道明會會士(Order of Preachers)擔任。
(3) 委員會的成員中,還有一個國際性的顧問團(所謂國際神學委員會),由教宗所選派;他們都是有學養的神學家和教律專家。教義部的事務,有時需要徵詢學有專長的專家的意見;這些專家都從各國學術界中選出。此外,委員會的成員還包括檢察官、辯方律師、秘書等。
(四)功能:教義部的一般功能就是保衛整個天主教會有關信仰和倫理的教義。至於它的特殊功能,則大致包括:審查新的理論、檢查書籍、處理相反信仰及傷害和好聖事尊嚴的案件,調查和解決疑問,例如有關法律的問題,牽涉到「信仰特權」,如伯多祿特權(參 205205 伯多祿特權)、保祿特權(參 306306 保祿特權)等的婚姻個案等。
(五)法令:針對個人的法令只影響有關係的個人,對於其他人等卻沒有約束能力。至於一般性的法令,如有關紀律的指示,則約束所有信徒。這些由委員會所公佈的法令,都有教宗的認可,因此也是宗座權威性的法令。然而這些法令並非不能錯誤的,也不是不可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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