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
201 私人啟示
sīrén qǐshì
REVELATION, PRIVATE
參閱: 472472 啟示 39039 天主的啟示
315315 信仰 377377 神恩 674674 辨別神類 418418 教會訓導權
(一)概念說明:私人啟示private revelation指非對教會乃對某個個人(直接)講的啟示;並非所有人都有義務相信;也不是給教會保存、宣講的啟示。但其雖屬「私人」卻也不是說為教會不能有特殊的重要性。
(二)私人啟示的可能性必須保持,有下列幾個理由:
(1) 否認私人啟示的可能性會使所有啟示變成不可能,會等同於否定基督宗教。
(2) 因啟示與救恩來自天主,而且天主也總對個人說話,因此那真正由天主來的啟示不是必須限制在某一團體,也不是一定為某一團體而說的。私人啟示的真正可能性包含在天主聖三白白施予的救援工程內。
(3) 公共啟示的「結束」(「從宗徒們逝世後」)的意思是:從那時起,如果有人說他有新的啟示,但是他的啟示內容與宗徒公共啟示的內容有矛盾,教會就不接受此新啟示。但這並不是否認基督奧蹟在教會內仍然會繼續藉著聖神產生新的果實(DV 8)。
(三)教會史顯出許多私人啟示的例証,如聖女貞德(Joan of Arc, 約1412-1431)、聖女加大利納(Catharine of Siena, 約1347-1380)、聖女瑪加利大瑪利亞拉高(Margaret Mary Alacoque, 1647-1690)、聖伯爾納德(Bernardette of Lourdes, 1844-1879)、路濟亞(Lucia of Fatima, 1907- ),還有許多其他的人。他們在教會生活的過程中都發揮了顯著的影響力。
(四)處理私人啟示應當引用下列準則:
(1) 雖然不是說私人啟示不可以包含帶「新」方向的誡命,但當其使人於教會中感到有如先知的推動時,必須不超出教會「公共」啟示的框架。
(2) 對私人啟示而言,教會訓導權至少是消極準則,就是說,在某些案例中,教會訓導權或許無法清晰判斷某一種私人啟示是否具有真正的基督特徵,但教會訓導權可能比較容易否認某私人啟示之確實性。
(3) 為了獲致對私人啟示的平衡判斷,應該注意某一私人啟示的接受者之文化與宗教背景、心理成熟、以及道德的可靠性。精神衰弱的人之幻想、幻覺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甚至心理健康的人,也可能對所發生的某一種真正的私人啟示產生誤解和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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