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169 自然律
169 自然律
zìrán lù
LAW, NAT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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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自然律natural law在法理學中,往往被視為與法律的實証論相對立;在倫理哲學和神學中,自然律是指倫理責任基礎的一種特有觀,又稱為「性律」,是根據理性分享永恆律,尋找人之行為的規範。
(二)教會訓導中自然律的核心思想:引用自然律一詞的教宗和主教們(尤其是梵二教導),不僅確定某些倫理規則是以自然律為依據,同時提供自然律的貼切觀點。有關自然律最基本的觀念,在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討論良知時有所闡明(GS 16)。雖然梵二沒有明顯地稱此法律為自然律,但無疑是指此而言,因所引証的羅二15~16是自然律最重要的神學出處。
梵二的這種信念,表示自然律的核心。在天主教來說,自然律是在所有人的良知中,有非傳統的、非任意的客觀倫理標準。此標準使人能作真正的倫理的判斷;即使有一些沒有接受過天主啟示的倫理教育的人,他們也可有真正的倫理認知。這種認知的客觀性,應該出自正直的反省和批判性的自我意識。因此認識自然律和在科學研究中認識自然界的規律不一樣。
(三)自然律和天主對宇宙的計劃:梵二不但提供了自然律的中心思想,而且繼續發揮之。在維護人們宗教自由的權利時,重申行使這項權利不應該受到干涉,只要公共秩序的合理要求遵守了即可(DH 3)。
人之分享神律(永恆律),可以合理地瞭解為自然律。聖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說,有理性的受造物分享天主的永恆律,就是指自然律而言。他說人類不僅為天主上智所管理,像無靈之物一樣,人類還能多少了解上智的計劃。照此看法,人能為自己和別人提供所需。
梵二所提供的自然律的解釋,有助於瞭解教會傳統中的自然律的意義。自然律可以包括人決定前或啟示前的所有倫理的真理;不過自然律的觀念從來沒有主張說,每個人都有這些真理完整的知識,或者說這種認知能夠容易地獲取。聖多瑪斯說人們可能對最基本的倫理真理無知。不過他相信每個人能有對倫理的判斷所必要的觀念,知道倫理生活最基本的原則,比如不能害人、要愛人。
自梵二以來,對自然律的許多觀點(例如避孕、性倫理等)成了天主教會內爭議中的主要倫理課題。
參考書目:
Boyle, J. "Natural Law." Komonchak. 70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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