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70 中國禮儀之爭
70 中國禮儀之爭
zhōngguó lǐyízhīzhéng
CONTROVERSY, CHINESE RITES
參閱: 412412 教會史 595595 傳教神學
98098 本位化 69069 中國神學 598598 傳播福音
(一)概念說明:
「論天主之名」和「祭祖敬孔」,是「中國禮儀之爭」的主題。這兩項爭論,是天主教教義和中國文化接觸後所引發的。在華修會間的神學意見不同和採用傳教路線的分歧、國際間利益的矛盾、傳信部和護教權的爭執、教權和政權之間的誤解和衝突,是造成「中國禮儀之爭」的主因。「中國禮儀之爭」持續了百年。
康熙年間,教廷和清廷的兩次通使,都是為處理「中國禮儀之爭」的問題。兩次通使,都沒有成功。最後導致康熙和教廷的衝突,成為禁約、禁教和百年「教難」的導火線。
(二)歷史背景:
萬曆十一年(1583)羅明堅(Michele Ruggieri, S.J., 1543-1607)和利瑪竇(Matteo Ricci, S.J.,1552-1610)兩位耶穌會士抵達肇慶,採用適應中國文化的傳教路線。他們對於天主教欽崇的至上神,拉丁文所用的Deus名稱,除「天主」一詞外,還採用我國經書上的「天」和「上帝」,並且認為:「天主」、「天」和「上帝」是同義的,三者都是可以通用的。
萬曆三十八年(1610)利瑪竇逝世北京。利子的繼任者龍華民(Niccolò Longobardi, S.J., 1566/1559-1655)附和日本耶穌會士,依照理學家的意見來詮釋「天」和「上帝」,認為:「天」是指蒼蒼之天,「上帝」並不足代表造物主宰。因此龍華民提出:採用拉丁文Deus,並主張音譯為「陡斯」或「斗斯」,而且應停止使用「天」、「上帝」或「天主」。
「論天主之名」的問題,引發起劇烈的論辯。教宗克雷孟十一世(Clement XI, 1700-1721)於康熙四十三年(1704)和康熙五十四年(1715),諭令「天主」為天主教在華法定之名,不准採用「天」和「上帝」的名稱。這「論天主之名」的爭端,便獲得弭止。
「祭祖」是在亡者前,或在亡者遺像前,或只寫姓名的牌位前,奉獻酒食,和焚香、鞠躬、跪拜或行其他社會敬禮。利瑪竇認為:這僅是子孫對祖先感恩的孝愛之心的表示。同樣地「敬孔」或「祀孔」,也僅是士子對先師孔子,表示尊敬之意。兩者既然都是中國固有的傳統文化禮俗,並不具有宗教意味,因此可以聽讓教友奉行。但是龍華民和某些耶穌會士,認為:「祭祖敬孔」免不掉迷信,也就是說,受佛、道兩教的影響。為保持天主教教義和禮儀的純潔,應當禁止。對這些問題就正、反兩方面,寫過不少文章。並於天啟元年(1621),和崇禎元年(1628),先後分別在澳門和嘉定,舉行過會議,但並沒有獲得內部的共識。大體說來:在華大部分耶穌會士,認為:「祭祖敬孔」是中國悠久的傳統文化禮俗。問題便沒有擴大下去。大家對外一致,仍舊任令教友,自由習行。
十七世紀的四十年代,道明會士和方濟會士,九十年代,巴黎外方傳教會士,分別相繼來華傳教。這些修會的大部分會士認為:「祭祖敬孔」屬於宗教領域,事涉異端,應當禁行。
崇禎八年(1635),在華道明會士,曾經透過馬尼拉總主教,把「祭祖敬孔」的爭端,向教宗烏爾班八世(Urban VIII, 1623-1644)提出,但是,不久又把訴訟自動撤回。
崇禎十六年(1643),在華道明會士黎玉範(Juan B. Morales, O.P.,1597-1664)來到羅馬,向教廷提出十七款事關中國禮儀的問題,其中八款有關「敬孔」,九款有關「祭祖」。順治二年(1645)九月十二日,教宗依諾森十世(Innocent X, 1644-1655)依照黎玉範所提出的十七款問題,欽准傳信部,禁行中國「祭祖敬孔」的禮儀部令。
在華大部分耶穌會士認為:黎玉範的報告多與事實不符,於是委派衛匡國(Martino Martini, S.J., 1614-1661)為代表,提出認為純屬文化習俗的四項「祭祖敬孔」問題。順治十三年(1656)三月廿三日,教宗亞歷山大七世(Alexander VII, 1655-1667)依照衛匡國所提出的四項「祭祖敬孔」的問題,欽准聖禮部准行「祭祖敬孔」的中國禮儀部令。
康熙七年(1668)一月廿六日,因「曆獄」而集中在廣州的耶穌會、道明會和方濟會的傳教士,曾經舉行過四十天的傳教會議。這次會議,議決案的第41條議定:今後在華傳教士,應遵行亞利山大七世准行「祭祖敬孔」的諭令。
康熙三年(1664),馬尼拉的道明會士遣發包朗高(Juan Bolanco, O.P.)為代表,前往羅馬詢問教廷:教宗依諾森十世和亞歷山大七世所欽定的兩通部令,究竟是否都有法律實效。康熙八年(1669)十一月十三日教宗克雷孟九世(Clement IX,1667-1669)聲稱:兩者都有法律實效。兩者應依具體情況,由傳教士依照良心指示,自定取捨。
康熙八年(1669)十二月十九日,道明會士閔明我(D.Ferndez Navarette, O.P., 1618-1689),潛離廣州返歐,著書攻擊「祭祖敬孔」的主張,引發歐洲反耶穌會者的共鳴。
南京教區代牧主教,國籍道明會士羅文藻(1615-1691),曾對中國「祭祖敬孔」問題做過深入的探究。撰成具有學術價值的《論中國祭祖祀孔禮儀》論文,並於康熙廿五年(1686)八月十六日,將拉丁譯文送呈傳信部參考。至於實際上如何解決禮儀之爭的問題,羅文藻認為:既然「雙方的見解,都顯出有可能性,沒有一方面能夠顯然證明另一方面的錯誤,因此應當尋求共識,由地方基層以公議會的方式開始,將可行方案送呈教宗決定、實行。因此並非僅由羅馬專家神長議決。後因羅文藻的逝世,這種解決方案,無人繼續推動。
康熙三十二年(1693)三月二十日,羅文藻逝世的第二年,福建教區代牧,巴黎外方傳教會士顏璫(Charles Maigrot, M.E.P., 1652-1730)頒發七條禁行「祭祖敬孔」的牧函。並且把牧函副本分送教廷和巴黎大學Sorbonne神學院審查。
康熙三十九年(1700)十一月三十日,北京耶穌會士採取相應的行動,把問題奏請康熙裁決。康熙覽奏,同意耶穌會的看法,當日批示:「這所寫甚好,有合大道。敬天,及事君親,敬師長者,係天下通義。這就是無可改處。」
康熙四十年(1701)秋,耶穌會「祭祖敬孔」的意見書,和康熙的批示,送達教廷。沒有獲得教廷認同。於是康熙和教廷間的對立形成!
康熙四十三年(1704)十一月三十日,教宗克雷孟十一世諭令禁止採用「天」和「上帝」的稱謂,和「祭祖敬孔」,並派遣多羅(Charles Thomas Maillard de Tournon, 1668-1710)宗主教,為特使來清廷。
康熙四十四年(1705),多羅抵北京,所負協商使命,沒有成功。康熙四十七年(1707)一月十五日,多羅通使失敗後於返歐途中,在南京公佈教宗克雷孟十一世的禁令。康熙則採取驅逐反對「祭祖敬孔」傳教士離華的對策,又命令同意「祭祖敬孔」者先經核領「票」後方可留華傳教,並遣派艾遜爵(Joseph A. Provana, S.J., 1662-1720)等耶穌會士,赴教廷交涉。康熙四十九年(1710)六月八日,多羅於領受樞機爵位後不久,逝世澳門。
康熙四十八年(1709)三月,教宗克雷孟十一世在羅馬公佈1704年的禁約。翌年(1710)九月二十五日,重申多羅在華的禁令。又為解決「中國禮儀之爭」,於康熙五十四年(1715)三月十九日,更頒發《自登極之日(Ex illa die)》的通諭(清廷文獻譯為禁約),重申前禁,並派遣嘉樂(Carlo A. Mezzabarba, 約1685-1741)宗主教為特使,於康熙五十九年(1720)十二月二十五日,抵達北京。翌年(1721)一月十八日,康熙閱畢嘉樂命人譯就的教宗克來孟十一世《自登極之日》的禁約,批示:「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不久清廷開始禁教。歷經雍、乾、嘉、道四代迄南京條約(1842)方才結束的百年教難,不幸發生。
康熙六十年(1721)三月三日嘉樂通使失敗後離京;同年十一月四日,在澳門公佈有關「祭祖敬孔」的八項准許。十二月九日,攜帶多羅樞機遺柩離澳門,返歐洲。
乾隆(1736-1796)七年(1742)七月十一日,教宗本篤十四世(Benedict XIV, 1740-1758)最後頒佈《自從上主聖意(Ex quo singulari)》通諭,重准教宗克雷孟十一世《自登極之日》的禁約內容,廢除嘉樂特使的「八項准許」,嚴令傳教士「宣誓」服從禁約,並禁止教內人士「討論」中國禮儀問題,於是百年以上的「中國禮儀之爭」到此方才結束。
1939年十二月八日,教宗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於核准滿州教區「祭祖敬孔」(1935)和宣稱日本禮俗的政治性(1936),並查明中國「祭祖敬孔」純屬文化性後,欽准傳信部「公然聲稱(Plane compertum est)」的部令:撤銷禁止「祭祖敬孔」和傳教士「宣誓」服從禁約的規定。
(三)重要影響:
首先《自登極之日》和《自從上主聖意》兩通禁約,維護了天主教教義和教禮的純潔,摒除教友能誤蹈異端的危機。
再者,「論天主之名」和「祭祖敬孔」之爭,促成歐洲探究中國文化的熱潮。十七、十八兩世紀就有二百六十二部專著出版,推動了漢學的西傳!
復次,教廷禁止「祭祖敬孔」,使教外的國人,誤認:教友是「非我族類」和「忘本」的「洋教」信徒。失掉天主教在華傳播福音的良好開始。
此外,「中國禮儀之爭」導致禁約、禁教和教難,以及西洋教士的離華,連帶地致使西學「東漸」的終止,使中國三百年前,失去科學化的良機。
最後,禮儀之爭促使宋明理學「西傳」,對於歐洲某些有影響力的思想家,提供某些「反神學」、「反耶穌會」的錯誤理論基礎,成為「唯理」主義和「啟明」運動的一個成因!
參考書目:
王治心,《中國基督教史綱》,香港: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59, 135-148。
矢昈利彥,《中國とキリスト教─ 典禮問題》,東京:近籐出版社1971, 267。
朱謙之,〈耶穌會對於宋儒理學之反應〉,明史論叢之十,《明代宗教》,台北:學生書局,1968, 125-180。
張澤,《清代禁教期的天主教》,台北:光啟出版社,1992。
葛慶元,《禮儀之爭》,台北:基督徒信道堂,1985, 176。
蕭若瑟,《天主教傳行中國考》,三版,獻縣:勝世堂印書館,1939,333-340。
韓承良,〈由方濟會的傳教歷史文件看中國天主教禮儀之爭的來龍去脈〉,《善導週刊》,第1923 (1993/4/18), 1924 (1993/4/25)期,第六、七版。
D'Elia, P. M. The Catholic Missions in China. Shanghai: Commerce Press, 1934. 50-56.
Etiemble, M. "La Quarelle des Rites." Les Jesuites en Chine. Paris: René Julliard, 1966.
Fitzpatrick, J. F. One Church, Many Cultures. Kansas City: Sheed and Ward, 1987. 61-91.
Gonzez, J. M. Misiones Dominicanas en China, vol. 1. Madrid, 1952. 486; vol. 2. Madrid, 1958. 576.
Minamiki, G. The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Chicago: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1985. 363.
Puhl, St. "Zu den Gruenden fuer das Scheitern der Chinamission der Jesuiten im 17.-18. Jahrhundert." Verbum SVD, 32 (1991): 409-444.
Ronan, Ch. E. and Bonnie B. C. Ho. eds. The Jesuits in China 1582-1773: East Meets West. Chicago: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1982. 45-53.
Rouleau, F.A.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NCE, vol. 3. New York: McGraw-hill Book Company, 1967. 611-617.
Sure, D. E. St. 100 Roman Documents Concerning the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1645-1941). San Francisco: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1992.
Villarroel, O.P. The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Dominican Viewpoint. Manila: Philippina Sacra, 1993.
張奉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