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691 離婚
691 離婚
líhūn
DIVORCE
參閱: 488488 婚姻聖事 365365 家庭 253253 性 429429 基本抉擇
(一)概念說明:離婚divorce,從法律上說,是指夫妻間正式的離異,解除婚姻的關係和義務。從教會法的觀點而言,是指解除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並且不允許再婚。但不一定所有的人認同教會法的主張,因此離婚不再婚的問題成為現代教會所面臨的最棘手、也最迫切的問題之一。
(二)聖經:一般新教(基督教)的學者都認為福音書中耶穌做了禁止離婚的教訓(谷十11~12;路十六18),但這個教訓被初代教會的現實情況所修改,變成只要「妻子不貞」,即可訴請離婚(瑪五31~32;十九9)的例外。但一般來說,聖經對有關離婚問題的教訓並不很明確。原因是:初代教父們對此問題缺乏一致的看法;不同時代或地方的教會各有獨特的處理方式;聖經學者們所提出的解釋也莫衷一是。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全部新約的教訓都跟「絕對不可離婚」的主張完全不一致。
(三)簡史:
從教會歷史來看,初代教會時代,有一段相當長的時期,離婚和再婚是容許的。但後來逐漸演變成「婚姻不可拆散」的傾向。在西方教會的傳統中,禁止離婚的規定是在十世紀克呂尼(Cluny)的改革以及大學制度剛成立之後才建立起來的。而東正教的傳統則傾向於容許離婚的存在,並容許無辜的一方再婚。
傳統上,天主教西方教會規定一切合法有效的婚姻都是不可解散的。也就是說,一對受過洗的男女,經過合法的手續完成了婚姻聖事,並有了婚姻的「既遂」事實,那麼他們這種「聖事既遂婚姻」(亦即所謂「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不僅是婚姻當事人不能自己解散,而且任何人間的權威(包括教會)都不能宣佈解散它。就如《天主教法典》第1141條所說:「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解除。」只有缺少聖事性或既遂性的婚姻,才可在一定條件下,經由教會權威宣佈解散。如果雙方都未受洗,或只有一方受過洗,則要解散他們的婚姻,就有二個可能的方法:1)根據所謂「保祿特權」的原則(法典1143條),受過洗的一方有權重婚,假如未受過洗的一方拒絕與他和平相處。2)根據所謂「伯多祿特權」的原則,任何婚姻,只要有一方是未受過洗的,就可以經由教宗宣佈為無效(法典1142條)。
(四)從神學上來看:
近代有關婚姻絕對不可拆散的主要理由乃是根據盟約之愛(covenant love)的觀念,以及基督徒的婚姻象徵基督與教會聯合的說法(弗五21~33)。藉此盟約之愛,天主自己跟祂的百姓合一。盟約之愛強調忠誠,就如天主對自己所作的應許完全忠實。盟約之愛也表示委身,它不受時間或環境改變的影響,甚至不能因對方的回應而有所變化。它是天主對人類所表現的忠實之愛(agape)。但是基督徒婚姻之愛能否與這種愛劃上等號,卻有待商榷。在教會史中,除了一些激進的小教派之外,基督宗教的主流派神學從未要求基督徒完全地實現這種天主之愛。因為人類的愛(包括基督徒夫妻之間婚姻的愛)是永遠不能跟天主的愛相比的。所以,天主的愛只能是婚姻之愛的理想。
同理,任何基督徒的婚姻也都不能完全代表基督與教會聯合的象徵。因為任何基督徒的婚姻,必然都不像基督與教會聯合的完美。特別是當婚姻關係中已經沒有愛的存在時,更不能表現基督與教會的聯合。充其量只可說,基督與教會的聯合確能要求人類做到婚姻的忠實,但是人類的不完全卻指出:婚姻只能代表基督與祂的教會聯合的一種不完美的象徵。而第二次婚姻的婚姻本身也能表現這種象徵。
有了這樣的了解,基督徒必須承認,在這世界中,婚姻的不可拆散雖是耶穌的要求和所有基督徒夫妻的共同目標及理想,但是也應承認,有時候有些婚姻已經面臨無法挽回的破裂,和靈性上死亡的事實。所以,此時離婚成為一種「勉強的必要」。教會不應拒絕或排斥在此種情況下的離婚者參與聖體聖事的權利。就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家庭團體》勸諭(第84號)所說,對離婚者應繼續提供幫助:「繼續牧養他們,不要讓他們脫離教會,應該讓他們能夠繼續分享教會的生命……教會也要為他們祈禱,鼓勵、支持他們。」(但是教宗仍不能容許離婚而再婚者領受聖體或為他們舉行任何教會儀式。)
參考書目:
《天主教法典》(The Code of Canon Law,1983),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85,1141-1143條。
金象逵,《性愛.婚姻.獨身》,四版,台北:光啟出版社,1993。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台北:中國主教團秘書處,1982,84號。
廖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