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658 寬免
658 寬免
kuānmiǎn
DISPENSATION
參閱: 413413 教會法典 256256 治理權 426426 教會權威 375375 神律 254254 法律
(一)概念說明:寬免dispensation亦稱豁免,是純教會法在個別情況中的鬆弛(relaxation) (法典85條)。法律中稱個別情況(casus particularis),1917年法典80條中稱casus specialis ─ 特殊情況;新法律條文較妥,因為特殊情況可以是一般性的,那麼可以用立法來制定。個別情況是一個或幾個自然人或法人的具體情況;在具體的情況中,這些人無法成為接受一般法律之社會的份子。寬免與特權不同,因為「特權」是持久的鬆弛。也與「許可」(licence)不同,因為許可是依法而行動。
(二)神學說明:
(1) 教會能夠寬免的是「純教會法」,即依神學觀點或教會法的本質是可以寬免的。因為對神律─ 無論是自然法或成文法─ 只有教宗可寬免,他有天主給的代權(potestas vicaria)。例如他對既成未遂婚姻、信仰特權等的寬免(論主教職,1966. 6. 15:宗座公報58 (1966),167-172頁)。本來只有立法者可以寬免,嚴格而論,寬免不是立法的行為,即不是制定新的法律的行為,而是一項行政行為,即執行行為(actus exsecutivus)。立法者可以親自或由他人代理施行此行政權力,或以一般授權(法典137-138條),或以經常代權(法典132條1項)委託執行。
(2)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前幾年教宗們時常給予教區主教(及與之相等的:法典381條2項)寬免普通法的經常代權。梵二(最高立法者)決定「每位教區主教在個別情況下,有權寬免所屬信友不守教會的公共法律,除非最高權力已特別予以保留者」(主教法令8b)。立法者在新法典中立法(法典85條)給予寬免的代權。同時依梵二教會學,此代權不但是教區主教「直接的正職權」,而且是其牧職所必要(見法典381條)。此代權不再是教宗本有的寬免權,只在特殊情況下把此權給予主教;而主教們本有此權,只在特殊情況下教宗對某些情形加以保留。有此權者是:教區主教及與之相等者(法典381條2項;87條),教區教長(法典134條2項;88條),堂區主任(法典519條;89條),司鐸及執事(1008-1009條;89條)。
(3) 依神學觀點說,這些寬免的代權屬於因聖秩而有的權力(法典1008條;LG12b),為了「教會及信友的利益」(LG 27a)不再為教會最高權力所保留。依教會法來說,此寬免權為法律所賦予,與主教及堂區主任職相連,它是正職權(potestas ordinaria et propria)。
(三)寬免的範圍:
(1) 法定制度不可寬免:例如住所、聖職人員、教會職務、堂區主任的定義。不可為了得到一個聖職人員而寬免其不可領受領受聖職的法定制度。
(2) 法定行為不可寬免:不可寬免婚姻的合意(同意)。
(3) 寬免是為了自然人或法人的法定利益,因此訴訟法及懲戒法不得寬免。但可寬免已得懲罰(法典1354條;老法典2236條1項)。要得寬免必須有正當理由(法典90條)。寬免應依狹義解釋(法典92條)。
參考書目:
Coriden, J. A., Th. J. Green, and D. E. Heintschel, eds. The Code of Canon law: A Text and Commentary.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85.
Codigo de Derecho Canonico. Madrid: B. A. C., 1983, note. 69-71.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