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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648 樞機
648 樞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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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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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自十六世紀起「樞機」(Cardinal)一字專指樞機團的成員,樞機團也稱「聖團」 (Sacrum Collegium),包括樞機主教、樞機司鐸及樞機執事。教會法典指出:「樞機組成特殊團體,有權依特別法選舉教宗。樞機或以集體行動協助教宗,集合討論較重要的問題;或是單獨協助教宗,即以所擔任之職務,助理教宗管理普世教會的日常事務」(法典349條)。

(二)簡史:

(1) 樞機團可溯自羅馬主教的司鐸團。當時主教與他的司鐸團一起舉行感恩祭,羅馬領銜教堂(titular church)的教長,在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 I, 324-337)前是十八位,第六世紀時是廿五位,十一世紀中葉是廿八位;他們每週輪值被召參與五個大聖殿的主要禮儀。第八世紀時每個大聖殿區內有五座領銜教堂,羅馬附近七座主教堂的教長被召到教宗的老座堂拉特朗大殿參與禮儀,而領銜教堂的教長則去另外四座大聖殿參禮。在教宗斯德望三世(Stephen III, 768-772)教宗傳記中已有樞機主教、樞機司鐸及樞機執事的名稱(PL 128, arts. 278, 283, cols.1155-1157),它是指羅馬附近的七位主教,以及羅馬領銜教堂的司鐸和執事區的執事。樞機一名是指一個聖職人,他接受在一個不是他獻身的教堂內服務。

(2) 1059年教宗尼克拉二世(Nicholas II, 1058-1061)的法令規定樞機主教為選舉教宗時的選舉團。教宗亞歷山大二世(Alexander II,1061-1073)時,樞機司鐸也加入選舉團,並和樞機主教一樣有領銜教堂。樞機執事的起源不甚清楚。

自教宗哈德良一世(Hadrian I, 772-795)起,有十八個「執事區」,即救濟站附設教堂作為活動中心。十二世紀起,一位樞機執事領導一個執事區。十一世紀起樞機團就有此三級,十二世紀時正式確立。

(3) 樞機的最主要任務是有權選教宗,教宗亞歷山大三世(Alexander III, 1159-1181)在1179年規定只有樞機團可選教宗,並成為教宗的顧問。教宗西斯篤五世(Sixtus V, 1585-1590)在1588年建立羅馬部會後,樞機會議(consistory)失去意義,而在部會任職的樞機影響力增強。重要的外交事務也都由樞機擔任,教宗歐靜四世(Eugene IV, 1431-1447)時代,規定只有樞機可擔任教宗特使。自1630年起樞機有權被稱為「閣下」(Eminence)。

由於樞機地位崇高,為人所響望。亞歷山大三世曾任命一位外國主教為樞機,即Mainz總主教康拉德(Konrad von Wittelsbach, 約1120-1200)。教宗克雷孟五世(Clement V, 1305-1314)曾提升世俗親王為樞機;十五世紀起皇帝及法國、西班牙及葡萄牙的國王有權任命「皇族樞機」(Crown Cardinals),他們漸漸成為各國親王駐宗座的外交代表。教宗何諾利烏斯三世(Honorius III, 1216-1227)在1218年第一次任命一位樞機為修會(方濟會)的監護人,此一習俗於1964年結束。

(4) 中世紀時樞機團有廿人。1436年巴塞爾(Basel)大公會議(參 209209 佛羅倫斯大公會議)決定廿四人為樞機,應自教會各地選出。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重申樞機的國際化,但未受重視。西斯篤五世在1586年定樞機團人數為七十人,效法以色列的七十長老(戶十一16):樞機主教六人,樞機司鐸五十人,樞機執事十四人。

(5) 1946年樞機會議中,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使樞機團國際化,此時我國田耕莘(1890-1967)主教受擢升為樞機。若望二十三世(John XXIII, 1958-1963)使樞機團數目超過七十人,保祿六世(Paul VI, 1963-1978)時已超過一百二十人,同時也有東方禮的宗主教加入樞機團,更使樞機團代表普世教會。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