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543 絕罰
543 絕罰
juéfá
EXCOMMUNICATION
參閱: 413413 教會法典 411411 教會 42042 天主教的思想與生活 426426 教會權威
(一)概念說明:「絕罰」excommunication一詞於第四世紀第一次出現在教會文件上。絕罰是教會的一種懲戒罰,把人排斥於信友的共融之外(參1917年法典2257條)。自教會初期起,主要的「信友的共融」常是聖體聖事的共融(領聖體),所以被絕罰的人,主要是被拒領受聖體聖事。
(二)新約時代:對犯嚴重罪過而不改正的人,新約要求將這種人排斥在團體之外(格前五2,13)。不過教會不願硬把罪人剷除(瑪十三28~30),而希望罪人回頭,使他們仍有希望(得後三15;格後二5~11)。即使聖保祿有時說話很嚴厲,但都留有希望(見格前五4~5;弟前一20)。瑪十八15~18是典型的描述,教會在規勸有罪的弟兄姊妹歸正而失敗時,視之如教外人,但常替他們留有悔改的餘地。
(三)教父及中古時代:一直到第六世紀,大罪人一生只能一次領受教會聖事的懺悔程序。重大罪人決心要在教會中與天主和好時,他要到主教跟前去,主教用禮儀的絕罰將他列為懺悔級的人(class of penitents),使他做公開補贖一段時期,公開地被排除於教會生活之外。時期一滿,主教撤銷他禮儀的絕罰,重新接受他與教會共融,能領受聖體。古時教會將「內庭」(internal forum,即內在良心領域)與「外庭」(external forum,即外在行動領域)相連。第六及第七世紀起,法定的絕罰與聖事的懺悔程序逐漸分開。第十一至十二世紀告解聖事的外在形式與今日的形式相同。中古時代以後,「內庭」與「外庭」在理論與實際上,已不像教父時代那麼密切相連。
(四)現行法典規定:
(1) 教會初期所有教會的懲罰都以絕罰稱之,現在絕罰是指一種醫治罰(medicinal penalty),即藉此使罪人悔改而有責任感。新的法典對絕罰沒有下定義,但從它的後果可以看出絕罰是什麼。新法典第1331條說,受絕罰的人:1)不能在彌撒聖祭或其他禮儀中擔任任何職務。2)不能舉行任何聖事或聖儀、或領受聖事。3)不能擔任任何教會的任務或職務或行使治理權。這是一種屬靈的罰,因為是由屬靈的權威所施予,它的後果主要也是屬靈的。
(2) 絕罰分自科罰(latae sententiae)及待科罰(ferendae sententiae)。自科罰不必由上或法官宣判,待科罰必由上或法官宣判。
(3) 現行法典中,自科絕罰有:背教者、異端或裂教罪(1364條12項);褻瀆聖體(1367條,宗座保留);對教宗施暴(1370條1項,宗座保留);司祭赦免犯第六誡的同犯(1378條1項,宗座保留);無教宗命令祝聖主教(1382條,宗座保留);聽告解司鐸直接洩漏告解秘密(1388條1項,宗座保留);墮胎已遂者(1398條)。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