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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423 教會與國家
423 教會與國家

jiàohuì yǔ guójiā

CHURCH AND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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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教會與國家(church and state)各有自己的目標。教會因基督的名為萬民傳福音,實現救恩於普世。國家尋求國民的福利,維護個人與團體的權利。二者皆為人類謀求利益,而且事實上國民中有人同時也是信徒,因此教會與國家無法沒有關係。若由歷史演變而看,更易具體地探討此一問題。

(二)聖經:

(1) 聖經有關這個問題的資料,雖然並不豐富,但它的態度出自救恩經驗與末世信念,不可與自然律或自然神學混為一談。瑪廿二21「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在嚴格的詮釋下,不直接提到教會與國家的問題。

(2) 新約聖經的資料:新約教會在舊約的歷史背景上面對國家,具體而論,即羅馬帝國,最易肯定的是一種辯証性的立場。它接受國家的權威而服從它(羅十三l~3;伯前二13;弟前二2;鐸三1)。另一方面,教會知道權威濫用,霸政頻出,所以它常常準備為主受迫害(瑪十17;默十三)。總之這個世代是臨時的,不完美的(斐三20),如同教會在世界中,但不屬於世界;教會與國家的關係也是如此,它承認國家的權威,但它否認國家可對它為所欲為。

(三)簡史:

(1) 古代教會的理論:古代教會,尤其在東方,飽受所謂「凱撒代教宗」主義(Caesaropapism)之壓力。不過,當教宗葛拉修一世(Gelasius I, 492-496)用來對付東羅馬帝國的「雙劍論」(two swords theory)進入中古時代之後,就逐漸發展為另一極端的教會神權思想。

其時的神哲學概念中,所謂「普世教會」是獨一的基督王國,它包括聖職與朝廷:精神的世俗的權威,因此教會與國家交織為一。另一個流行思想是:「更高目標代表更高權威」,使教會與高高在上的觀念受到了肯定。

(2) 中古時代:教宗額我略七世(Gregory VII, 1073-1085)的改革不只是為了教會的自由,而且也是爭取基督王國中的最高權力。自此而下,教宗鮑尼法八世(Boniface VIII,1294-1303)的上諭(1302)清楚指出教會與國家的關係。教宗是精神與世俗權力的來源。但他承認教會與國家的性質不同,因此國家是自主的。不過教宗神權可以進入世俗事務,應用所謂「精神之劍」(spiritual sword)。教宗的干預也有條件,即是為了救恩的緣故。當人靈由於國家事務陷入危險時,教宗神權的干預是合法的。但還是由教宗自己來判斷何為危險,何時干預。

(3) 此後聖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綜合了聖經思想、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傳統,以及亞理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哲學,完成了一套教會與國家之關係的理論,一直流傳到教宗良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時代。教會屬於超性(參 492492 超性)次序,國家屬於自然次序;兩者的權力都是來自天主;超性權威高於自然權威。不過自然權威只是在永遠生命─ 即得救因素上,隸屬於超性權威。至於在世俗事務領域中,它本有充分的獨立自主。聖多瑪斯已經清楚區別教會與國家各自的目標,但重點是在於權力關係上。

(4)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之前的發展:教宗良十三世曾對有關教會與國家間的關係,多次發表文告;歷史上也正值二者之間產生緊張與磨擦之時。不過教宗的訓導採取多瑪斯的學說,並無更進一層指出教會對於世俗事務究竟享有什麼樣的權力。是間接的嗎?是指導性的嗎?現代教會歷史中,有關在此討論的問題,二個事實頗有影響,即一是教會與國家的合作;一是教會與國家的劃分界線:

1)合作:基督信仰的國家中,國民多是信徒,是教會與國家共同關懷的對象。雖然二者目標不同,但二者都具有義務處理的混合事務,如婚姻、教育、假日等等。因此教會與國家之間關於混合事務訂立協議(concordat)。此類協議中,教會一面肯定超性因素上的獨立性,但它又不能不尊重第三者(即非基督徒)的自由與權利。教會要求自己的獨立得到承認,信徒能夠履行超性責任;國家在自己的領域中勿違背自然道德律以及天主啟示之律,它已不再高高在上。但教會有權宣告天主啟示的真諦以及其對行動的命令,教會甚至也延伸來自天主的啟示,進入國民與政治範圍,指斥一切罪行,因為天主是宇宙與歷史的主宰。教會自己與國家本身卻屬天主。不過教會有關此類事件並無強制權力,事實上也無能力。

2)劃分界線(separation):十九與二十世紀,教會多次強力指斥教會與國家劃分界線的學說,原因是提到此說的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企圖排除教會在公共事務上的任何影響力。結果教會好似並不存在,僅是私人團體;甚至飽受糟蹋。此是過去教宗頻頻抗議與判決的理由。

不過另一經驗是在憲法上將宗教與國家的權力劃清,同時承認宗教的存在,至少不去阻礙它的合法活動。美國的宗教與國家劃分界線之經驗是積極的,它允許教會在公共事務領域中的生存與活動,同時不需國家的扶植。因此前一階段來自劃分界線的企圖已為二者共為國人服務的態度所取代。國家已不再以宗教監督者而自居。

(四)梵二大公會議:

(1) 梵二積累歷史經驗,以及自新約至現代教宗的教導,對於教會與國家,已能在《牧職》憲章(GS)中明確地有所表達。基本上,它根據天主救恩史的信念,深入世界,以服務的態度來看國家,與國家共同為人類整體的權利貢獻自己。

(2) 主要的有下列三個要點:

1)「教會是人類超越性的標誌及監護者」,「其職責和管轄範圍決不能與政府混為一談,亦不與任何政治體系糾纏在一起」(GS 76)。

2)「在各自的領域內,政府與教會是各自獨立自主的機構。但二者各以其不同名義,為完成人類所有私人及社會的同一聖召而服務」(GS 76)。

3)「教會並不深寄其希望於政府畀予的特權」,「在政治的事件上,教會亦發表其判斷」(GS 76)。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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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南州,《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社會政治倫理:從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三個聲明、宣言之研究來建構台灣教會的社會政治倫理》,台北:永望文化事業公司,1991。

鄔昆如,《天主教的政治觀》,新莊:輔仁大學出版社,1988。

寇爾森(Ch. Colson),陳詠譯,《當代基督教與政治》,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1992。

Mikat, P. "Church and State." SM, vol. 1. 337-346.

張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