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419 教會會議
419 教會會議
jiàohuì huìyì
COUNCIL
參閱: 22022 大公會議 418418 教會訓導權 426426 教會權威 137137 地方教會
(一)概念說明:教會會議council指在基督徒教會內,主教與其他領導人聚集一起討論並釐定有關教義、管理、紀律等事務的聚會;其中最隆重的、即由整個教會的主教共同參與的則是大公會議。此外,尚有僅限於某一地區(如某一省)的主教參加的地區會議;或是僅有宗主教赴會的宗主教會議等。根據羅馬公教的規定,凡是大公會議必須由教宗召開,其法令也必須得到教宗的頒佈才能生效。
(二)簡史:
(1) 在早期教會內,會議council一詞不僅泛指所有教會內的聚會,有時甚至指舉行崇拜的場所。直到第三世紀,此詞彙才慢慢演變成今日的特別涵義:主教們聚集一起討論教會事務的會議。大概在300年左右,同一省內的主教聚會已經成了教會管理上慣用的模式。
(2) 313年《米蘭敕令》結束了羅馬帝國對宗教的迫害,從此之後,來自不同省份的主教們聚集一起舉行全體會議的可能性大增。不過,「大公會議」這一概念和它特有的權威卻是慢慢發展出來的。第一位應用這個詞彙的是歷史家安瑟伯(Eusebius of Caesarea, 約265-339),但只把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 I, 324-337)所召開的尼西亞會議(參 127127 尼西亞第一屆大公會議)稱作「大公會議」。這種由君王所召開的會議和一般性的省會議不同;不過它們最初的分別也許只在於會議的大小,而不是它在定斷上的權威。它的決定不見得特別神聖,因為大家相信所有教會會議都是在聖神的領導下舉行的。由於亞大納修(Athanasius, 295-373)堅決保衛《尼西亞信經》(參 220220 亞大納修信經)所用「同性同體」(參 155155 同性同體)這個詞彙,還堅稱尼西亞的信理不能改變;再加上厄弗所(431) (參 56056 厄弗所大公會議)和加采東(451) (參 130130 加采東大公會議)兩屆大公會議也一再宣佈尼西亞決定的不變性;這樣,大公會議的決定不能錯的信念,雖然沒有正式聲明,卻已經默默地受到肯定了。不過,實際上,大公會議只限於信理的條文;有關紀律上的決定,因為時局的轉移,後來的會議不斷修改以前的決定,使舊的法令不再適用。
(三)至於大公會議的數目,東方教會只承認前七屆會議,天主教卻加上1054年東西方大分裂(參 267267 宗教分裂)之前所舉行的最後一屆會議(就是絕罰君士坦丁堡宗主教福提烏斯(Photius, 約820-891)的君士坦丁堡第四屆大公會議,869-870) (參 217217 君士坦丁堡第四屆大公會議)。此外,天主教會還接受日後的十三屆大公會議,即前後共有廿一屆大公會議。
(四)至於基督新教,各種小型的會議或集會在教會面臨各種危機的時候都曾經擔當過很重要的角色。十九世紀時許多新教派都曾經成立國家性的或普世性的諮商組織;1948年普世基督教協會(WCC) (參 534534 普世基督教協會)成立,它就是基督新教在世界性合一運動的大潮流下所成立的聯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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