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
283 社會
shèhuì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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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社會society此詞指由人聯合起來所組成的恆久團體;這些人由於有共同的目的、價值、和興趣,也有了相應的行為模式。他們所組成的團體就是社會。在某一意義下,教會也是社會的一種(在啟示與信仰層面上的社會)。
(二)天主教社會哲學的分析:
(1) 從經驗得知,人只有在與他人聯合時才能得到他人性的充分發展。因而,在哲學的看法上,人性就是社會的基礎。這可分幾方面說:從生物學的角度,人性本能地趨向婚姻和家庭;心理上,人渴望成為且被承認為團體的一份子;最後自目的論來說,人追尋幸福快樂,追尋與自然律相吻合;而這在在催促他建立一個有秩序的社會生活,好保障他能達到這些目的。因而,人性必需社會的支援才能達成它的整合,而人性也有能力建構出這種支援。人就本性而言,就是一種社會性的存有物。
(2) 因為人是一個會對自己行為負責任的位格(參 206206 位格),他所形成的社會若要保持團結,必賴內在的原則:即社會內的成員自我約束的意願。然而社會之建立,只有內在原則還不夠;外在原則,即組織上的要素如法律、管理、制度等,也是必須的成份。這不僅由於成員的自我約束意願有時會不完善,也由於為達成社會的內在目標的具體要求有時不能為全體成員所完全認識到。為補救這些,一些具體的組織是必須的。盧梭(J.J. Rousseau, 1712-1778)在1762年出版的著作《論社會契約》(Du contrat social)中發揮這種需要。
(3) 社會的功能乃是要實現它固有的目的,即所謂「公益」(參 76076 公益),此乃讓社會內的每一成員都有必要條件可以度一個完全符合人性的生活。個人的利益是公益的一部分,而在實現公益的過程中,社會顯示出它是一個超個人的實體。不過,事情的另一面也同樣富含真理,那就是:社會的存在的確有賴人的存在;實在地說,個別人與社會是人類整體的兩面;因此個別人的權利也包括他對社會的義務。個別人的人權是絕對不容侵犯的;但是,另一方面個別人有義務支持其他社會成員及尊敬他們的人權。
(4) 不同的社會合作所要完成的目的是很不同的,此乃社會結構的多元化。這種多元化可以分為兩種。1)第一種直接源自人的社會性,像家庭、國家、社區等的存在便是直接建築在人的社會性上;也因為如此,它們普遍出現在人類歷史的每一個角落。2)第二種只間接地根據人性,而由於人自由選擇的共同目的而存在;它隨著人口的增加,文化的發展而加深,往往與人追求物質的或心智的目的及價值有關。這些社會結構常是歷史性的。只有最基本的社會秩序才隱藏在人性內,而它的具體形式常是隨著人性的變動而變動的。
(5) 由此可見,公益就是社會組成的基本要素,而要實現公益,調協各成員間的互動,決定具體的目標,以及達成這些目標的方法等等,都需要一些指導的力量;而這便是權威。假如說,社會的目的植根於人性,那末,權威的存在也有哲學性的根據了。不過,為實現社會的目的,卻是整個社會的責任,不僅是權威而已。社會是透過各種機關(政府的,以及非政府的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s)來完成它的責任的。因此,廣義、類比地說,社會是一個位格,它也可以被視為一個有機體,各部分共同完成它固有的責任。
(6) 社會的種類繁多,分類的方法也有多種。有所謂包括一切的社會(如國家)以及特殊的社會(又稱中間結構,如農會、工會等等),後者透過其特殊的目的、責任與權利,服務於個人與包括一切的社會之間。又有所謂必須的社會,相對地必須的社會,以及自由的社團。必須的社會像家庭、國家等直接建基於人性,它賦與其成員不容置辯的倫理責任。相對地必須的社會如民族團體也直接源自人性,與前者不同的是它只有有限的功能。自由社團(如筆會)只間接源自人性,它來自社員的自由選擇,服務的範圍也受限於它的性質。
(7) 以上的社會都屬於自然的層面,至於啟示與信仰層面的社會則是教會(下詳)。社會還可以分完整社會和不完整社會;教會和國家都屬於前者,它可以提供人性發展的所有必要條件,後者是一些較小型的社會,它們必須以完全社會的成員的身份才可以實現其功能。至於自由社會則是指那些承認人權(特別是民意)的國家,與之相對的極權社會則相反地政府完全控制個人。開放社會是與民眾溝通的社會,封閉社會則拒絕這種溝通。法團是有法律條文為基礎的(如公司行號),友善團體(如長青社)則只要會員的協議就夠了。
(三)社會的神學觀:教會稱為社會是從古代以來就有的說法;不過,把社會的詞彙廣泛地應用在教會論中卻是最近百年內才有的說法:
(1) 諸教父中,可舉聖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為例。他多次把社會詞彙用到教會中,來強調它的內在性,即生命的共融。因為他深信:正如聖神是聖三內聖父和聖子的「社會」,同樣祂也是教會之為社會的根由。在《天主之城》中,奧斯定表達出他對社會的看法:「一群有理性的存有物,由於他們和諧地分享愛,而在社會內結合起來」。
(2) 中世紀稱教會為社會的人並不多;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偶爾這樣做,他把基督妙身與聖人們的社會(團體)相連在一起;天上的教會是個有秩序的社會,天主之城的市民權將來不會被取消,反而會更趨圓滿;奧斯定和多瑪斯一樣強調生命的共融。
(3) 近二百年來,社會這個字和它的概念才慢慢地在教會學的論文中重要起來;這點可在教會文獻,以及在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論教會的兩個草案中得見。
(4) 教宗碧岳九世(Pius IX, 1846-1878)的《謬論概要》(1864,Syllabus errorum,DS 2901-2980)強調教會乃一「真正、完整、而完全自由的社會」。這一說法對梵一的草案的影響甚深。梵一的第一次草案屢次採用社會一詞,教會是「得救的社會」,「生命的社會」,對於它的使命完全勝任,因而是一個「真正而完整的社會」。雖然第二次草案大幅度地減少了社會這個詞採用的次數,卻仍然承認稱教會為社會並不違反教會的言語。嗣後的教宗良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及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也多次在他們的通諭中採用社會這個題目,並且強調教會的社會生活:它的成員聯合起來一起走向共同的目的。
(5) 最近,社會的題材比起梵一前後似乎又有逐漸降溫的趨勢。畢竟,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在反省教會的奧秘之時,「社會」不僅不是唯一的概念,甚至不一定是最優先的概念,因為它似乎帶有一點抽象,一絲牽強,還有一些極權主義的味道。然而不能否認的是,教會的確有它的社會性,還有傳統共融的概念也可以包容在社會的概念中。只要記取它可能有的危險,或輔以其他相關的概念,社會在描寫基督妙身的奧蹟上也未嘗不是一個可行的圖像。
(6) 今日教會社會思想指出今日國際大社會生活上的一些原則,如:「相互依存」(interdependence),「休戚相關」或「團結關懷」(solidarity)以及「輔助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它也說明,今日社會也包括所謂的「罪的結構」(structures of sin) (參 541541 結構性的罪);這些「罪的結構」是根源於個人的罪;基於個人的社會性,個人的罪常與引進社會結構、結合於社會結構、且使之難以移動的個人有關。故此,這些結構日漸壯大,擴展,而成為其他罪惡的淵源,因而對人類社會生活有負面的影響。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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