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
240 非基督宗教神學
fēi jīdū zōngjiào shénxué
NON-CHRISTIAN RELIGION, THEOLOGY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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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
非基督宗教神學theology of non-Christian religion是有關非基督宗教事實的神學說明。在一個多元化的世界裡,站在基督信仰的立場對非基督宗教應有什麼看法?如何尊重非基督徒的宗教立場?非基督宗教是否跟基督宗教同樣是可取的救世救人之道?尤其是面對基督徒所聲言的基本信條:耶穌基督是主,就是說耶穌這位屬於某民族某文化某時代的人,給全人類帶來決定性和普及性的意義;或是說,在天下人間,無論誰都需要以耶穌為媒介,使他賴以得救(宗四12),那麼,非基督宗教有何意義?
(二)聖經基礎:
(1) 聖經從開始就提供一個普世性的救世計劃,天主跟代表全人類的諾厄所訂的盟約(創八5~九7)。亞毛斯先知警告以色列,他們在天主面前沒有什麼特權,例如,天主拯救以色列脫離埃及,祂同樣也拯救別的民族;祂為了罪惡同樣罰以色列和其他民族(亞九7~8)。所以,根據舊約,天主跟其他民族有一定的關係。但是這些關係是否由他們的宗教反應出來?一方面在諾厄的盟約中,不提朝拜天主,只是要人管理世界和對別人的血要負責;另一方面以色列的先知批評他們所接觸的多神教,他們也反對朝拜那些代表某國家的神的行為。可是這種批評大體上說不是以以色列的宗教思想為標準,而是以理智(依四四9~20;智十三~十五)為來源!每個人用他的理智能認識創造宇宙的唯一神,且按神的意思能夠過一個正當的生活,人所創造的其他的神一定會使人的生活腐敗。這些批評不是面對教外人而是為了警告以色列人自己不要背教,所以這些批評不能代表一種對非猶太宗教的神學。
(2) 新約也沒有直接提到其他宗教的專名。宗教和國家民族的文化尚未分開。伯多祿說:「我真正明白了,天主是不看情面的,凡在各民族中,敬畏祂而又履行正義的人都是祂所中悅的」(宗十34~35)。耶穌也強調敬畏天主履行正義而很少提到宗教的儀式、念經、修道的方式等,他雖然遵守這方面的規定,可是假如跟履行正義衝突,就選擇正義(瑪十二1~14)。耶穌對撒瑪黎雅婦女說:「到了時候,你們將不在這座山,也不在耶路撒冷朝拜父。你們朝拜你們所不認識的,我們朝拜我們所認識的,因為救恩是出自猶太人;然而時候要到,且現在就是,那些真正朝拜的人,將以心神以真理朝拜父,……」(若四21~24)。教會後來也不再要求非猶太信徒遵守舊約的宗教制度(宗十五),除了諾厄盟約所規定的。
為了取代舊的宗教制度和聖殿,聖保祿所講的法律,現在則為:信耶穌是主;把復活的耶穌當作救世主和審判者的信仰(若二19~22;瑪廿六61~64),「除祂以外,無論憑誰,決無救援,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字,使我們賴以得救的」(宗四12);猶太人不能接受這種論點,也是現在宗教之間最大的障礙。基督徒卻認為這種對耶穌的信仰不是他們發明或體會的真理,而是天主自由安排的救世計劃:為了接受它,基督徒也要放棄自己的想法而悔改,連耶穌自己最後也要放棄自己,接受天主的安排(格前一17);所以,人的思想,包括基督徒的思想,比不上天主在耶穌內所啟示的計劃。
(三)教會歷史:
教會歷史面對別的宗教,用兩個互相衝突的原則:1)「天主願意所有的人都得救並得以認識真理」(弟前二4),可是接著有:2)「天主只有一個,在天主與人之間的中保也只有一個,就是降生成人的基督耶穌,祂奉獻了自己為眾人作贖價」(弟前二5~6)。
(1) 教父們在接觸到他們所重視的希臘羅馬的哲學時,認為在全人類中有聖言的種子,使人能夠達到某程度過一個像耶穌的生活而得救,可是另一方面,教會在面對異端份子和威脅它的外教民族(伊斯蘭教)時,就強調「教會以外不能得救」(奧力振Origen,185-254)。
(2) 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在《成義》法令(1547)中(DS 1524)說,如果外教人在公佈福音之後,願意領洗(votum baptismi),無形中就表示願意參加教會,這種意願(願洗)使他們可以得救。所以教會承認「教會以外」可以得救,因為跟教會有隱含的關係存在;但是「沒有教會就不能得救」,外教人都有機會得救,可是在教會內更有希望,因為有更正確的知識和聖神更大的力量。
(3)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中說:「天主教絕不摒棄這些宗教裡的真的、聖的因素,並且懷著誠懇的敬意,考慮他們的做事與生活方式以及他們的規誡與教理,這一切雖然在許多方面與天主公教所堅持、所教導的有所不同,但往往反映著普照全人類的真理之光」(NAE 2)。所以教會不提宗教這個組織本身的價值,宗教裡面真的、聖的因素不是因宗教的特別功能。宗教是人類文化的一部份,而文化的進步也使宗教更能表達有關人與天主的關係。這樣的進步不是靠某種啟示,而是因著人的努力。宗教是各個民族文化中的終極信仰:「世界各地的……宗教……提供教理、生活規誡以及敬神禮儀,作為方法,從各方面努力彌補人心之不平」(NAE 2)。所以宗教按照教會的看法是屬於創造程序的,是靠人的良心和智慧的,但也靠「聖言的種子」,而發現有關人生的真理。可是只有在基督的「道路、真理與生命」(若十四6)內,人類才能獲得宗教生活的圓滿和跟天主的和好。教會重視非基督教徒所擁有的精神與道德以及社會文化價值(NAE 2),但是關於宗教性的看法和價值,大公會議只提到非基督宗教與天主教共有的看法和價值,而把它們當作「反映著普照全人類的真理之光」(NAE 2),教會卻堅持為基督作見証。
非基督徒「非因自己的過失,尚未認識天主,卻不無天主聖寵而勉力度著正直的生活,天主上智也不會使他們缺少為得救必需的幫助」(LG 16)。沒有人,包括基督徒在內,能靠自己的努力而得救,可是人至少要表示願意接受天主的恩寵,這最基本的意願是表達他努力去過一種正直的生活。如果非基督宗教能幫助人對天主的恩寵有開放的態度,那麼就是好的。
(四)今日神學問題:
(1) 直到梵二,天主教的神學家對非基督宗教的看法是:在耶穌基督內的啟示,完成了舊約的宗教和補充了其他非基督宗教。基督教的神學家卻沒有那麼樂觀,認為其他宗教純粹是人為的,需要以天主在基督內所啟示的真理來代替。
(2) 梵二以後,一方面因為神學的革新,另一方面因為比較深入的研究其他宗教傳統,有很多新的看法出現,其共同點是如何能重視非基督宗教的偉大傳統,同時也肯定在耶穌基督內的決定性和普遍性的啟示。拉內(K. Rahner, 1904-1984)認為天主既然願意所有的人得救,一定也會提供具體的方法;人是社會性的、歷史性的,所以為了救人,天主也會用社會性、歷史性的方法,這就是非基督宗教。他們提供啟示和救恩使人有機會得救,人的救恩是基督性的(哥一16;弗一10),所以非基督宗教徒可稱為無名的基督徒(參 511511 無名基督徒)。可是這種看法表示所有宗教只有靠基督才能救人,這樣好像就不夠重視其他宗教的獨特性。
(3) 因此有人更進一步說,非基督宗教是普通的救人之道,基督宗教反而是特別的救人之道(史萊德H.R. Schlette, 1931- )。有的神學家說,基督超越所有宗教,而每個宗教在某方面反映出基督,基督宗教也是如此。在宗教歷史的發展過程中,所有宗教最後會合成一個真正的完全彰顯出基督的普世宗教(巴尼卡R. Panikkar, 1918- )。
(4) 除了這些概念性的比較以外,也可考慮宗教救人的實際成果,就是產生聖人,救濟窮人。耶穌說:「你們縱然不肯信我,至少要信這些工作」(若十38)。又說:「你們可憑他們的果實辨別他們」(瑪七16)。這個標準也是最後審判唯一的標準,在這一方面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不能自誇的,基督徒應該最清楚,因為他們時常面對著被釘在十架上的耶穌,自認罪人。當然救人也牽涉到人生觀,而基督徒的人生觀是以耶穌為標準,所以,理論和實際救人是不能分開的。
(五)綜合神學意義:
非基督宗教神學不能只是比較兩種信仰理論而已,探索非基督宗教神學的目的是在與非基督信徒交談和合作時,了解天主的計劃和對基督徒的要求:
(1) 天主一定要求基督徒尊重別人誠意的信仰。
(2) 基督徒自己也要肯定自己的信仰,並作見証。
(3) 在交談和合作時,雙方都應以開放的心承認神以及生命的奧秘永遠超過人類所能了解和體會的。雖然耶穌對基督徒來說是道路、真理和生命,但是一方面父比祂大(若十四28),另一方面耶穌答應打發聖神引領信徒進入真理(若十六12~13),而聖神充滿世界,能用別人的智慧引領信徒進一步認識真理。
(4) 按照基督徒的看法,天主給人類的使命不是思想統一,而是彰顯出祂的無窮智慧和無限的愛情去照顧世人。所以和非基督宗教徒的來往,最重要的目的是彼此接納、作見証,並一起照顧窮人。這樣,則天主受到光榮,人類也得到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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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博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