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教師、法學士 [啟蒙師]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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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學士 [啟蒙師](Teacher, Doctor [Tutor, Paedagogus])

在《聖經》上師長之意義非常廣泛,諸凡一切被天主所召選來向人們傳達天主旨意,或指導君王百姓敬畏天主的人,都被稱為師長(出 24:12; 編下 26:5)。忠信的師長被《聖經》讚揚(達 12:3),天主自己有時亦被稱為教師(依 30:20; 約 36:22)。

一、教師在社會上的地位,顯著地見於充軍之後,厄斯德拉即是其中之一(厄上 7:11)。他們的職責是研究上主的法律,身體力行,並將之教導於百姓,這批人就是《新約》時代所稱的經師。可惜他們竟利用自己的職權將梅瑟的法律分析、補充及加添,至使其成為一個任何人都不能勝負的重擔,是以大受耶穌的責斥(瑪 7:1-5; 23:2-4; 谷 2:23-3:4等處)。

二、《新約》中有此稱呼的人有:
  1. 猶太經師(路 2:46; 若 3:10)。
  2. 洗者若翰(路 3:12)。
  3. 一般的猶太人(羅 2:20)。
  4. 一般的基督徒(希 5:12)。
  5. 保祿自稱為外邦人的教師(弟前 2:7; 弟後 1:11)。
  6. 在教會中任教導職務的一些人(宗 13:1; 15:22; 格前 12:28-29; 弗 4:11)。
  7. 但在這一切之上,主要的教師還是耶穌自己(瑪 4:23; 5:21; 8:19; 9:35; 15:3; 22:37; 26:25; 路 4:16; 谷 9:5; 10:51; 12:35; 若 1:37; 3:2; 4:31; 20:16)。

三、初期教會中的教師:

  1. 在耶穌時代就已有七十二門徒暫時受命外出傳教,教導人群的記載(谷 6:36),後來這竟成了他們終身的職責(瑪 28:20)。 他們的任務是宣講教導人獲得耶穌的救援,使人回頭作補贖,信任主耶穌基督(宗 20:20-21)。
  2. 在宗徒、先知及聖史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人亦被稱為教師(宗 13:1)。這些人的職務與宗徒、先知、傳《福音》者及司牧有著密切的關係(弗 4:11)。他們應忠於他們的職守(羅 12:7; 弟後4:2),應「正確地講授真理之言」(弟後 2:15; 得前 5:14),並勸勉教友應遵守他們的教導(希13:17),記念默想他們的生死,及效法他們的信德(希 13:7)。
  3. 在《鐸》2:3 提及到年老的婦女,她們應在家庭內善教自己的子孫,但這並不是在教會團體內的公開職務,因為聖保祿明明禁止她們在公共場所內發言(格前 14:34; 弟前 2:12)。
  4. 宗徒書信中,特別提醒人應躲避假教師,因為他們之教導只是為中悅人心,及為了現世的利益(弟後 4:3; 伯後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