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4烙印 [紋身]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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烙印 [紋身](Brand-marks, Stigmata [Gashing, Incisura])

烙印、割傷身體、紋身的習俗,大概在古東方是頗為普遍的。它的實施多用於奴隸、士兵及善男信女身上,即額或手臂上,以證其所屬的主人為誰。可是這種行為在《聖經》上,似乎除上述意義之外,另有他意,即紋身及割傷是為表示對死者的悲傷,這卻是上主法律所禁止的(肋 19:28)。司祭更不得紋身,免失尊嚴(肋 21:5)。在  依 3:24被視為懲罰。先知預告奢華美麗的耶京婦女,將被人烙印於身,作人的奴婢。

保祿宗徒在迦結尾內,又特別聲明:「從今以後,我切願沒有人再煩擾我,因為在我身上,我帶有耶穌的烙印」(迦 6 17)。無疑地,保祿沿用烙印的傳統觀念,強調自己是耶穌的「奴隸」,故此希望無人再敢難為麻煩他,免得招致主人——耶穌——的報復。保祿所說的這個烙印,固然不是身體上可見的標記,而是他一生辛勤努力在自己心靈上烙印的耶穌的肖像。蓋保祿一生堅毅遭受宗徒事業上的一切辛苦勞碌(格後 6:5; 10:15; 11:23, 27; 迦 4:11; 得前 2:9; 3:5; 得後 3:8),無非是為了肖似基督,與基督同生(羅 6:8; 格後 7:3),同死(格後 9:3),同苦(羅 8:17),同釘在十字架上(羅 6:6; 迦 2:19),同被埋葬(羅 6:4; 哥 2:12),同復活(弗 2:6; 哥 2:12; 3:1),同受光榮(弗 2:5; 哥 2:13; 羅 8:17),同承受天國的產業(羅 8:17),同為王統治(弟 後2:12)。無怪乎宗徒自豪說在自己身上,帶有「耶穌的烙印」(迦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