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9客人 [旅客、款待]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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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 [旅客、款待](Guest, Hospes [Passenger; Hospitality, Hospitalitas])

「客人」,希伯來人作「ger」,出自動詞(gur)。此字本意,並不是指在家作客的親戚,而是指素不相識在本地作客的外人,與我國「客」字的意義頗相吻合:凡不屬於本家本鄉的,皆可稱之為客,如「客鄉」「客籍」「客居」「客次」等。這些外人,不問其寄居時日久暫,不問其是否單身,或集體,皆謂之為「客人」( 創 23:4; 編下 2:16, 17)。僑居在外的原因,多半是為逃荒避難(出  2:15, 22; 盧 1:1),沒有什麼寄託,缺少法律保障,唯有依賴人情。

以民對於外客,不但素富同情,而且法律還明文規定應愛護客人,因為他們曾長期在外作客,明瞭作客的心理和苦楚( 創 15:13; 出 23:9)。對於外人不但不應欺壓,反應善待有如自己的同鄉,愛他如愛自己一樣(出  22:20; 肋 19:33, 34),與自己享有同樣的權利,遵守同樣的法律(肋 17:12, 13; 24:22; 戶 15:13-16, 27-31; 申 5:14);如已受割損,應與自己一樣舉行逾越節,吃逾越節晚餐(出 12:19, 43-49; 戶 9:14)。法律並且明文規定他們有權利,無異肋未人孤兒寡婦,分沾以民田地的出產(肋 19:9, 10; 申 14:28, 29; 16:9-12; 24:19-22; 26:11-13; 盧 2:2, 3)。以後還規定:他們如在以民中建立了家室,應與其所在地的支派分取地產(則 47:21-23)。這一規定,或更好說這一預言,只在默西亞時代,纔成為事實。(參見 宗 11:17; 15:8, 9; 羅 10:12; 迦 3:26-29)。日後以民沒有奉行上主的旨意,謹守這些法律,先知曾奉主命,嚴加譴責警告(耶 7:5-8; 22:3-5; 則 22:7; 匝 7:8-14; 拉 3:5, 6; 詠 94:5-7)。

《舊約》畜牧民族,自古知賓好客( 創 24:17-33; 出 2:15-21),這或許與他們的生活有關。以民祖先亞巴郎遊牧為生,居無定處( 創 13:1-7),自定居瑪默勒後( 創 13:18),給他的後代子孫留下了招待款留旅客的好榜樣( 創 18:1-9),他的姪兒羅特為顧全寄居在家的旅客,竟不惜犧牲他兩親生女兒的童身( 創 19:1-9)。因為主人有義務顧及保全旅客的安全和幸福。這一淳厚風俗,以民維持不替(民 13:15, 19; 列下 4:8-10; 約 31:32)。旅客寄居人家自應感恩懷德,但也不乏負心人,為此收留旅客也要有鑑別,免其受害( 詠 41:9; 德 11:31, 36)。雖然如此,若以民對旅客無情,就不配作以民(申 23:4-9; 厄下 13:1-3),真正的以民,對外方人和無依無靠的孤兒寡婦必依法盡己所能,加以照顧(多 1:8; 4:16; 約 22:1-11; 31:16-22, 31, 32)。

《新約舊約》善待行旅的法律,是由於以民曾在埃及作過旅客,《新約》善待行旅的法律,是由於天主子曾來世作過旅客:凡是人對無依無靠的人所作的,就是對他作的( 瑪 10:40-42; 25:35-45)。他一出生就逃往埃及,作客異鄉( 瑪 2:13-15, 19-23)。日後傳教,居無定處( 瑪 8:20),以葛法翁和伯大尼作他的家。講道設教往往取譬於款待賓客,救濟行旅( 瑪 22:1-15; 路 10:29-37; 路 14:7-11, 15-24)。由他的接受人情自作賓客,得知富有的人家內,還設有客廳客房( 路 19:5-7; 22:11, 12),以及當時人招待客人的禮儀( 路 7:44-46; 路 10:38-41; 若 12:1-3)。他派遣門徒,操練傳教事業,要他們身無長物,專心周遊傳道( 瑪 10:9-13; 路 9:4; 10:4-9),如人不接待,就是絕於《福音》,罪大惡極,甚於索多瑪和哈摩辣( 瑪 10:14, 15; 路 9:5; 10:10-12)。

宗徒日後傳教全依主命,寄居人家,接受人的款待(宗10:6; 16:14, 15; 18:1-3; 21:16; 羅 16:23);人如不接待收留,就拂去腳上的塵土,繼續前行(宗 13:50, 51; 18:6, 7)。傳教事業根本要求人毫無牽掛( 路 22:35),人既為《福音》操勞,就應由《福音》換取生活費用( 格前 9:1-18; 迦 6:6; 若三 5-8)。自然傳教員一有餘閒,亦應自行操作,免加重信徒的負擔(得前 2:9; 得後 3:7-9; 宗 20:33-35)。信徒對於傳教士,固然要款留招待(羅 12:13; 希 13:2; 伯前 4:9; 若三 9:10),但對於假傳教士,不但不要款留,而且也不要向他請安表示歡迎( 若二 7-11)。善待旅客如此重要,以致成為教會職員選取的先決條件(弟前 3:2; 5:10; 鐸 1:8)。

旅客在《新約》內,尚有兩種意義:對在世的天國教會而言,指教外沒有基督信仰的人士(弗 2:11-18; 哥 1:21);對在天上的教會天國而言,指旅途中教會的信眾( 格後 5:1-5, 6-8; 斐 3:20, 21; 希 11:13-16; 伯前 2:11),這也是《新約》子民應善待旅客的兩種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