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申命紀(Deuteronomy, Deuteronomium)
為《梅瑟五書》最後一部書名,除應細讀1746梅瑟五書條外,應參閱:0923法律、2072盟約、2341慶節、2051敬禮等條,此處只簡單地介紹一下本書的:(一)名稱、(二)主題和內容、(三)作者、(四)重要性、(五)中心思想。
(一)名稱:《申命紀》一如《梅瑟五書》其他各卷,在希伯來原文《聖經》中,取首字為名,稱為「這些話」。猶太經師稱之為「Mishne」即「重申前命」之意;《七十賢士譯本》稱本書為「Deuteronomion」,意謂「第二法律」,或「重申前命」;《《拉丁通行本》》從之。中文《申命紀》一名是出自《七十賢士譯本》,這名稱與本書的內容極為相宜,因為本書內的法律,泰半不是新法律,而是梅瑟把西乃山下所立的法律(出 19-23),重新扼要地向以色列子民新的一代,再述說一遍。
(二)主題與內容:
學者皆稱《申命紀》為「梅瑟的遺囑」,因為本書所記,是梅瑟死前一個月(1:3; 34:8),在摩阿布平原向以色列子民的新一代所講的三篇演詞。在這些演詞內,他回顧四十年來在曠野中所經歷的一切。一方面將天主對選民的愛護與仁慈和盤托出,另一方面也指出天主之所以懲罰他們,是在彰顯他的公義,其用意是在勸戒當代和後代的以色列子民,務要恪守盟約的法律,對天主表示忠誠孝愛,善用天主的恩賜,選民的禍福存亡,全繫於他們是否忠實遵守盟約。本書亦可視為《梅瑟五書》的結論,因為《創世紀》是記述選民的來源,《出谷紀》是記載天主為以民所做的豐功偉業,怎樣揀選他們為自己的百姓;《肋未紀》是闡明百姓對天主應盡的職務;《戶籍紀》是敘述天主長久試探了他們的忠誠;而《申命紀》正是這段歷史的結論,指出為天主百姓的以民,究竟當具備什麼條件,才能在許地安居樂業。
本書的內容,除包括一段簡單的導言(1:1-5)和較長的結論外(31-34),是由三篇演詞所組成:第一篇(1:5-4:40)是選民過去歷史的回顧(見 出 1-18);第二篇(5:1-28:69)是討論各種法律,包括倫理、禮儀、民法三種,這是神權政體之下的以民,所應遵行的法律(見 出 19-24);第三篇(29-30)是對以民命運預先提出的誠懇警告,預示他們存亡的關鍵,全繫於守法與否。31-34 記述梅瑟最後的訓示與事蹟。
(三)作者:
凡涉獵過《申命紀》一次的讀者,都會看出《申命紀》與《梅瑟五書》其他各卷有莫大的區別。無論在文法與語氣上、或思想上,都別具風味,又本書雖稱為法律,但文法與語氣,皆非立法者的口吻,只以循循善誘的口氣,反覆叮嚀,陳述各種理由,勸勉以民忠信於主;並且三令五申地將天主的愛情、仁慈和公義,擺在百姓面前,援引過去的歷史,證明自己的論斷:忠心守法,必國泰民安;違犯法律,必家破人亡。
由於本書別具風格,在經學界中,遂掀起了一個「誰為作者」的劇烈爭論。關於此點,詳見1746梅瑟五書作者條。十九世紀前,無論基督教會或猶太經師,無不以梅瑟為本書的作者(見 31:24-26; 瑪 19:7 及 申 24:1、 谷 12:14 及 申 25:5、 宗 3:22 及 申 16:15、羅 10:5-7 及 申 30:12、 若 1:17 等處)。但自十九世紀以來,第一個攻擊傳統意見的人是德外特(W.de Wette 1805),他認為《列下》所記載的約史雅王時代,大司祭在上主殿中所發現的法律書,即是約史雅王為復興宗教,授命司祭所編纂的《申命紀》,偽託梅瑟之名而發表的。這一學說為唯理學派頂尖人物,如委耳豪森等所接受,稱此一行為為「善意的欺騙」,的確轟動了一時。不過近數十年來,經過學者不斷的努力研究,有許多學者(數目日漸增多),有見於本書中的用辭與資料,具有古代的色彩,將本書寫成的年代,推至撒慕爾時代(T. Desheicher)、或民長時代(H. C. Welch),甚至舍根盟約大會時代(R. Brinker,見 蘇 24 章),羅伯特生(E. Robertson)甚至認為本書是撒慕爾先知將梅瑟原有的法律資料,編為法典,作為王國時代的行政大綱。
是以近代不少的學者又返歸傳統的意見,公認《申命紀》主要部分出於梅瑟。當然其中也有許多增補或變更的地方,因為民法的性質本身即是與時俱進的,而不是一成不變的,民法雖有變更,但梅瑟仍不失為作者。今舉出數點以資證明:
- 《申命紀》前半部的歷史敘述,與本書中所指的環境甚相吻合,如當時快要進入許地,梅瑟又知死期不遠,便給在場的與未來的民眾,作末次訓話(見 29:13, 14),囑咐他們善守法律;這時目睹西乃山天主發顯的長輩們多已故去,剩下的一般青年必須聽到西乃山的事蹟,同曠野中的長征史,才有殷鑒在前,日後進入許地,方不至重蹈覆轍,去敬拜邪神。
- 同時重申前令,在這種場合下,更容易得到解釋:一則關於未來的許地生活,梅瑟能增補或變更許多法律,因為他很關心未來,使以民有鞏固的組織,這是顯而易見的;二則為宣佈這樣的法律,梅瑟當然是最相宜的人物,「梅瑟學習了埃及人的各種智慧」( 宗 7:22),因為他生長在埃及的王家,他不祇精通各種學問,而對於埃及的法律更非常熟悉。既然天主上智的措置使他這樣長於學問,富於經歷,所以他不能不顧慮到以民未來的生活,應予以固定的法律。
- 本書的後半部,也絕不應視為事後的預言(如唯理派學者所言),因為梅瑟由於過去四十年的親身經歷,很能預料以民未來的遭遇。過去他們既然再三拒絕了上主的恩寵,自然日後也難保不失信於上主。但是由於長久的經歷,他又認識天主是極慈愛的,寬忍的。那末,以民既是萬民中天主特選的民族,自然也不會永久遭受他的擯棄,天主的仁慈必要得到最後的勝利,更何況如我們承認梅瑟真是一位大先知(見 18:15),他所預言的事,更不能不予以應驗。
- 如果《申命紀》不是那位建立神權政體國家的偉大梅瑟的著作,十二支派(特別在分為南、北二國之後)怎能把它作公法?歷史告訴我們,南、北二國都一致將《申命紀》定為治國大典。《撒瑪黎雅五書》更告訴我們,北國以民流亡之前,撒瑪黎雅人已奉《申命紀》為國法。如果《申命紀》不是古法,何能如此?
- 我們如不承認《申命紀》的來源古遠,此後歷史書的記載,先知們的宣講,也是無法理解的,因為他們都引用本書,採取它的真意,敦勸百姓遵守本書中的法律,同時指出《申命紀》最後幾章內,梅瑟的預言,怎樣在以民的歷史上逐一應驗(詳見2389歐瑟亞與1327耶肋米亞 )。
- 所謂的「敬禮集中法」( 申 12),亦並非如唯理派學者們說的,是約史雅所發明的,以完成他的宗教改革,因為「敬禮集中法」是基於西乃盟約,基於唯一的約櫃,那裡有約櫃,那裡即有上主的臨在(見 出 23:17; 34:23, 24)。如果「敬禮集中法」是出於約史雅王,或希則克雅王,那末,蘇 22 章所記載的,東方兩個半支派在約但河岸築了一座祭壇,幾乎因此大動干戈之事,將作如何解釋?達味聖王又為何急於為上主建立聖殿(撒下 7:1-7)?南北二國分裂之後,雅洛貝罕又為何急於再建立一宗教中心(列上 12:25-33)?並且在約史雅王之前,阿撒( 列上 15:11-14)、約沙法特( 列上 22:43-44)、約阿士( 列下 11:17-12:4)等王,亦都作過同樣宗教改革之事,這些史事將如何解釋?
- 約史雅施行宗教改革,並非在發現上主法律書之後,而是在前,即在他登極後第十二年即著手改革,及至十八年修建聖殿,才發現了法律書。詳見 編下 34章。
至於風格不同,亦比較容易解釋,因為本書是以遺囑的方式,演說的體裁寫成的;體裁不同,當然用辭或語氣也不能相同,這是誰也不能否認的,所以《申命紀》一書,除了卷末一小部分,與梅瑟逝世的敘述外,其餘的主要部分,皆是出於梅瑟。
(四)重要性:
按一般學者的公論,無論是公教或非公教以及唯理派學者,皆認為《申命紀》不論在文學方面,或宗教方面,對後期的作者影響很深;並且這種影響是如此明顯,致使許多唯理派學者都認為《舊約》的大部分經卷,特別是先知書,都是仿效《申命紀》而寫的。雖然有些學者以為《申命紀》的寫作時期當在先知的以後,但由此可證明彼此之間的密切關係。
我們都知道《梅瑟五書》簡稱「托辣」,後來這個名字成了全部《舊約》的名稱,但這名稱又特別用為本書(17:18; 31:26 等處)。如果我們能了解以民對「托辣」所有的尊敬,那便能明白他們對《申命紀》一書的重視;本書是應置於上主的約櫃之旁,每七年應向民眾宣讀一次(31:9-16),這又使我們知道本書所具有的價值。由此可見,本書必是以色列子民所共知的一本書,無怪先知們引用《申命紀》特別多,無論是在他們的書籍中,或預言裡,如《若蘇厄書》、《民長紀》、《撒慕爾紀上、下》、《列王紀上、下》、以及各先知書,差不多每卷裡都可見到《申命紀》的思想。
《申命紀》一書的影響如此之大,無非因為它是以民建國保國的大法。以民是以神權政體立國的民族,天主是他們至高的君主,無上的立法者和裁判者。《申命紀》就是天主給他們所立的法典,在以神權為本的國家裡,宗教、政治和社會是分不開的。以民的整個生活,無論是宗教的,政治的、或社會的,都以天主為目的,天主支配著他們整個的生活。以民的地位所以如此崇高,完全是由於他們是天主特選的「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 出 19:6; 見 申 7:6; 14:2, 21; 26:19; 28:9)。固此每個國民的一舉一動,都應遵守這個誡命:「你們該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 肋 20:26)。他們整個生活應是天主聖善的反映,因此,以民的社會法律即是他們的宗教法律,宗教法律也是他們的政治法律。這些法律是以天主十誡為基礎,宗教生活,倫理社會生活的規律,都包括在內( 出 20:1-17; 申 5:6-12);其他一切,如倫理的和禮儀的法律,無非是這個基本法律的引伸。
法律既然影響以民的整個生活,顯然這民族的組織,也必然依據這法律組成,他們越服從天主藉法律所顯示的聖意,越堪稱作天主的百姓;他們如不遵守天主的法律,也就破壞了神權政體國家的制度,也就破壞了盟約,所以法律的遵守或違犯,便決定他們的存亡(30:15-20)。由此可見,以民的存亡,完全繫於遵守或違犯《申命紀》與否;由此亦可看出本書的重要性,以及為何對後期作品有如此重大的影響。
(五)中心思想:
《聖經》學者皆認為本書是一部很接近《新約》思想的書。它的特點是在於把天主與人彼此間的愛情,作為宗教的基礎和目標。天主所以特選以色列子民,不是因為他們比其他民族優越,只是因為天主愛他們(7:6-8; 10:15):因為愛他們而與他們立約;因為愛他們,才掛慮他們,並在曠野裡奇妙地領導他們,護衛他們,照顧他們(4:32-40 等處);因為天主愛他們愛到極點,才因愛生妒,絕不容他們去愛別的邪神,或崇拜別的神;因此,愛情的天主自稱為「忌邪的天主」,「吞噬的烈火」,對於失信的百姓決予以嚴懲( 申 4:25; 5:9; 6:15 等處)。
天主雖然懲罰他們,但在懲罰中,仍然流露著他的愛:「你的天主原是仁慈的天主,他不會捨棄你,不會毀滅你,也不會忘卻他起誓與你祖先所立的盟約」(4:31)。雖然天主嚴厲地懲罰他們,最後還拒絕他們,但是這也是出自他的愛,意在藉著這種拒絕,使百姓與自己益相連繫。雖然他們心硬固執,天主還是依然愛他們,永遠愛他們,死心踏地愛他們(4:28-31; 30:3-6)。面對如此偉大的愛,以民的生活必須配合這個聖愛,必須以「以愛還愛」,作為他們服從命令,謹守法律的基礎。實在的,《申命紀》作者即將「愛天主」、「遵主聖意」、「恪守法律」,視為一事(5:10; 7:9),正如基督在《新約》中所說的:「你們如果愛我,必要導守我的命令」( 若 14:15)。
由此可見,那《舊約》為「畏懼的宗教」,《新約》為「愛情的宗教」的區別,不盡然合於實際。十誡之後(5: 6 -12),緊隨著愛情的誡命(6:5)。這也可見,「愛天主」的觀念,在《申命紀》裡是怎樣地佔著中心地位:「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6:5; 10:12; 11:13; 13:5; 30:6, 10; 見 瑪 22:37; 谷 12:30)。
既當愛主,自當愛人,不但應愛自己本族的人,亦當愛窮人、屬下、孤兒、寡婦,甚至奴僕(5:14; 23:16; 17; 24:6 等處);此外,愛人的範圍還應及於陌生的外人(10:16; 24:17; 26:12)。天主的愛是他們愛人的模範:天主怎樣愛了他們,他們也當怎樣去愛自己的近人(10:19; 24:18),如同基督在《新約》中,以自己愛人的模範,作為我們愛人的標準( 若 13:34)。
由上述各點看來,《申命紀》的思想實是最接近《新約》;當然,如果將《申命紀》的法律與《新約》對照起來,《申》顯得過於繁瑣,過於有法律的色彩。但是,不要忘記,這法律不祇是宗教法律,同時亦是國家法律,因此它當支配整個外表生活。但一切法律的中心觀念仍是宗教的,即是「愛天主」與「愛人」。關於這點,在《新約》中,有基督的證明。聖保祿更概括一切法律說:「愛就是法律的滿全」(羅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