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5宗徒諭文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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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徒諭文(Apostolic Decree, Decretum Apostolorum)

宗徒諭文載於 宗 15:23-29,可是它的要義也記於 宗 15:20, 21 及 21:25 內。 格前 8:1-13及 默 2:20兩處,原與該諭文無關,可是對於瞭解諭文所禁的祭邪神的祭物,卻有啟明闡隱的作用。

該諭文的宣布者是宗徒集團,時間是在公元四九或五○年,即當宗徒們在耶路撒冷舉行會議之際( 宗 15:1-35; 迦 2:1-10)。諭文的目的,並不屬於神學範圍,雖然它假設宗徒們異口同聲的在宣布:不可強逼信奉基督聖教的異民,去遵守梅瑟法律,尤其是不可強逼他們接受割損禮( 宗 15:5-11)。諭文的目的只在於制定一些規則,以便初時聖教會的兩部份信友,即無論是異邦人或者是猶太人,更能容易相處,使他們的生活更能夠協調,所以它的目的不屬於神學,而只著眼於紀律。既然諭文只具有紀律性,如果後來環境改變了,諭文可能失時效,也可以修改。諭文的對象是安提約基雅、敘利亞和基里基雅的教會。這事實說明,基督的聖教到了五○年代是怎樣的一種環境。後來改奉基督聖教的猶太人,果然人數一天一天的減少,因而該諭文的時效也便失落了。雖然這樣,可是由於它是宗徒會議的諭文,後來的基督徒不忍見它廢棄,便設法力謀保存,因此刪了一句,又另加了主耶穌的一句金科玉律,由此,諭文的性質也由紀律性的諭文,一變而成為倫理性的諭文,一直保存了兩三個世紀。

這些歷史的環境,按一些學者的意見,恰好說明了何以諭文會有兩種訂正本:東方訂正本和西方訂正本:前者保存著原始的經文,後者(見於 D 卷,少數小寫抄卷,聖依肋 和聖西彼廉著作中)由於皈 依 聖教的猶太人數目逐漸減少,諭文的原有紀律性轉而變為倫理性。西方訂正本的經文:「因為聖神和我們決定,不再加給你們什麼重擔,除了這幾項重要的事:即戒食祭邪神之物、血和戒避奸淫,並且凡你們不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不可做……」。在這訂正本經文內,刪除了第三條禁令「窒死之物」,而代之以 瑪 7:12 的金科玉律性的聖訓。根據許多教父的解釋,所謂「祭邪神之物」,可視作違犯天主十誡的第一誡,「血」是牽涉著第五誡,「奸淫」可解作第六誡的惡行。果然這樣,那麼刪去「窒死之物」而以主的金言作替代,這不是把宗徒諭文當作基督信徒的道德要略了嗎?

西方訂正本之價值只局限於聖教會的歷史趨向,卻決不是諭文的原文;原文無疑地只存留在所謂的東方訂正本內。這東方訂正本只包含上述的四條禁令,而不包含主的金科玉律的聖訓。關於諭文的四條禁令,除了「奸淫」一條外,其他三條的意義,都極清晰易明。該四項禁條,即:禁食祭邪神之物、血、窒死的禽獸肉,並戒避奸淫。究竟「奸淫」一詞,在這諭文中有甚麼意思,一般學者按其名詞 Porneis 的本意,解釋為婚姻以外的姦淫之罪,可是較具權威的解經家,則以為此處的「奸淫」,是指梅瑟法律所禁的某些血親間的不法結合,即非法的婚姻。他們認為該四項禁令,都應屬於同一性質,即提倡合法而聖潔的生活。究竟這兩意見孰是孰非,筆者不敢斷定,可是衡諸情理,第二種說法似乎對初時教會的環境,更為合宜。

見0864宗徒會議、1760祭邪神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