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民長 [民長紀]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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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長 [民長紀](Judges, Iudices [Book of Judges; Liber Iudicum])

民長乃指若蘇厄死後,撒烏耳未被立為君王之前的一段時期,被天主特別召選為拯救以色列民於敵人手中的那些英雄人物,按希伯來文稱為「Shophetim」,意即審判者。不過從《聖經》上所記述的看來,他們的任務固然包括處理民間訴訟的事(民 4:4),但他們首要的任務,是由敵人手中解救以民,之後負責治理以民(見 民 12:9, 10, 13, 14)。是以民長乃當時天主用來為領導治理以民的領袖。為此Shophetim不能譯作判官或審判者,而應譯作民長,因民長含意較廣,也與事實較符合。此外,在當時極可能客納罕人對他們的領袖,也有類似的稱呼。他們的任期可能只是短時間的,如漢尼拔耳作迦太基城的民長任期只一年。不過據《聖經》所載,以民的民長一經天主召選,大多終身為民長,直到他們去世。此外,他們中還有的兼有先知任務的,如德波辣(民 4:4),撒慕爾( 撒上 3:20; 7:15)。

《民長紀(士師記)》,一望而知,即記述民長的事蹟,全書共二十一章,可分為三大段:

  1. 1:1-3:6,為本書的引言,略述若蘇厄死後,以民當時宗教政治情形。
  2. 3:7-16,為本書的正文,主要記述六位較大民長的事蹟,即 3:7-11,記述敖特尼耳的事蹟;3:12-30,記厄胡得的事蹟;4:1-5:31,記德波辣的事蹟;6:1-9:57,記基德紅的事蹟;10:6-12:7,記依弗大的事蹟;13:1-16:31,記三松的事蹟;中間加插有六個較小的民長的事略:即3:31 記沙默加爾民長,10:1, 2 記托拉民長,10:3-5 記雅 依 爾民長,12:8-10 記依貝贊民長,12:11, 12 記厄隆民長,12:13-15 記阿貝冬民長。
  3. 17-21為兩篇附錄:即17:1-18:31 記述丹族搶去米加的神像並建立聖所,形成了宗教分裂的現象;19-21 記述屬本雅明族基貝亞人,因輪姦一個肋未人的妾侍,引起戰爭,使本雅明支派幾乎滅絕。

本書的中心思想以及作者的目的,由本書刻版式的文體:以色列子民行了上主視為惡的事(2:11; 3:7, 12; 4:1; 6:1; 10:6; 13:1),上主對以色列大發忿怒(2:14; 3:8; 10:7),於是上主把他們交在某仇敵手中,幾年之久(2:14; 3:8; 4:2, 3; 6:1; 10:7; 13:1),以色列遂向上主呼籲(3:9, 15; 4:3; 6:6; 10:10),上主派遣民長拯救以民--雖然所用詞句略有不同(2:16; 3:9, 10, 15),境內平安了多少年(3:11, 30; 5:31; 8:28; 11:33),可以得知,是要說明天主常實踐了西乃盟約,而背約的常是以民;而且以民的所以遭難,所以得救,全在乎他們對盟約的忠守與背棄。

關於本書作者以及作者年代問題,學者至今未能作一確切的答案。由本書內容與文筆看來,只可說,本書乃由數段不同的史料編輯而成,是以每段不同的史料,能出於不同的作者,以及不同的時代。但編輯成書的為誰,則不得而知。至於編纂的時代,由於作者一再感嘆地說「那時在以色列沒有君王,各人任意行事」(17:6; 21:25),這句話顯然是作者在編纂時所加的話,暗示作者已認識王朝的幸福,是以極可能在撒烏耳為王不久,也即在撒慕爾晚年時代,編纂了這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