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新約》司祭。一、名稱:
司祭,希伯來文作「Kohen」。此字的原意尚無法考定,但在《聖經》內用以指上主的司祭,亦用以指邪神的司祭(創 41:45; 出 18:1; 列下 10:19)。此字卻無陰性,因為以民從來不以為能有女司祭。指外教司祭,《聖經》上尚用「Komer」。此字的本意原謂「興奮」、「激昂」,因為外教的司祭舉行祭祀前後,常表示一種熱狂出神的態度(歐 10:5; 索 1:4)。「肋未」(Levi),意謂「依戀」,「結合」(創 29:34),《聖經》內平常以此字指稱比司祭低一級,在聖所或聖殿內服役的肋未支派的人,但有時也用以指稱司祭;不過平常多半與「司祭」一字聯用,表示司祭是出於肋未支派的司祭(申 18:1; 蘇 3:3; 耶 33:18, 21; 編下 23:18; 則 44:15)。近來有些學者,由語源學、宗教比較學,推究「肋未」一字的原意,來解釋《舊約》的司祭制度,和司祭制度的演變,創立了一些學說。這些學說原是為解釋經學上的一些困難,但結果反而自相矛盾,使問題更加困難,愈難解釋。
《七十賢士譯本》「司祭」作(Iereus),意謂「屬神的人」。《拉丁通行本》「司祭」作(Sacerdos),意謂「神聖的人」;「大司祭」作(Pontifex)以「大司祭」為神與人之間的橋樑,立於天地之間的中保。由此「司祭」一字,亦含有中保之意。
二、由來:
司祭的由來是由於祭祀。祭祀有私人的,有團體的:私人自獻祭祀,他執行的固然是司祭的任務,但平常卻不以他為司祭。在未有成立司祭制度以前,代表團體舉行祭祀的是各團體的首長:家庭有家長,部落有酋長,民族有族長,國家有君王(創 4:3-7; 8:20-22; 12:7; 14:18; 31:54)。在成立司祭制度以後,舉行祭祀就專成了司祭的任務;司祭代表私人或團體依儀舉行祭祀,因而有了教權和政權之分。這種制度由簡而繁,隨時演進。古代各民族大抵都有自己的司祭制度,今就《聖經》所載,來討論以民的司祭制度。
三、制度:
祭祀既是由人性而來,由祭祀而產生的司祭,亦可說是由人性而來,為此,凡是民族必有其司祭制度,以民又何能例外;所不同的只是以民的司祭制度,不只是人的制度,而也是天主的制度,因為天主曾參與其事,含有天主啟示的成分。惟其如此,所以以民的司祭制度分兩期:梅瑟前期和梅瑟後期。
甲、梅瑟前期:
在梅瑟以前,以民尚只是一個家庭,除保存他們祖傳對惟一神信仰以外,其餘的宗教生活方式與當地的民族大同小異,家長代表家族舉行祭祀。這一現象在梅瑟制定禮儀和司祭制度以後,以民進佔許地初期,因一切尚未就緒(申 12:8; 民 17:6; 21:25),不時仍然出現(民 6:11-32; 13:8-25);直到達味、撒羅滿王朝奠定大統,才有了定型,依據梅瑟法制制定了司祭制度。
以民僑居埃及,為時凡四百餘年(創 15:13; 出 12:40; 迦 3:17),為時不為不久,但《聖經》上對於他們在埃及的宗教生活,卻隻字不提。然而我們知道埃及是多神教最盛行的地方,以民與埃及人雜居共處凡四世紀,對於他們的宗教不能不有所認識,在自己的僑居地哥笙(創 47:1-12),也過自己的宗教生活,何況若瑟的妻子還是出自司祭家的閨秀(創 41:45),梅瑟日後娶的又是米德楊地司祭的千金(出 2:21)。但以民在埃及時,誰任司祭?是否梅瑟所屬肋未支派人士,在埃及時就已任司祭職務(出 2:1; 19:22)?無法考定(參見撒上 2:27, 28)。但有一點我們卻可斷定,即天主由埃及引出以民來,是要他們成為自己的民族,司祭的民族,向自己獻祭(出 3:12, 18; 4:21-23; 5:1-9),因為只有他是創造一切的全能的天主,配享祭祀,人只應承認他是上主,「雅威」(出 6:2-9; 19:3-6);所以特選了梅瑟和亞郎兩兄弟來完成這一任務,藉梅瑟制定了亞郎品位的司祭制度(出 4:14-17; 28:1; 希 7:11-14)。
乙、梅瑟後期:
以民出離埃及,來到了西乃山下,天主以梅瑟為中保,與以民訂立了盟約,頒布了法律(出 19-23)。法律的中心是祭祀,因為以民是一司祭民族,聖潔國民(出 19:6; 依 61:6。加下 2:17, 18);為此,凡是法律,不論是民事法,刑事法,或是聖潔法,無不與祭祀有關;且以祭祀簽定了盟約(出 24:1-8),依據盟約制定了敬禮(出 25-40),而有了固定的祭儀和司祭制度(出 29:1-9; 希 5:1-4)。
《舊約》的司祭制度分三級:大司祭、司祭、和肋未。
1、大司祭:
凡是團體制度,總有一位為首。司祭中為首的是大司祭,為此,稱大司祭為司祭長(列下 25:18; 編上 27:5; 編下 31:10; 厄上 7:5),或最高司祭。(肋 21:10; 戶 35:35; 編下 34:9; 厄下 3:1; 匝 3:1),或受傳的司祭(肋 4:3; 6:15),或直接簡稱為司祭,以之代表其餘的司祭。首任此職的是亞郎(出 27:1-28:5; 40:12, 13),以後由亞郎司祭家族中為首者繼任,平常大抵為長子,除非他有阻礙或缺陷(肋 16:32-34; 戶3:1-4; 編上 5:27-41; 24:1-5):這為以民是一永久的法令(出 29:29, 30; 40:15; 肋 6:8, 9, 15)。但後來政治參與教權,或教權參與政治,因而有了當政者罷免選立大司祭(列上 2:26, 27, 35),或大司祭獨攬政教大權的事。這種現象尤以公元前二世紀,至公元一世紀為甚。於是大司祭的職務就再不成為終身的職務,司祭長不但指在位的大司祭,也指離位的大司祭,或他們家屬中的司祭;有時竟同時有兩位大司祭。大司祭就職的年齡不見載於經典,相傳是二十歲。
2、司祭:
首任司祭職的是亞郎的兒子。亞郎家屬中,凡是男性,除非有法定的阻礙或缺陷(肋 21:16-24),為首的為大司祭,其餘為司祭:這是一條永久的法令(出 40:14-16)。司祭階級既盡屬亞郎子孫,為此,稱亞郎的子孫為司祭(肋 1:5; 戶 3:8; 10:8; 蘇 21:19; 厄下 10:38, 39)。又因司祭全屬於肋未支派,為此,稱他們為肋未司祭(申 17:9; 18:1; 蘇 3:3, 8; 耶 33:18, 21)。稍後,因大司祭雖同出於一家族,但由於所屬直系祖系不同,故用祖系之名來指稱司祭,如匝多克肋未司祭(則 43:19; 44:15)。匝多克是出自厄肋阿匝爾祖系,厄貝雅塔爾是出自依塔瑪爾祖系。達味王朝當時和以後(撒下 15:24-29; 列上 2:27, 35),以匝多克系司祭為正統,故有此名稱。見0338匝多克條。
3、肋未:
肋未是在會幕,或聖所,或聖殿內,協助司祭舉行敬禮,奉獻祭祀的肋未支派人士。肋未支派亞郎家屬的男性為司祭,肋未支派其餘家屬的男性即為肋未(戶 16:8-11)。天主以逾越奇蹟救以民出離了埃及,保全了他們的長子,所以他們的長子就屬於上主,應歸於上主(出 13:11-16; 34:19-20),但天主後來卻自願以肋未人來替代他們的長子,如長子的人數多於肋未人,多餘的長子就應以贖金贖回(戶 3:40-51)。天主選肋未人代以民長子在自己的聖所內服務,是因為肋未人富於熱忱(出 32:25-29)。從此俗人不得再接近聖所,違者處以死刑(戶 3:5-39; 8:13-19)。
以上是歷來《聖經》學者,依據《梅瑟五書》分析亞郎司祭品位的司祭制度,歸納所得的三種不同的等級。自十八世紀以來,學者對於《梅瑟五書》的成書問題,創立了一些新學說,以現有的《梅瑟五書》是由不同時代的文件,和不同時代的編者,湊合而成的,關於這一點,參見1746梅瑟五書。
集這些學說大成的是委耳豪森(J. Wellhausen)。依他的意見,《舊約》司祭制度最初只分大司祭和司祭,肋未與司祭並無分別,肋未成了比司祭次一等的人物,是在充軍以後,出於厄則克耳的制度(則 44:4-16)。他根據進化理論來衡量宗教思想和歷史,以為惟一神論只能是宗教史的最後演變。像《五書》內對惟一神的敬禮和司祭制度,只能出現於充軍後厄斯德拉時代。《五書》內關於敬禮祭祀的成分,都是出自「司祭文卷」,而這一文卷又最為晚出,約在公元前五○○年至四五○年間。《梅瑟五書》自公元前七世紀以來,陸續經過一些人改編修訂,至公元前四世紀左右,修訂「司祭文卷」的編者,再將《梅瑟五書》全部加以改編,而有了現今的《梅瑟五書》。《五書》的統一性應歸功於這位傑出的編者。他能有這番成就,自然該是一位經師,有些學者以為即是厄斯德拉。委氏為證實他的學說,就將充軍以後的經典,如《則》、《厄上、下》,和充軍以前的經典如《蘇》、《民》、《撒上、下》內,關於祭祀和司祭制度的記載,兩相比較,指出敬禮制度進化演變的過程,以證明梅瑟時代決不能有這樣完善的禮儀制度,和一些前後不相同,或竟自相矛盾的規定。這一學說有其可取之處,但因有不少之處言過其實,無所依據,始終受到了一些學者的反對:
- 《五書》的最後編者是該認識充軍以前的經典的,何以他改編《五書》而記載了這些事實和條例,是為與後世的記載相矛盾,或是為自欺欺人?
- 在西乃曠野的以民不能視為尚未開化的民族,他們在埃及寄居了四百餘年,埃及當時的文化相當高,何況梅瑟尚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出 2:10; 宗 7:20-22),所以他們在曠野能制出這樣的法律和制度。
- 梅瑟制定法律和禮儀制度,是為進據客納罕地後遵行,自然有些條文不適於當時的曠野生活。
- 禮儀制度雖隨時代環境有所變更,但基本原則則不變;否則就不是變更,而是廢除。
- 委氏以為一些在梅瑟時代不可能有的事,如文字和約櫃等,現在由考古學已證實,遠在梅瑟以前,就有文字和類似約櫃的事物。
- 則 40-48 九章所述,是一「神視」,先知依據以往的一些事蹟和法律、來說明未來的復興該是如何的聖潔、光榮、偉大;其中含有不少的象徵和寓意、不應照字義去解釋,或考訂當時與舊日制度文物的異同。
四、祝聖:
大司祭和司祭的祝聖與就職禮,肋 8; 9 兩章記載的頗為詳盡。參見 出 28-29; 39:1-32; 40:12-15。梅瑟奉上主命主禮殺牲舉祭,首先祝聖祭壇和聖所內的一切用具,然後祝聖亞郎和他的兒子,授與為大司祭和司祭的職務。祝聖和就職禮當眾舉行,且為期七天(肋 8:4, 5, 31-35)。首先叫亞郎和他的兒子沐浴取潔,然後給亞郎穿上全套祭服,在用聖油祝聖會幕、祭壇和所有的祭器以後,就將油倒在亞郎的頭上,祝聖他為大司祭。以後叫亞郎的兒子前來,給他們一律穿上祭服,協助大司祭舉祭,盡司祭的職務。
最初,司祭受祝聖時並不傅油,後亦傅油但似乎不是頭而是手、因 出 28; 41 記載,司祭祝聖禮含有兩種動作:一是傅油,二是「充滿手」(參見出30:30; 40:15)。「充滿手」一語的含義,學者解釋不一,大抵不外是謂:以油傅司祭的手,將祭品放在他手內,表示他以後有權獻祭,盡司祭的職務。祝聖大司祭,將油倒在他的頭上,表示他為司祭首領,其祝聖禮與祝聖君王無異。
傅油畢,奉獻贖罪祭祝聖祭壇(肋 8:14-17),為亞郎和他的兒子舉行全燔祭(肋 8:18-21),然後舉行祝聖祭祝聖亞郎和他的兒子為司祭(肋 8:22-30),最後舉行祭宴(肋 8:31-32)。第八天,亞郎和他的兒子正式就職,舉行就職的贖罪祭和全燔祭(肋 9:1-14),然後為人民舉行各種祭祀(肋 9:15-21);最後舉行祝福在場的民眾,於是禮成散會(肋 9:22)。
肋未的祝聖禮,見載於 戶 8:5-22。這祝聖禮亦是當眾舉行;但依儀式看來,只是一種潔淨禮,與取潔禮大同小異:首先灑以取潔水(戶 19:1-10),次剃除全身,洗滌衣服,再次奉獻贖罪祭和全燔祭。在奉獻以先,全體會眾覆手在肋未身上,亞郎以搖祭儀式將肋未獻於上主,作為以色列子民的獻儀,以代替以民長子事奉上主(戶 3:12, 13; 出 13:11-16):然後肋未按手在兩頭公牛犢的頭上,一隻獻為全燔祭,一隻獻為贖罪祭。禮畢,肋未方可進入會幕,在亞郎和他的兒子領導指揮下,為以民在會幕內服務,為以民贖罪,免得為凡夫的以民,因接近聖所而遭受災禍(戶 1:51; 3:5-10; 18:2-6)。為此,司祭是天主選定委派來代表自己接受人的祭品,為人舉行祭祀的人;肋未卻是以民獻與天主以代替自己的長子的人。天主將他們交給亞郎,要他們協助亞郎和他的兒子執行司祭職務;如此,全民族就無異實成了一司祭民族。因肋未並未受祝聖,所以肋未紀內不見記載有關肋未的事,只在 25:32-34 附帶提及了肋未的事;他們的事跡多見載於《出》、《戶》、《申》三書內,尤以《戶》為然。
五、服裝:
有司祭制度,就有司祭制服。司祭制服亦稱司祭禮服或祭衣。司祭制度有等級,司祭制服亦有等級;最莊嚴,最隆重的是大司祭的禮服,其次是司祭,再其次是肋未(出 28:2, 3, 40)。司祭禮服全部為細麻材料,不用毛線(出 28:39; 肋 16:4; 出 25:4; 28:5, 15, 31, 33; 39:2-5, 8, 24 等處「朱紅色的毛線」,原文只作「朱紅色線」。參見德 45:12, 13)。
大司祭的禮服:
出 28:29; 肋 8:7-9; 德 45:9-16,有詳細的記載。他的禮服,除司祭一律應穿的細麻短褲和長袍外,有:
- 用金線,紫色、紅色、朱紅色線,和捻的細麻線織成的「厄弗得」,以及用同樣材料編成,沿兩肩懸掛,沿兩腰繫住「厄弗得」的帶子。肩帶上面左右各有一塊紅瑪瑙石,每塊上面刻有六支派的名字,嵌在金框內,用金線鏈繫在兩肩的繫帶上(出 28:6-14; 39:2-7)。
- 用同樣材料織成,帶在胸前,當作舉行判斷工具的四方形的胸脾。胸牌上面嵌有四行寶石,每行三塊,共十二塊,每塊上面刻有一支派名字。胸牌內藏有「烏陵」和「突明」。大司祭為人民求問上主,來到上主面前,胸前常應帶上胸牌(出 28:15-30; 39:8-21)。參見1503烏陵和突明。
- 穿在「厄弗得」下面,較「厄弗得」稍長的紫色無袖長袍。其下周圍飾以用紫色、紅色、朱紅色線織成的石榴和金鈴鐺、一個石榴一個金鈴鐺,走起路來叮噹作響,使人知道他在聖所內往來執行任務(出 28:31-35; 39:22, 26)。
- 戴在頭上的禮冠。禮冠和冠帶,都是用細麻做成或編成的。禮冠前面,用紫帶繫有一塊金牌,金牌上刻有「祝聖於上主」的字樣(出 28:36, 38; 德 45:14; 智 18:24)。
禮服的穿法:
先穿長衣,後穿為佩帶「厄弗得」的無袖長袍,佩上「厄弗得」和胸牌,繫上「厄弗得」的帶子,戴上禮冠,將金牌繫在禮冠上,全套禮服就已在身(出 29:5, 6; 肋 8:7-9)。大司祭舉行隆重祭典時,常應穿上全套禮服,只有贖罪節日除外。這一日,大司祭舉行贖罪禮時,只穿亞麻短褲,亞麻長衣,繫上亞麻腰帶,戴上亞麻頭巾(肋 16:4, 23, 24)。
司祭的禮服見載於 出 28:40-43,共分五樣:
- 自腰至大腿,遮蓋下體的亞麻短褲(出 20:26);
- 渾然用麻線織成,長至踝的長白衣;
- 繫在腰間的亞麻綵帶;
- 戴在頭上的亞麻祭巾。
- 此外,似乎尚有亞麻做的「厄弗得」(撒上 22:18; 參見 撒下 6:14)。司祭禮服全部應是亞麻做的(則 44:17, 18):既已被祝聖,就只能在聖所內穿(出 29:21; 肋 6:4; 8:30; 則 44:19)。在聖所內盡職時,赤足,因聖所是聖地,故不可穿鞋(出 3:5; 蘇 5:15; 參見 出 29:20)。
肋未的禮服,梅瑟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戶 8:5-25),但後來肋未盡職時,似乎都一律穿上細麻長衣,腰間繫上亞麻腰帶,見 編上 15:27; 編下 5:12。
六、職務:
大司祭、司祭和肋未,有各自當盡的職務。這些職務雖因時代和生活的環境有所改變,但基本上與梅瑟法律的規定相符合、因為這些改變,都不過只是依據梅瑟法律,對時代生活因時因地制宜的適應。
大司祭的職務,除司祭應盡的職務外,還主管聖所或聖殿內,一切關於禮儀和祭祀的事,後來也主管殿內的財政(列下12:5-17; 22:3-7)。他是天主與人民間為首的中保,奉獻主要的祭祀,每年一次在贖罪節日,帶著火盤、乳香和牲血,進入帳幔後面的「聖所」,即「至聖所」約櫃上的贖罪蓋前,獻香灑血,為自己和家人,以及全體人民贖罪。間或也參與政事,主持會議,給君王舉行傅油禮(列上 1:7, 8, 39; 列下 11:12)。充軍以後,以民的政體政權從未正式恢復,大權遂漸漸落於大司祭之手;到了公元前二世紀,實行政教統一政策,大司祭亦為國家元首,獨攬政教大權,以形同參議院的「公議會」(Synedrium),治理教務政務(友 4:6-8; 加上 12:6; 加下 1:10; 11:27)。這種現象直到公元一世紀。
司祭的職務大別之,不外:
- 在聖所或聖殿內事奉上主,奉獻供物祭品(戶 16-18:2),作天主與人民間的中保,為人民贖罪取潔,代天主祝福人民。
- 教授人民天主的法律,指引人民奉行天主的旨意(申 17:18-13; 21:5; 33:10)。為此,司祭應熟悉經典,應心體力行,以身作則,否則就難免不有虧職守(歐 4:4-11; 拉 2:4-9)。固然,司祭與先知同是教導人民,但司祭傳授的是「天主的法律」,先知傳授的卻是「天主的話」;司祭是世襲的,先知卻是臨時召選委派的,且自公元前五世紀以後,就絕少見先知出現(耶 18:18; 則 7:26; 加上 4:26; 9:27; 14:41)。充軍以後,又出現了會堂,有了經師替代司祭傳授講解經典和法律:這也算是歷史上的一演變。
- 代人民請求詢問上主的旨意。這原是大司祭的職務,但後來也成了司祭的職務(出 28:30; 撒上 2:28; 14:18, 19; 23:9-12; 厄上 2:63)。德 45:7-27 實是對司祭和司祭職務,盡善盡美的一概括敘述。
到了達味朝代,司祭分二十四班(編上 24:1-9; 參見 厄上 2:36-39; 厄下 7:39-42; 12:1-7, 12-21; 路 1:5)。除大慶節全體應值班外,平日輪流每值班一星期;安息日晚祭前換班。二十四班中,以大司祭為首,其次是副大司祭(列下 25:18),聖殿主席或總管(編下 31:13; 厄下 11:11)。到了公元前後一世紀,又有了聖殿警官(宗 4:1; 5:24)和司祭長(瑪 2:4; 路 22:52; 若 7:32)。因大司祭已非終身職務,且任期無定,所以在《新約》內司祭長指在任大司祭,指前任大司祭,亦指司祭班的班長,或大司祭家屬中的司祭。
使司祭成聖的是上主,上主是聖的,所以司祭常應是聖潔的,免使上主的聖名、聖所、聖物、聖祭,受到玷污和褻瀆(拉 2:1, 2);為此司祭,執行任務時,不可飲酒(肋 10:8, 9; 則 44:21),不可接近女人(出 19:15, 22; 肋 15:16-18; 參見 撒上 21:3-6)。大司祭不可接近任何死人的遺體,不可披頭散髮,撕裂自己的衣服致哀。至於司祭,只可接近至親骨肉,如父母兒女,兄弟和未出嫁的姊妹的遺體;姻親的遺體概不許接近;不可剃光頭髮,修剪鬚邊,紋身割體。大司祭只可娶本族的處女為妻、司祭只可娶本族的處女,或寡婦為妻(肋 21:1-15; 厄上 10:18, 19; 則 44:20-27)。身上有殘缺,或眼瞎腳跛,或斷手斷足,或背駝矮小,或眼生白翳,身生癬疥,或無生殖能力的,一概不准執行司祭職務,只可享用分食供品和祭物(肋 21:16-23)。至於司祭就職的年齡,《聖經》上並沒有記載,但相傳是二十,或二十五歲。
肋未的職務:
昔日是遷徙營幕時,搬運會幕和其中的一切用具;紮營後,支搭會幕,照管會幕,協助司祭執行任務;聖殿建立以後,在聖殿內服務,有時也執行以往司祭執行的事務(戶 1:47-54; 3:5-39; 4:1-33; 編上 23:28-32)。服務的年齡隨時代和職務的性質而有所變更,最初是三十歲(戶 4:3, 23, 30, 47; 編上23:3),或二十五歲(戶 8:23, 24),後改為二十歲(編上 23:24-27; 編下 31:17; 厄上 3:8)。
達味撒羅滿時代,肋未分為四級:
一級在聖殿內協助司祭行祭,
二級當任判官和書記,
三級專看守門廊,
四級專司歌唱聖詠。
除當任判官和書記看的一級外,其餘三級都又另分班次:在聖殿協助司祭的分二十四班(編上 23:6-32; 24:20-31);在聖殿專司歌詠的亦分二十四班(編上 25; 參見編上 16:37-43)。看守門廊的雖分班次,但班次數目卻不甚分明,見 編上 9:17-27; 26:1-19。厄斯德拉和乃赫米雅回國後,仍依照司祭和肋未的班次,登記司祭和肋未的人數(厄上 2:36-42; 厄下 7:39-45; 11:10-18; 12:22-26, 44-47)。肋未退休的年歲是五十歲;退休後仍可指導協助自己的兄弟肋未服務(戶 8:25, 26)。服役期間,常應是聖潔的,即戒酒,禁絕房事(編上 15:12, 13),勤於洗滌,使自己不沾染不潔,常能侍立主前,善盡自己的職務。
七、權利:
有義務就有權利。肋未支派沒有分得產業,天主以自己當作他們的產業(戶 18:20-24; 申 18:1-18; 蘇 13:14, 33),將人民獻與自己的祭品,除一小部分應焚化獻作祭獻外,其餘概歸他們和他們的家屬享用;所以他們的產業即是上主司祭的品位,以作上主的司祭為自己的產業(蘇 18:7; 參見祭祀四:祭祀的禮儀)。至於肋未,輔助司祭,為聖所服役,有人民收入的十分之一為產業;由這十分之一再抽出十分之一獻與司祭,歸司祭享用(戶 18:25-32; 參見 申 14:22, 23, 27-29; 厄下 10:37-40; 12:44-47)。
進入客納罕地後,有司祭城和肋未城的劃分(戶 35:1-8; 蘇 21:1-42; 編上 6:39-66)。這些城市當然不是全歸司祭和肋未,只不過因他們住在其中,應給他們劃分點土地從事畜牧。十三座司祭城分布於南部,猶大、西默盎、本雅明三支派內;三十五座肋未城分布於東北部,其餘九支派內(蘇 21:1-42; 參見肋 25:32-34)。由此可以得知在北部聖地盡司祭職的多屬肋未(民 17; 18)。達味王國分裂為南北朝之初,許多在北部盡司祭職的肋未,由北朝來歸南朝,因為北朝為鞏固自己的勢力,實行宗教改革,背叛了上主(列上 12:25-33; 編下 11:13-17)。至於則 44:10-14,所謂的貶職肋未,是指猶大各城失職的肋未司祭(列下 23:8, 9)。他們有虧職守,不能再在新聖殿內當任司祭職務;在新聖殿內當任司祭職務的,只有忠正屬匝多克司祭家系的肋未司祭(則 44:15 16; 參見列上 2:26, 27, 35; 4:2)。
八、《新約》司祭:
《新約》有自己的司祭、祭祀和法律(希 7:11-19)。耶穌基督以自己的血締結了《新約》,自成了犧牲,自作了司祭,總結了《舊約》,完成了《舊約》所預表,所不能完成的事(希 7:18, 19; 8:13; 9:11-14)。但在《新約》內,除了《希伯來書》外,從來不稱耶穌基督或宗徒,或任何教會職員為「司祭」。「司祭」一名只用以指肋未司祭或教外司祭(瑪 8:4; 谷 14:53; 路 1:5; 若 1:19; 宗14:13; 23:4),和《新約》全體子民(默 1:6; 5:10; 20:6)。耶穌和宗徒雖身為司祭:奉獻祭獻,宣講天國的道理,但耶穌愛稱自己為大眾作贖價,獻出自己生命的「人子」(谷 10:45; 14:24; 參見 依 53),為羊捨生的「善牧」(若 10:11; 希 13:20; 參見 則 34:11-16, 23, 24);宗徒愛稱自己為「基督的使者」(格後 5:20),「傳佈《福音》的使者」(弗 6:20),「《新約》的僕役」(格後 3:6),「《福音》的僕役」(弗 3:7; 哥 1:23),「教會的僕役」(哥 1:25)「天主奧秘的管理人」(格前 4:1),「基督的僕人」(羅 1:1; 迦 1:10; 雅 1:1; 猶 1),「世人的中保」(格後 5:18, 19)。《舊約》的司祭與《新約》的司祭雖同為司祭,但《舊約》「司祭」一字的含義,決不能概括《新約》司祭的含義;為此,《新約》內不大用《舊約》慣用的「司祭」一名,來指稱《新約》的司祭。至於《希伯來書》是將《新》《舊》二約作比較,故不得不用同樣的術語,以襯出《舊》《新》二約司祭和祭祀的異同。此外,還有一點,我們須得注意:在《新約》內,固然除《希伯來書》外,沒有「司祭」名稱,卻有「中保」(Mesites)名稱。這一名稱見於希 8:6; 9:15; 12:24; 亦見於 迦 3:20-22; 弟前 2:5。今就《希伯來書》,參照其他經書,來討論《新約》的司祭。
甲、
不論《舊約》或《新約》的司祭,都是由天主選派的,人不能自薦,或自任為天主的司祭(希 5:1-4);但《舊約》司祭繼承的是亞郎的司祭品位,出自肋未支派;《新約》司祭繼承的,是依照默基瑟德司祭品位永作司祭的基督的司祭品位,出自猶大支派(希 5:4, 6);所以《新約》的司祭不是繼承《舊約》的司祭,而是取代了《舊約》的司祭(希 7:11-19),因為默基瑟德的司祭品位遠超過亞郎的司祭品位。《舊約》和《新約》的司祭雖同是亞巴郎的後代(希 6:13-20; 參見 迦 3:16-18)但,《舊約》的司祭只向人民徵收什一稅,而《舊約》司祭之祖亞巴郎,卻向預表《新約》司祭的至高者天主的司祭,兼撒冷王的默基瑟德,呈獻了十分之一的勝利品,接受了他的祝福。從來只有在下的接受在上的祝福,這是沒有人可反對的(希 7:1-10; 參見 創 14:17-20)。
乙、
《舊約》的司祭品位是暫時的,故可以變更廢除;《新約》的司祭品位,「不是按照血統所規定的法則,而是按照不可消滅的生命的德能」,有天主的誓言作保,所以是永存不替的(希 7:16, 17參見 詠 110:4);何況「按照血統法制」的司祭是有死的人,本身就需要人接替;「按照不可消滅的生命的德能」的司祭,不是由血肉而生的人,所以永遠常存,不需要人接替(希 1; 7:3, 8, 20-25; 參見 路 1:35; 14:19; 詠 110)。
丙、
《舊約》司祭是有罪的人,應為自己獻祭贖罪;《新約》司祭,在一切事上與人相似,只是沒有罪,是一位聖善完美,無辜無玷,別於罪人,高於諸天的司祭(希 4:14-16; 5:8-10; 7:26-28)。《舊約》司祭進入的是人手所造的帳幕和聖所;《新約》司祭進入的,卻不是人手所造的帳幕,而是天上的聖殿;不是一年一次,而是一次進入了,就永遠坐在天主的右邊,作我們的中保(希 9)。《舊約》司祭奉獻的祭祀雖然繁多,只能使人得到肉身的,即外在的聖潔,卻不能潔淨人的良心,除去罪惡:《新約》司祭只一次奉獻了祭獻,只奉獻了惟一的祭獻,就完成了永遠救贖的事業,使人獲得聖化,除去死亡的行為,足以去事奉生活的天主(希 9:11-14; 10:3-18 參見 若 4:29-23)。總之,《舊約》的祭祀和司祭,只是未來事物的模型和影子(希 8:5; 9:9, 10; 10:1-7);《新約》的祭祀和司祭,卻是《舊約》所預表的事物的實體(希 10:8-10; 參見 哥 2:17; 格後 5:17);實體怎樣超越影子,《新約》的祭獻和司祭,也怎樣超越《舊約》的祭獻和司祭。為此,初期的教父,不論是東方的,或西方的教父,在自己的著作內,愛稱基督為司祭。
丁、
《新約》的祭祀是永遠的祭祀,《新約》的司祭是永遠的司祭,所以《新約》的祭祀和司祭是惟一的(希 5:6; 6:20; 7:3, 13-28; 10:12-14)。這惟一的祭祀和惟一的司祭,即是耶穌基督,降生成人的天主子。他從永遠就被預定為司祭(希 1:2, 3; 參見 羅 1:4, 5; 弟前 3:16),一降生成人,就成了人類的司祭,惟一的中保(希 2:14-18; 5:7-10; 8:6, 7, 9, 15; 10:5-10; 12:22-24; 參見 弟前 2:5-7),祝聖自己為司祭,奉獻自己為贖罪祭和全燔祭,頭上、手上、腳上,都滿是自作犧牲的鮮血(參見 出 29; 肋 8:9 所載司祭祝聖就職禮),一次而為永遠完成了救贖的事業(希 7:27, 28; 參見 瑪 26:28),獲得了全人類作自己的產業民族,使他們分享自己為君王和司祭的品位,成了特選的種族,帝王的司祭,聖潔的國民,歸於主,獲得主憐愛的子民(伯前 2:9, 10),在世照樣舉行他所奉獻的祭獻,記念他的死亡,傳報他的復活,期待他的再來(路 22:19, 20; 格前 11:23-29)。
戊、
《舊約》子民是一司祭民族,因為天主召選了以民,是為代表全人類向自己獻祭,以他們為自己的長子( 出 4:22, 23; 申 7:6);《新約》的子民更是一司祭民族,因為作《新約》司祭的是天主的獨生子,他替代全人類做了贖罪的犧牲(羅 8:3, 4; 格後 5:21; 迦 3:13, 14; 伯前 2:24; 若一 2:2),使凡相信他的人,在他內同死於罪惡,而同活於天主(羅 6:4-13; 格後 5:14, 15)。
他是一切受造中的首生者,是為身體的教會的頭,整個教會全體子民在他為頭下,各自互為肢體(格前 12:27; 弗1:22; 哥1:15-20):各肢體與頭相連,共成一身,分享頭所有的職務和光榮(弗4:15, 16);所以,《新約》子民在基督內,都成了君王和司祭(默 1:6; 5:10; 參見 依 61:6)。《新約》子民賴聖洗聖事成了基督的肢體(羅 6:3, 4; 格前 12:12, 13),分享他的司祭品位,為此,他們應與他心心相印(斐 2:5),效法他(羅 15:5; 伯前 2:21-25),奉獻自己,除舊更新(羅 6:6),釘死自己的邪情私慾(迦 5:24),不與世俗同化(羅 12:2; 哥 3:5; 若一 2:15-17),使自己的一生如基督的一生,是一祭獻(若 13:15; 弗 5:15; 斐 2:17; 哥 3:17; 希 13:20, 21),所言所行盡成為中悅天主,充滿芬芳的馨香祭(斐 4:18; 希 13:15, 16),獻上自己的肉身當作生活,聖潔,悅樂天主的祭品(羅 12:1; 迦 6:14):這是天主的子民,《新約》的子民,在基督內,賴聖洗聖事,成為基督肢體,共有的司祭品位。基督在行祭,自獻作犧牲前所作的祈禱詞內(若 17),就明說他奉獻自己為祝聖自己,祝聖他的門徒,祝聖因他的門徒的宣講而信從他的信徒,使他們與自己合而為一,共同奉獻,祝聖自己,而存在父愛他的愛內,叫世界知道他是父派遣來的,父愛他們如同愛他自己一樣;這樣,他在那裡,他們也在那裡(若 12:26; 14:3; 17:24)。總之,他成為司祭,成為祭品,是為使凡信從他的人,與他同成為司祭,同成為祭品。
己、
但在信徒中有身為司祭的信徒,就如在為司祭民族的以民中,有身為司祭的亞郎和他的子孫。這些信徒不只賴聖洗聖事分享基督的司祭品位,而且賴神品聖事分任基督的司祭職務,在世作基督的代表,執行基督的司祭職務:奉獻基督奉獻的祭獻,宣講基督宣講的《福音》。宗徒是耶穌親自祝聖的首批司祭(瑪 10:40; 18:18; 路 10:16; 22:19; 格前 1:17; 9:16; 格後 5:20; 13:10; 弗 6:20),宗徒奉基督命,再施行神品聖事,祝聖一些司祭繼承自己的位,這樣,一脈相傳,以至於今。這些人員在初興教會內,或稱之為「長老」(Presbyteros),或稱之為「監督」(Episcopos)或稱之為「執事」(Diaconos),我國公教歷來譯作「六品」,因教會分神品為七品,七品即任司祭職務的司鐸,(即神父)。
這三名稱原出自希臘文,意義甚為廣泛,《新約》初期著作應用這三名稱亦無固定意義,故很難由這三名稱來推斷他們職位的等級,和職權的高低,尤其是「長老」和「監督」二名常相混互用(宗 20:18, 17; 鐸 1:5, 7)。但在《新約》較後的著作內,這三名稱的意義已漸趨明朗固定。到了公元一世紀末,二世紀初,教會的行政組織,就已具有形同日後教會的聖統制度。這原是組織制度有如有機體的自然趨勢的演變和發展,由「監督」、「長老」和「執事」,脫胎而有了日後的主教、司鐸和六品。《新約》原是些應時的著作,記的是當時初興教會的事蹟,而所記又並非全部的事蹟,亦無意指出將來能有的具體發展,只不過提綱絜領記錄由聖言而出生的教會,在聖神德能推動下,所有的富於生命的發展。這一發展自然要繼續下去,直到主再來。所以,教會的日後發展,都是出於為生命的天主聖言,和為天主德能的天主聖神(若 6:63; 14:17; 15:26; 16:13; 宗 15:18; 20:28; 弗 4:4-16; 格前 12:4-11; 弟後 1:14; 伯前 4:11, 10),表現教會生活的聖統制度又何能例外。
這些人員有時可由地方教會推薦,但主持其事和任命之權,卻全操在宗徒或宗徒授權人之手(宗 6:2-6; 16:23; 鐸 1:5)。任命授職的儀式,不外是祈禱、齋戒和舉行按手禮(宗 13:3; 弟前 4:14 5:22; 弟後 1:6)。各地教會內,都有這樣的人員,或協助,或代替宗徒治理教務,拓展教會(宗11:30; 15:4, 6; 16:4; 20:17; 21:18)。他們雖然盡的是司祭職務:舉行聖祭、聖事,赦免人的罪過(若 20:19-23),宣講天國《福音》(瑪 28:16-20),監督治理教會(宗 8:38, 40; 雅 5:14; 弟前 5:17; 伯前 5:2-4),但在《新約》內,如前所說,從來不自稱或被稱為司祭。較晚出的三牧函(《弟前》、《弟後》、《鐸》),對於他們的職務,應如何執行職務,應具有什麼品格和品德,敘述的相當詳盡,可視為教會的行政憲章大綱,和後世教會聖統制度的張本。
至於我國,自古以來,以乎是以倫理生活代替了宗教生活,所以宗教生活不甚突出,在古籍經典內,就不見有「司祭」或「祭司」的名稱。以後,如人不自主祭,就請男女巫祝代己行祭,後世易以僧道,像新《舊約》和古代地中海沿岸各民族所有,終生或世系供司祭職務的司祭階級制度,是不見於我國歷史的。
見1757祭祀、2103聖事、2051敬禮、2085聖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