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靈魂(Soul, Anima)
在《舊約》和《新約》內,平常用以指「靈魂」的字凡三:一是「nephesh」( 依 57:16作:「neshamah」),與此字相當的希臘字是「psyche」,拉丁字是「anima」;二是「ruah」,與此字相當的希臘字是「pneuma」,拉丁字是「spiritus」;三是「leb」與此字相當的希臘字是「kardia」拉丁字是「cor」或「animus」。這三字在這三種文字內的原意,甚為複雜,三字的意義,固然有許多相同之處,但習慣上應用起來,仍有許多不相同的地方,因而不能視為純粹的同義字。今就《舊約》和《新約》對這三字所有相關的含義,簡略概述如後。
一、在《舊約》中:- 最初此字之意,似乎是指咽喉、氣管( 依 5:14; 哈 2:5),由此轉借引伸,而有了氣息、呼吸,以及凡使物體成為生物的事物;再加以引伸而有了生活力或生命因素的意義。由此可見,此字的本意最初並不是指一事物,而是指一種狀態或過程,因而意義繁多,能指生命、生物、生氣和生命的原因。
- 此字指一切生活的受造物,如蟲、魚、鳥、獸( 創 1:24; 2:7, 19; 9:15, 16);但不指植物,因為植物沒有生氣和血。血是生命的象徵和寄託(肋 17:11; 申 12:23)。此外,泛指人或指某人,與代名詞連用,也指人本身( 創 12:5; 27:4; 出 1:5; 肋 5:1-4; 詠 4:2)。
- 此字指人的生活成分;不但指人的心靈和肉身,而且也指人的生活情緒和感覺,如說「靈魂」受到不潔之物的沾染(則 4:14; 原文作:「我的靈魂從來…」),感到舒暢、憔悴(戶 11:6; 耶 31:25; 詠 19:8; 94:19),渴慕、追求(申 4:29; 詠 42:2, 3; 63:2),饑餓、飽飫(耶 31:14-25; 哀 1:19),憎嫌、愛好( 創 34:3; 戶 21:5; 約 10:1; 歌 1:7)情願、拒絕( 創 49:6; 約 7:15),虔誠、希望( 詠 25:1, 2; 33:20, 21),歡樂、悲傷( 詠 35:9; 42:6; 86:4; 約 30:25)。
- 此字指人的性命或生命( 列上 19:4),如「靈魂」全操在天主手中(約 12:10; 則 18:4),收回「靈魂」,為「靈魂」擔憂(蘇 9:24; 則 32:10),救得「靈魂」( 創 16:17, 18),圖謀「靈魂」,冒「靈魂」的危險(民 5:18; 詠 56:7; 57:7),剷除「靈魂」( 創 17:14),「靈魂」死亡(民 16:30),都是指性命或生命而言,故譯文多譯作性命或生命。
- 字有時亦指「心」,與「心」互用,凡「心」所能有的作為,都可歸之於「靈魂」。如喜怒哀樂歸之於「靈魂」( 撒上 1:15, 16; 約 33:20; 詠 94:10),貪求企圖亦歸之於「靈魂」(歌 3:1-4; 詠 78:18; 84:3),因為在《舊約》內,以心指整個人和生命,以「心」為一切內在作為的中樞。
- 但這所謂的「靈魂」,是直接由天主而來,是天主賦與人身的生命( 創 2:7; 依 57:16; 耶 38:16),所以,這為人生命的「靈魂」與天主脫離不了關係,也與它賦與的人身脫離不了關係。它是賴天主而生活( 詠 33:21, 20; 依 38:19),嚮往渴慕天主( 詠 42:2, 3),如大旱之望雲霓( 詠 63:2),有天主在前就不勝歡愉( 依 61:10; 詠 35:9),沒有天主在旁就不勝悲傷(哀 3:17, 18; 詠 62:2, 6; 77:2, 3)。為此,它盡其所能愛慕、事奉、讚美天主(申 4:29; 6:5; 10:12; 詠 146:1, 2)。像這樣的思想和觀念,在《聖詠集》內較其他經典更為普遍。
這「靈魂」注入在人身內,使人成為有靈的生物,為人身生命的因素;有它存在人體內,人就是活的,有生活的表現( 創 2:7)。但希伯來人並不以人為肉身和靈魂的合體,至少最初是如此。他們以「肉身」、「靈魂」和「心」混指整個人,所以人死後,仍稱之為「靈魂」(肋 19:28; 21:11; 戶 6:6; 9:6)。並不以「靈魂」為不死不滅的神體,以它是存在氣息和血內(肋 17:10-14; 申 12:23-27; 詠 9:13; 72:14; 參見 創 9:4-7; 約 6:18)。
凡是生物都有氣息,而且這氣息都是由天主而來,因為天主是生命之源( 創 1:2; 詠 104:29, 30; 訓 3:19-21)。人有的氣息和肉體,究與其他生物所有的不同( 創 1:27, 28; 2:7; 約 12:10)。 依 《舊約》思想,在人身內,有所謂的「靈魂」(nephesh),有所謂的「神魂」(ruah)( 創 6:17; 7:22; 約 34:14, 15; 訓 12:7),二者雖同為生氣或氣息,但意義究不完全相同,各有自己特殊的含義:「靈魂」可視為生命的要素,「神魂」卻是生命的根源。「神魂」總不死;人死後「神魂復歸上主」(訓 12:7);但「靈魂」卻能死,且能置之於死地(戶 23:10; 民 16:30; 則 13:19)。
希伯來人始終相信人死後仍然存在,謂人死是復歸老家,「與自己的先人」相團聚( 創 25:8; 35:29; 民 2:10; 編下 34:28),相信人死後降入陰府( 創 37:35; 戶 16:30; 依 14:15; 多 3:10)。善人惡人死後同入陰府(戶 16:33; 約 24:19; 詠 49:11-15; 依 38:10, 11),遠離世人,不見光明(約 7:7-10; 10:21; 33:22-30),再也沒有甚麼作為( 依 38:18; 訓 9:10; 詠 6:6)。對於人死後,人的「靈魂」所有的狀態,希伯來人沒有一個清楚確切的觀念(訓 3:18-21; 約 14:7-15)。隨著啟示的進展,對於人死後的事,在晚出的經典內,才有了較清楚的說明,知道人死後,肉身化為灰土,「靈魂」卻 依 然存在,是不死不滅的。這一觀念在較晚出的智慧篇內,尤為顯著(智 2:23; 3:1-4; 9:15; 15:8-11)。人死後,「靈魂」不但不死不滅,而且依照人在世的功過,要受到賞罰(智 2:22; 5),為此,人不能以現世榮辱苦樂來衡量、預卜身後的榮辱苦樂,不應只注重有死有壞的肉驅,卻要,而且另外要注重不死不壞的「靈魂」(智 3; 4)。由於得知「靈魂」的不死不滅和身後的賞罰,對於「肉身」復活的道理也有了顯著的進展(智 1:15; 3:2-8; 參見 依 26:19; 達 2:2; 詠 16:10; 加下 7:9-12),因為肉身與「靈魂」原是「相 依 為命」的(智 8:19-20; 參見 創 2:7)。
二、在《新約》內:
「靈魂」一字的含義和用法,大抵說來,與《舊約》無異,只不過在幾點上,意義較為明確而已。《新約》用以來指「靈魂」的字是「psyche」。此字的原意,與希伯來文「nephesh」一字的原意,大抵相同。指生命( 瑪 6:25),指性命( 路 6:9; 若 10:11),指氣息或生氣(宗20:10; 默8:9; 16:3),指生命的因素( 路 12:20; 羅16:4; 斐2:30),指生活的情緒( 谷 14:34; 若 12:27; 宗 14:2),指心意心靈( 瑪 11:29; 路 2:35; 弗6:6, 7; 斐 1:27; 哥 3:23),指人,任何人或大眾(宗2:41-43; 羅 2:9; 伯前 3:20),指自己本人( 路 14:26; 若 12:25; 格後 1:23)等。按希臘文此字雖有喉嚨之意,但《新約》內從未以此字來指喉嚨。
《新約》對於人生身後的事,有了更進一步的啟示,雖然人對於身後尚不能說已徹底明瞭,但至少已不如《舊約》中人不得要領,明知人死後,肉身雖腐爛,化為灰土,但靈魂卻仍然存在( 瑪 10:28; 27:50; 路 16:29-31; 23:42, 43),將依照生前的功過接受賞罰( 瑪 16:25-27; 25:31-46)。「靈魂」在末日要與肉身再相結合而復活,成了《新約》信仰的基本道理( 格前 15)。由此可見,《新約》亦如《舊約》,以「靈魂」指整個人而言,從不以「靈魂」能單獨存在。「靈魂」始終是屬於一人的,人一存在,就有他的「靈魂」和「肉身」;人一死,他的「靈魂」脫離「肉身」而存在,但仍是某人的「靈魂」,「肉身」終於要復活,與「靈魂」再結合;所以人雖死,而仍要復活,永遠存在。這一點《新約》是說得再清楚沒有了( 瑪 18:7-9; 25:46; 若 5:24-29; 得 5:23; 格前 15:12-19, 52-58; 希 10:36-39; 伯前 1:3-9)。
《新約》不但對於人身後的生活,而且對於人現世的生活,也有了更進一步的啟示。人在《新約》啟示下,更清楚知道了人的肉身與靈魂在現世彼此間的關係。以往以為痛苦和羞恥的事,現在不但不以為痛苦或羞辱,反而以為是福樂和光榮( 瑪 5:11; 斐 1:29; 3:7-11; 得後 1:4, 5)。人在世該怕的不是肉身的痛苦和死亡,而是靈魂的痛苦和死亡( 瑪 10:28; 雅 5:19, 20; 默 2:10; 20:6, 14; 21:8);該貪求的不是世界的福樂,而是靈魂的得救( 谷 8:36, 37);該恥的不是受凌辱,而是恥自己不知救靈魂( 谷 8:38; 路 9:26; 12:8, 9)。靈魂既如此可貴,人就應不怕犧牲自己的一切和性命來救自己( 瑪 16:24-26)和別人的靈魂( 格後 12:15; 羅9:3; 迦4:19; 得前2:8),其中的原因,就因為人是基督,活天主子,以自己性命(原文作「靈魂」)換來的( 瑪 20:28; 谷 10:45),人由於基督,在聖神內已有了永生( 格前 15:45)。暫生如與永生相比,實有有限與無限之別,犧牲短暫的今生為獲得永無窮盡的來生,又有甚麼不值得(羅 8:18; 格後 4:17)。
人因為在聖神內有了永生,所以人的生命在世就已富有神性(弗 1:13, 14; 4:30; 格後 1:21, 22; 羅5:5)。《新約》為表示靈魂具有這種超性生活的狀態,常稱人的靈魂為「神」或「神魂」 (pneuma 格前 2:10-16),尤以聖若望和聖保祿喜用這字來指稱在聖神內生活的靈魂( 若 3:5, 6; 4:23, 24; 6:63; 14:17; 羅 8:10, 16; 格前 3:1; 7:34; 弗 4:23)。為此,聖保祿將人分為三種:屬肉的人(羅 7:14; 格前 3:1-3),屬靈的人( 格前 2:14)和屬神的人( 格前 2:13, 15; 14:37):屬肉的人是指隨從肉慾生活判斷的人;屬靈的人是指隨從靈性生活判斷的人;屬神的人是指隨從聖神生活判斷的人(羅 8:3-9);屬肉和屬靈的人是屬於地上的人,屬神的人是屬於天上的人( 格前 15:47-49)。血肉不能承受天主的國(格前 15:50),屬靈的人也不能明瞭天主的事( 格前 2:14; 參見 瑪 16:23; 雅 3:15),只有抑制情慾(迦 5:24; 羅 6:6; 8:12, 13; 伯前 2:11),隨從聖神引導,具有基督精神的屬神的人(羅 8:9, 14, 15; 迦 5:25; 哥 3:2-10),才是天主的子女,明瞭天上的事:生時與主同生同死(羅 6:3-13),死後與主同在( 格後 5:1-10; 斐 8:23),期後主再來,使自己卑賤的身體,相似他光榮的身體,由死者中復活,進入永生,終於獲得自身徹底的救贖(羅8:11, 23; 斐 3:10, 11, 20, 21; 格前 15:42-44)。天主是忠信的,只要人信賴天主,天主聖父必聖化保存他,使他在主耶穌基督再來臨時,「神靈」、「靈魂」和「肉身」全無瑕疵,堪赴羔羊的婚筵(得前 5:23, 24; 格前 1:4-9; 默 19:9)。
由以上所述,得知在《聖經》內,不論是《舊約》或《新約》,「靈魂」一字的含義,甚為複雜,不能按字直譯,尤以中文為然,只有依照上下文義,就其含義翻譯,故在譯文中多次不見「靈魂」一字。這一點,《聖經》譯本讀者不可不注意。
見0031人、0253心、0561肉身、0601血、0436生命、0524死亡、0562復活、1453恩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