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6禮品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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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禮品(Gift, Bribe Munus)

在富有人情味及好客的古東方諸民族之間,禮物的贈送是很尋常的事。這可由古代的歷史及考古學者們研究的報導足以證明。當時所通用的禮品,大都是他們財富之所及的牲畜、食糧、生果、肉、餅、衣物、錢幣等。《聖經》上遠在聖祖時代,即記載有雅各伯的兒子向若瑟贈禮的敘述,並清楚地指出禮品中有香液、蜂蜜、樹樛、香料、榧子、杏仁及銀錢(創 43:11, 12)。雅各伯與家兄重逢和好時,也送了母山羊、公山羊、母綿羊、公綿羊、哺乳的駱駝及駝駒、母牛、公牛及母驢、公驢等牲畜,作為進見補過之禮(創 32:14-17; 33:10)。

普通說來,送禮一事是屬下向長上所表示的敬意或知恩之心,比如阿彼蓋耳之於達味(撒上 25:18, 27),百姓之於先知(列上 14:3; 列下 5:15, 16; 8:8, 9 等),百姓之於撒烏耳(撒上16:20),撒羅滿(列上 10:25)及約沙法特等(編下 17:5)。但在君王彼此之間也有送禮的習例,比如舍巴女王及撒羅滿之間禮品的交換(列上 10:10; 編下 9:9, 12)。當然這種禮品往還的主要目的,在於敦睦鄰邦,增強友誼(列上 15:18, 19; 列下 16:8; 20:12)。但有時屬國藩王所繳納的貢稅亦美其名曰「禮物」或「貢獻」(民 3:15, 17, 18; 撒下 8:2, 6; 編下 26:8; 詠 72:10)。其次君王對臣民或上級對屬下賜禮的事也有所記載(創 45:22; 撒下 11:8; 列下 5:22, 23; 艾 2:18; 達 2:6, 48)。富人對窮人的賜與稱為施捨(見「1202施捨」條),婚姻中亦有禮物交換的事實,稱之為「聘禮」(見「1683婚姻」條)。至於以賄賂為目的的餽贈,卻是《聖經》上所絕對禁止的(見 出 23:8; 申 16:18, 19; 撒上 8:3; 詠 26:9, 10; 箴 29:4; 德 20:31; 依 1:23; 5:23)。

《新約》上關於「禮物」的記載多半有宗教的意義(瑪 5:23, 24; 8:4; 路 21:5),是為虔誠朝拜的具體表示(瑪 4:10)。由天主方面來說,永生(若 4:10; 弗 4:8),天主聖神(若 14:16)及聖神的恩惠(宗 5:32; 羅 5:5; 弗 2:8 等),皆被視為上主偉大的恩賜及寶貴的禮品。

見1540神恩、1757祭祀、1683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