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外方人 [寄居、僑民]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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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人 [寄居、僑民](Alien, Advena [Peregrinus; Immigrant])

外方人是指不屬於某族的人,或指寄居在外鄉的旅客,或指在本國外居住的僑民。以民佔領巴力斯坦以後,所謂外方人,多半是指住在以民中,而不屬於以民的各種異族的人。不過論以民本族,由於居住的聖地是屬於天主的,所以他們也將自己看作「旅客或住客」和「外方人」( 肋 25:23; 編上 29:15);又因為人生在世,時限短促,故自稱為「過路的旅客」( 詠 39:13; 119:19)。一般而論,住在其它民族中的僑民,往往受不到法律的保護,被人懷疑、敵視、慢待( 創 19:9; 12:10-20; 20:1, 2; 26:6, 7; 23:4),但以民對於那些與他們住在一起的外僑,卻深深表 出 友誼的關係。原來在最古的「約書」內,已禁止以民苛待和壓迫外僑( 出 22:20; 23:9)。以後,在法律中又規定:以民應看外方人有如同鄉,應愛他如同愛自己,因為天主愛他( 肋 19:33, 34; 申 10:18, 19; 詠 146:9)。又多次提醒選民,要記得自己在埃及國也曾寄居過,因此,要了解在外作客之人的心情與苦況( 出 22:20; 23:9; 申 10:19; 23:8)。

對孤兒寡婦和窮人必須憐憫,對外方人也同樣須加憐憫( 肋 19:10; 23:22; 申 14:29; 24:19-21; 26:11-13; 匝 7:10)。誰若侵犯和苛待外方人,他是可咒罵的,必受嚴厲的審判( 申 27:19; 耶 7:6; 22:3; 則 22:7; 拉 3:5; 詠 94:6)。法律也規定出一些以民與僑民共同享有的權利( 戶 35:15; 蘇 20:9; 肋 22:18; 戶 15:14-16, 26, 29)。不過另一方面也要求,住在以民中的僑民,必須遵守一些規律,這些規律是為保全天主子民的聖潔和宗教生活而立定的:他們不得敬拜邪神,或褻瀆上主的名( 肋 20:2; 24:16; 則14:7),不許吃血( 肋 17:15, 16),應遵守為安息日( 出 20:10; 23:12)、大節日( 出 12:19; 肋 16:29),祭獻( 肋 17:8, 9; 22:18)和取潔( 肋 17:15, 16; 戶 19:10)等所立定的規誡。

若外方人歸依了上主(見2542歸依條),且受了割損禮,他就享有選民的一切權利( 出 12:48; 依 14:1, 2; 56:3, 6)。在《新約》內,耶穌用他的聖死,取消了猶太人和外方人根據法律而有的區別,使雙方合而為一。因此,在基督的教會裡,已沒有外方人或旅客,所有信徒都是同胞,都是天主的家人( 弗 2:11-22)。但因信友的永遠家鄉,不在此塵世,因此,還得將自己在世的生活,當作在外作僑民和旅客的時期( 伯前 1:17;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