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9褻瀆、侮辱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可反白選取後按:聖,典,谷,參
聖經辭典
褻瀆、侮辱(Blasphemy, Blasphemia)
這種罪原來是包括一切說人壞話,破壞人的名譽的行為,但後來由於梅瑟的法律,及以民對神權政體的尊敬,變成了更狹意的,只用為天主,或與天主有關係的人、地、事物;並且不只限於言語,即便相反天主的動作亦包括在內(戶 15:30)。外方人壓迫以民即是褻瀆天主的聖名( 依 52:5; 見 依 66:3; 加上 2:6; 加下 8:4)。此外,舉凡懷疑天主的全能(列下 19:4, 6, 22),輕視聖地(則 35:12),以及一切相反天主,或天主的人、地、事物、團體的粗言惡語、言論,或舉動,都是褻聖的罪( 達 3:33; 智 1:6; 瑪 26:65; 谷 16:64; 路 5:21; 宗6:11; 羅2:24; 弟前6:1; 雅2:6; 伯前 4:4; 伯後 2:2; 猶 9 節)。
在《新約》中,一切妄用天主權力的行為即是侮辱天主,如赦免人罪( 瑪 9:3; 谷 2:7; 路 5:21),或自與天主相比等(若 5:19; 10:33-36)。正因如此,耶穌才被人定了死罪( 瑪 26:64-66; 谷 16:62-64)。相反地,聖史們卻將一切相反耶穌的言語視為褻瀆( 谷 15:29; 瑪 27:30);背叛基督亦是褻瀆(宗 26:11)。
在《舊約》中,這種罪的懲罰是死刑,以石打死,不管是以民或外方人(肋 24:11-16)。在《新約》亦然,如耶穌和斯德望之所以被判死刑,便是因人們以為他們犯了褻瀆的罪(宗 6:11)。這是最大的罪惡之一,因為它來自人心,而玷污人身( 瑪 15:19; 谷 7:21-23);是世界末日,假先知、假基督、創造異端邪說及喪盡天良的人的特徵(弟後 3:2; 伯後 2:10, 12; 猶 8; 9; 默 13:1, 5, 6; 17:3)。咒罵耶穌的罪可以得赦,咒罵聖神則永不得赦( 瑪 12:23; 谷 3:28, 29),並不是因為天主的仁慈有限,而是因為人自願放棄信德——得常生及罪之赦的方法及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