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戰爭(War, Bellum)首先我們要清楚知道,《舊約》時代以民的生活,並不是一方面是宗教的,一方面是世俗政治的,他們的整個生活完全是基於宗教和信仰的,一切的舉動行為都是以宗教為出發點,就連戰爭亦不例外。古中東的其他民族雖亦有這種信念,但遠不及以民者之深刻入骨,舉凡一切自《創》至《瑪加伯》,在以民歷史上所發生的大大小小的戰爭,我們都應自宗教的觀點去瞭解,去研究。
以民的戰爭是「上主的戰爭」( 出 17:16; 戶 21:14; 撒上 25:28; 撒下 5:24),幫助以民作戰的天主是「戰士」( 出 15:3; 依42:13),集合的軍隊是「上主的軍旅」( 出 12:41; 民 5:11; 20:2; 撒上 17:26),他們的戰爭是「聖戰」( 耶 6:4; 米3:5; 岳4:9)。正因如此,他們應在作戰前聖潔自己( 撒上 21:6; 撒下 11:11),奉獻祈禱或祭品( 民 20:23, 27, 28; 撒上 7:9; 13:9, 12, 13; 14:37; 23:2; 30:8; 列上 8:44; 22:6-7; 編下 20:5-12; 加上 3:47-54),這一切的禮儀方式被後來先知們稱之為「備戰」( 耶 6:4; 岳4:9)。因為士兵們都是天主作戰的工具( 耶 6:4; 22:7; 51:28; 岳 3:9),是上主自己來指揮戰事( 依 13:3; 耶 51:27-28),因此,有結約櫃在軍營中的出現( 戶 14:42; 申 20:4; 23:15; 蘇 3:11; 10:14; 民 4:14; 撒上 4:7; 撒下 5:24),是上主自己揀選帶兵的將官( 申 31:7-8; 民 6:14),以民的敵人也就是上主的敵人( 民 5:31),在戰爭中上主自己策劃決斷( 出 14:14, 18; 申 1:30; 蘇 10:42; 11:6-6; 民 20:15; 撒上 14:23),以民必須要鎮靜,完全依賴上主( 出 14:13; 申 20:3; 蘇 8:1; 10:25; 民 7:3; 撒上 23:17; 撒下 10:12; 依 7:4),如此敵人必將喪膽( 出 15:14-16; 蘇 2:24; 5:1; 撒上 4:7, 8),因為上主的震怒驚嚇降在他們身上( 出 23:27; 申 7:23; 蘇 10:01, 11; 民 4:15; 7:22; 撒上 5:11; 7:10; 14:15),戰利品應全歸上主,而被視為應毀滅之物( 戶 21:2-3; 蘇 6:18-19; 撒上 15:8)。
一、《舊約》時代的戰略及戰術:
以民除了在初期佔領許地時,打的是侵略戰之外(但這是在上主的計劃之內,在以民的心目中,亦只是為了使天主的計劃實現,而在上主的領導之下作戰),其他一切戰爭都是自衛性的,故此他們在交通要道上,在險要的山區,在邊界的城市及沿強國的邊界上建立防衛線、堡壘及防禦工事,以抵抗外人之入侵,這格外見於君王及南北朝時代。戰術方面:按古東方的習俗,戰爭多開始於春季,有時有「宣戰」之舉( 列下 14:8)以號角來報告敵人入襲及招集軍隊禦敵( 撒上 13:3; 則33:1-6; 亞3:6),或者在山頭上安置旗號( 依 13:2),點起火把及打發差使報告全民敵人之來襲( 民 7:24; 撒上 11:7);作戰時則有奇襲( 蘇 10:9; 民 7:19; 撒上 11:11; 列下 8:21)、埋伏( 蘇 8:10-28; 民 20:30-44)、虛戰( 列下 3:21-24)或分路進攻的方式(創14:15; 撒下 18:2);圍城之後第一步驟是切斷它的水源( 民 7:7),後則沿城牆築起土堆以備攻城之用( 撒下 20:15; 則4:2; 依 37:33),在土堆上立起雲梯,架起破城機(則4:2; 21:27),火燒城門( 民 9:52);城內的軍隊則拋石、放箭,盡力阻止敵人接近城牆( 撒下 11:21-24; 編下 26:15; 加上 6:31)。本來亦有軍俸之制度( 編下 25:6; 加上 3:28),但軍人主要的酬報卻是戰利品。 戶 31:27-30 對戰利品的分配有清楚的明文規定。
二、戰爭的倫理:
戰爭本身對無辜的百姓常是殘忍的,《舊約》時代的戰爭則有過之而無不及,比如對失敗者的嚴厲懲罰,被詛咒的城更被視為應毀滅之物,將它的房產財物盡行焚燒破壞,將其百姓不分男女老幼,盡行摧殘、蹂躪、殺戮等( 蘇 6:21; 8:26; 撒上 15:21; 肋 27:29)。雖然這種野蠻行為,只多見於初期的以民,但仍與我們現在的倫理觀念似乎格格不入。不過,我們要知道這是距今幾千年前的事,以民是其本時代的子民,當時周圍民族戰爭時所實施的殘酷,猶勝於以民,比如殺害孕婦的惡行,多見於外方人( 列下 8:12; 亞 1:13),而少見於以民( 列下 15:16)。北國的君王以對敵人寬大而著稱( 列上 20:31; 見 列下 6:21-23),梅瑟法律亦令以民對客納罕以外的敵人要寬仁大方( 申 20:10-20),戰後條約的厘訂多以賠款或進貢為主( 列下 15:19; 18:14-16),戰勝國,收復失地外,並多要求自由通商的權利( 列上 20:34)。
三、在《新約》時代:
依 9:5 已預言默西亞是「和平的君王」,故此在《新約》上已再沒有「聖戰」的提及,耶穌自己只提過一次「備戰」的事( 路 14:31),但那只是寓意的說法( 路 14:33)。在他的末世論上也言及「戰事」及「戰爭的風聲」( 瑪 24:6; 見 路 19:43-44)。保祿只兩次論及「戰爭」(格前14:8; 希11:34),但他卻用了不少戰爭武器的術語(弗 6:10, 11, 14-17; 得前 5:8)(見「0203天主的全副武裝」條)。最後,《默示錄》以戰爭來形容天主神國及惡魔王國的對立(默 2:16; 9:7, 9; 11:7; 12:7, 17; 13:4, 7; 16:14; 17:14; 19:11, 19; 20:7)。
見0915武器、1826堡壘[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