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火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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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Fire, Ignis)

火的能力是溫暖、光照、潔淨及破壞,是人生不可缺少的東西,故此在很古的時代,已為人類所利用,以民自不例外。

一、《舊約》時代:

雖然以石取火的方式第一次只見於希臘文化時代( 加下 10:3),但無疑地以民遠在進入聖地之前,已知有火的存在。安息日不得取火煮食的禁令( 出 35:3),證明當時取火是頗費人力的動作,為避免這種工作,民間習慣保存常燃不息的火種( 撒下 14:7)。亞巴郎上山祭子時,隨身帶著燃著的火炭( 創 22:6)。火是煮食不可或缺的(德39:21)。燃火的物質各有不同( 依 5:24, 33:12; 岳 2:5; 詠 118:12),窮人則用乾樹枝、牛糞或人糞等( 列上 17:12; 箴 26:20; 耶7:18; 則 4:12)。放火焚燒莊園者,要受法律的制裁( 出 22:5; 肋 20:14)。縱火是打仗時的報復行為( 申 13:17; 肋 20:48; 亞 1:4; 耶 20:10)。

火在祭祀的禮儀上,也是不可缺少的( 肋 1:7; 4:12; 6:2; 10:1; 20:2; 列上 18:28),故此祭台之旁常保存著火(耶 9:24 等; 戶 3:4)。以民充軍的前夕,司祭們將這祭祀用的火掩藏了起來( 加下 1:19)。向邪神火祭首生子的惡習,竟也進入以民之間( 肋 18:21; 耶 7:31; 則 16:21),這就是《聖經》上所嚴禁的「使兒女經過火」的命令( 申 12:31; 18:10; 列下 16:3; 17:17)。

火也是天主顯現威嚴的象徵,比如顯現給亞巴郎、梅瑟、先知,尤其是在西乃山上的顯現中( 創 15:17; 出 3:2; 19:18; 則 1)。為表示天主的大能無比及所向無敵,亦稱天主為「吞噬的烈火」( 申 4:24; 6:15; 依 31:9; 耶 15:14; 拉 3:2)。猶如雷聲比作天主的聲音,閃電被稱為天主的「火舌」( 詠 29:7; 104:4; 約 1:16)。火亦是上主義怒的象徵( 詠 79:5; 8:3, 15; 依 26:11)。

二、《新約》時代:

火在祭祀上的作用似已減少,相反地卻與未來的末世時代緊緊相連。若翰在他的宣講中已報告「不結好果子的樹將被投入火中,……糠秕要用不滅的火焚燒」( 瑪 3:10-12)。耶穌自己在講述來日的審判時,也多次利用了「火窯」、「不滅的火」、「永火」等詞句( 瑪 5:22; 7:19; 13:40; 18:8; 25:41; 谷 9:43; 若 15:6)。既然火的效能之一是潔淨,故此耶穌來此世界的使命,就是以聖神及火來洗淨人的心靈,來「把火投在地上」( 瑪 3:11; 路 12:49)。

聖保祿及其他的《新約》作者也提及到火是為試練、潔淨及懲罰人們的象徵(見 格前 3:13; 雅 5:3; 伯前 1:7; 伯後 3:7 等)。將拯救人靈的熱心比作焚身的烈火(格後 11:29; 格前 7:9)。世界末日自然界之幻變,也是以火為主要成份,以顯示上主的威嚴大能( 伯後 3:12; 得後 1:8; 默 4:5-10; 9:17, 18; 11:5; 13:13等)。

註:梅瑟法律施用火刑的例子有二:其一:若某人同時與母女兩人同居,三人應用火來燒死( 肋 20:14);其二:若司祭之女行為淫蕩,有辱父名亦然( 肋 21:9)。在聖祖時代,猶大的兒媳塔瑪爾的歷史,在指示以民自古就有這種法律慣例( 創 38:24)。同樣的例子亦見於1177哈慕辣彼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