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敬禮[舊約](Cult, Cultus; Old Testament, Antiquum Testamentum)
一、語源:
「敬禮」、拉丁文作「Cultus」,英文「Cult」即由此字而來,不過英文平常多用「Worship」指示對禮的敬神,中文譯作「崇拜」或「禮拜」。在《舊約》內,說也奇怪,整書整篇討論敬禮的事,卻沒有一個特殊字眼可用來表示敬禮,所用的兩個字「Sharet」和「Habodah」,都是指平常的服務或勞役,或與之相關的事,意義甚為含混,只能由上下文得知此二字的實在意義;在翻譯時,也只好就上下文的含義,以相當的字眼譯出其原意。參見 出 12:25, 26; 27:19; 30:16; 戶 3:26; 4:12, 23; 編下 24:14 等處。稱「敬禮」為「敬神事務」(Divinum servitium),即由此而來。此外,尚有一詞,亦有表示「敬禮」之意,即「呼求上主的名」。參見 創 4:26; 12:8; 13:4; 26:25 等處。
《七十賢士譯本》將「haboda」有時譯作「事務」,有時譯作「勞役」;但平常多用另一特殊字眼來表示「敬禮」,即「latreia」。此字原意是指「為人奴隸」,或「受人奴役」,但引伸而有欽崇朝拜之意(出 3:12; 12:25; 13:5; 申 4:19; 民 2:11; 撒 15:8; 蘇 22:5-27)。此外尚譯作「Leitourgia」。此字原指人為人民國家服務,而不領取酬勞的志願服役,但在《七十賢士譯本》內,幾乎專用來指示司祭或肋未在聖所內當任的職務,或舉行祭獻等事務(出 28:35; 37:19; 戶 4:27; 8:22; 編上 9:13; 28:13; 編下 8:14; 31:16)。「禮儀」、「禮節」二字,即由此字而來。
《新約》仍援用《七十賢士譯本》的譯名,但在「latreia」和「leitourgia」間,並不加以嚴格的區分,常混用此二字以泛指敬禮,或與敬禮相關的事。此外《新約》內尚用「threskeia」一字表示敬禮(雅 1:26, 27; 哥 2:18)。此字原意是指「宗教」(宗 26:5),因敬禮原是宗教的一要素;為此敬禮又常稱作「宗教儀式」。
二、性質:
「敬禮」的由來是出於人的本性。人自知自己的能力有限,必須依賴能力超越自己的「存在」,而對之表示服從。人對父母長輩表示尊敬,即由於此。神的力量遠超人的力量,自古人又相信神的「存在」,所以自古人就對神表示信賴服從,因而有了「宗教儀式」——敬禮。敬禮方式雖多,但因人同心,心同理,敬禮也就離不了「心」和「理」;方式雖多,究屬大同小異,總歸不外跪拜、讚頌、祈禱、獻祭;其中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還是獻祭;為舉行祭獻而有了專司祭獻的司祭。獻祭要有定時,定處,定規,因而有了專行祭祀的季節,專供獻祭的聖所,專為行祭依照的禮規,以及專為行祭使用的祭牲和祭具:這一切都是為敬神而設而用的,所以概可稱為「敬禮」。「敬禮」的對象當然只能是真神,不對真神的敬禮,即是「邪術」、「魔道」(Magia, Idololatria)。參見 出 20:3-6; 22:17-19; 肋 20:6-27; 申 6:4, 5; 18:9-13。
三、分類:
敬禮由人性而來,敬禮的分類也由人性而定。人是靈肉的合體,誠於中的必形於外,敬禮於是分為兩大類:內在的和外在的,這兩類敬禮互為表裡;內在的敬禮如愛慕、信賴、懺悔、服從等;外在的敬禮如屈膝、合掌、誦經、吟詠、奉香、獻祭等等。外在的敬禮又分私人的敬禮和公眾的敬禮;公眾的敬禮又分家庭的敬禮和社會的敬禮:意義分明,不必細述。
四、演變:
敬禮是人類宗教生活的表現。人類生活是隨時代而演進的,所以敬禮也隨人類的人宗教生活而有所演變。我們現在就依據《聖經》的記載,來談談敬禮的演變。
甲、《舊約》時代:
凡是演變,就不只有進化,而且也有退化。《聖經》記載人類最初的敬禮,是對惟一神的敬禮(創 1:1; 12:9)。於是一些崇拜進化論的學者,以為這不可能,違反了自然進化論,就在《聖經》內竭力尋求「拜物敬禮」(Fetichismus)的痕跡,以證明原始人類和以民的敬禮,是由最低級的拜物而進化,而演變成為最高級的惟一神崇拜。這一演變應歸功於後世先知的宣講和鼓吹。可是,他們存著偏見在《聖經》內找尋的一些痕跡,主觀性很濃,力量很是薄弱,愈解釋反而愈無著落,就只好「支解」《聖經》的篇章,以就合自己的主張,或最後就只有解釋說,這是後人附加的。
他們之所以不能自圓其說的原因,就因為全部《舊約》的思想,始終是惟一神論。《創世紀》開宗明義第一章就說,惟一神上主天主創造了天地萬物,給人出了禁令,這裡即已含有宗教意義:萬物屬於上主,人亦屬於上主,是上主的僕人,所以應敬拜服從上主(創 1-3);只在人犯命以後,「黑暗」才進入了世界,而有了出於昧良的邪神崇拜。雖然如此,《聖經》仍然力證「光」仍在世上照耀,人尚自知向唯一上主表示崇拜獻祭(創 4:1-7):加音的後代雖離棄了正道(創 4:19; 猶 11);但舍特的後代卻知敬拜唯一的上主(創 4:25, 26);舍特的子孫敗壞了,洪水滅世,有諾厄一家敬禮唯一上主(創 6:5-8);諾厄的子孫敗壞了,卻有閃的後裔亞巴郎(創 12:1-9),敬禮唯一上主。上主天主召選亞巴郎,要他作萬民之父,萬民藉他獲得祝福。亞巴郎就對上主表示了絕對服從和信賴,作出了絕大的犧牲(創 22:1-19),在絕望中仍懷著希望相信了上主,成了萬民信仰的父親(羅 4; 迦 3:1-9)。上主以他的後裔保全了啟示,維持了對唯一神——上主天主的信仰,使自己實踐完成了救贖人類的計劃。依撒格、雅各伯和出自雅各伯的十二支派的以色列民族的信仰,是敬拜唯一神,亞巴郎的天主、上主(創 26:25; 28:10-22; 31:42; 32:10; 35:9-15)。所以《舊約》實在可說是人類有始以來,對唯一神信仰和敬禮的演變的史記。
無可否認,聖祖時代就已有了邪神的崇拜。「巴貝耳」塔恐即含有邪神崇拜的意味(創 11:1-9)。此外,天主召選亞巴郎,要他脫離生身地,也是要他不沾染邪神崇拜的惡習,而獨歸自己(創 12:1-9; 24:1-9; 蘇 24:2-4)。亞巴郎怕他由恩許生的兒子依撒格染上邪神崇拜,故不給他娶本地客納罕女人為妻,卻設法由老家給他娶個妻子,但無論如何仍不許他回老家去(創 24)。亞巴郎的孫雅各伯,由於事不宜緩,依母意,奉父命,出逃阿蘭,到了他外祖父家,娶了他舅父的愛女為妻(創 28:1-5)。由他的愛妻辣黑耳偷走了她父親的神像,她父親竟為之急起力追一事(創 31:19-35),可以得知他舅父家崇拜偶像,與外甥家有不同的信仰(創 13:29, 53)。但雅各伯雖在異鄉居住了二十年(創 31:38),卻賴天主特殊的助佑和不時的顯現,保全了祖傳的信仰,始終敬拜唯一的上主(創 31:42; 33:20; 35:1-15)。
後來雅各伯全家遷入埃及(創 46:47-12),他們的後代子孫寄居在埃及境內凡四百餘年(創 15:13-16; 出 12:40; 宗 7:6; 13:20; 迦 3:17),為時不久,雖未與埃及人聯姻通婚(出 1),但因日常生活往來接觸,總不免受埃及人生活和文化的影響(出 16:3; 32:1-6; 戶 11:4-6)。此外,若瑟在埃及娶了翁城司祭的女兒為妻(創 41:45, 50-52),梅瑟從埃及出逃,寄居在米德楊,也娶了當地司祭耶特洛的女兒漆頗辣為妻(出 2:15-22);日後他的岳丈且來到曠野,協助他率領以民,做了他的參謀(出 4:18-26; 18),所以梅瑟奉上主命立定的制度,頒佈的法律,不論是民事法,或刑事法,或祭祀法,都不免多多少少受了埃及和一些近東民族文化的影響,因而在敬禮方面也有一些相類似的地方。
但我們卻不可不注意,天主之所以由埃及召出以色列民族,是要他們專崇拜自己,向自己獻祭,好能實踐自己與以民祖先結立的盟約,以及對他們祖先所作的誓許(出 2:23-3)。為此,上主稱以民為「我的民族」,稱自己為「你們祖先的天主」,或「你們的天主」;以民稱天主為「我們祖先的天主」或「我們的天主」,稱自己為「天主的產業」,或「天主的聖民」(申 7:6)。以民的信仰和由信仰而來的崇拜,是對唯一上主天主的信仰和崇拜,只敬拜創造天地和其中一切的「雅威」——上主(申 6:4-15; 11:13-25),如敬拜其他神祇,即是背信毀約,必為上主所拋棄(肋 26; 申 31:16-18)。
為此,以民的敬拜與其他民族相同之點,盡可依據人性和由人性而來的風俗習慣,傳統思想,加以解釋,不難明瞭;但不相同之點,若不依據唯一神論、啟示和盟約的觀念去加以解釋,就無法解釋,不能明瞭。以民的敬禮之所以能禁絕其他民族所有的偶像崇拜(出 20; 申 4:15-20; 蘇 24:14-24)、占卜、巫術、魔道(出 22:17; 肋 20:6-27; 申 18:10-14)、紋身割體、敬拜亡魂(肋 19:28; 申 14:1, 2)、神聖賣淫、女性司祭(肋 6:12-10 章;19:29; 申 23:18, 19)和人祭(肋 18:21; 申 12:31; 18:10)等等陋習,就因為「雅威」是唯一、聖潔和生命的主宰,要人絕對服從,從心敬拜(出 19:3-9; 申 5:28-33; 6:15-25)。以民一切敬禮、祭典和生活的法律,都離不了對「雅威」的這三種觀念。這三種觀念在《梅瑟五書》內恰是鼎足而立。
「雅威」固然是無形無像的純神,但對「雅威」的敬禮,決不能只是無跡可尋的內在靈心敬禮,而必須有形於外的實際表現。為此,天主藉梅瑟給自己的百姓頒佈了「聖潔法律」(出 19-24; 肋 11-26),制定了「敬禮祭典」(出 25-40; 肋 1-10),使以民有所遵循,而不至於與外邦民族同流合污,敬拜邪神而縱慾放蕩。宗教生活原為人生之本:有什麼信仰就有什麼生活。為此,天主與以民立約,要求以民對自己懷有信仰,懷有絕對唯一純潔的信仰,而後敬禮和日常生活方能絕對唯一純潔。實在,由於以民與天主結立了盟約,以民才成了「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出 19:6; 戶 16:3; 申 7:6; 26:19),天主更有權利向以民要求「只聽從他的聲音」(出 15:26; 19:5; 申 26:14; 30:20; 參見 耶 7:21-28)。但以民日後因與外族來往通婚,結社立盟,染上了異民的惡習,接收了異民的信仰,建立了高丘,拜祀了男神巴耳、女神阿舍辣,舉行了人祭和神聖賣淫(耶 2-5; 7:31; 則 16; 列上 14:22-24; 列下 21:2-9),毀盟背約,不再成為天主的子民,天主遂只有將他們拋棄,任其流徙異鄉,受人奴役,只留下少許對己盡忠的「遺民」,以圖來日的復興(依 4:2-6; 6:12, 13; 亞 9; 耶 25:1-12; 33; 則 16:53-63)。
自以民出離埃及,入主許地以後,先民長,後王朝,歷史盛衰興替,全看以民是否對上主忠信不忠信而定:忠則興,逆則亡。此其間,天主曾不斷派遣自己的僕人——先知,督促規勸,警告恐嚇(耶 7:25-28; 25:2-7),但他們仍不聽從「上主的聲音」,只想以齋戒祭祀來取悅上主,求其息怒免禍;上主卻再三聲明:他要求的不是齋戒,不是祭祀,而是齋戒祭祀之所由來的服從敬畏上主,追求實踐正義(申 5:28-33; 6:16-25; 依 1:10-12; 58:1-12; 耶 7:1-11; 歐 8:11-13; 亞 5:21-27; 米 6:6-8)。這是以民敬禮「雅威」的實在意義,是《舊約》思想的經緯和主流;《梅瑟五書》特別注重的是上主的唯一,先知書特別注重的是上主的聖潔;至於《新約》則兩者同時並重。以民是一強項的民族(出 32:9; 申 9:6; 31:27; 耶 7:24-28; 17:23),好師心自用,始終不願明瞭這兩點啟示的重要性,只知注重繁縟條文,虛偽俗套,墨守祭儀成規,而不顧內在的誠心和生活的純潔,所以歷來的義人和先知,只有被見棄而慘遭殺戳;到了最後集大成殺害了萬民期待的先知,默西亞(瑪 12:1-14; 23:23, 24; 谷 7:6-23),補足了他們祖先行惡的尺度(瑪 23:29-36)。
《梅瑟五書》關於敬禮的條文,有些規定似乎不能出於梅瑟,而是後世對於敬禮所作的修改或增添。關於這一點,凡稍有歷史觀念的人,決不會加以否認;但也得承認梅瑟頒定法律典章,決不是只為了當時,而也是為了後來,因為梅瑟領出以民,不是為留居在曠野,而是為進據許地,作為基業。今放下其他節目不論,只就敬禮合法化和集中化來說,《出》、《肋》、《申》三書都提到了敬禮合法化和集中化一事(出 20:24, 25; 肋 17:1-9; 申 12)。這原是對唯一神信仰和敬禮的必然步驟和現象,是以民成為一獨立民族,唯一上主的聖潔民族的必然要素。後日的分裂,與其說是政治的分裂,倒不如說是信仰和敬禮的分裂,(列上 12:25-35)。
政治的分裂固然是天主的降罰(列上 12:16-24),但信仰和敬禮的分裂卻不是天主所願意的(列上 13)。在沒有建立聖殿以前,「會幕」的所在地即是敬禮的中心,因為「會幕」是天主的居所,是天主與他的百姓會晤交談的所在(出 33:7-11);進入「會幕」與上主交談的雖只是梅瑟(出 30:36),但梅瑟卻是以中人和代表的身份,出入傳達雙方的意見。以民進入許地後,「會幕」仍然存在,先在史羅 (蘇 18:1; 撒上 1:3),後在克黎雅特耶阿陵(撒上 7:1, 2),繼而在諾布(撒上 21:1-7)和基貝紅(列上 3:4; 編上 16:37-43),最後撒羅滿將「會幕」移置在聖殿內(列上 8:1-6)。在未有聖殿以前,「會幕」即是天主的殿宇(出 34:26; 蘇 6:24)。至於民長時代原是一過渡混亂的時代(民 2:3-6),沒有政治的中心,也沒有宗教的中心;民長和人民只有就時就地向上主奉獻祭祝(民 6:11-27; 13:15-23; 撒上 7; 9:11-27; 13:8-15; 15:10-31; 撒下 24:18-25)。這一切上主都容許了(列上 3:2);但在建立了聖殿以後,任何其他祭祝地方都不容存在(列上 9:1-9)。以民和以民的君王對主忠信不忠信,就看他們對敬禮是否惟一,除去未除去邪神的崇拜(列下 17:7-41),和高丘的祭祀。《列王紀》和《編年紀》所記,可說即是此一史事的沿革。
北國君王始終沉溺於邪神崇拜(列下 17:7-41),南國君民只有希則克雅和約史雅二位君王,先後在依撒意亞和耶肋米亞二位大先知的講勸和協助下,厲行了宗教改革,剷除了高丘淫亂的敬禮(列下 18:1-8; 22:2-23:27)。但二位君王死後,後繼的君王,不但仍然如舊,而且變本加厲,耶肋米亞終歸不能挽救南國,而只有忍痛受辱,客死異鄉。由此可見,敬禮合法化和集中化對以民是如何重要,梅瑟法律對此如何能沒有所規定。所以近來一些學者以為這些規定是出於大先知的經營構思,圖挽救國勢危亡高瞻遠矚想出來的措施之說,度情揆理是不能成立的。
這一點在充軍期內和以後,尤可以見到。流亡先知厄則克耳預言聖殿重建以撫慰流亡的同胞(則 33-48)。回國後,以民首先排除萬難重建的是聖殿和圍護聖殿的牆垣。在乃赫米雅、厄斯德拉、哈蓋和匝加利亞督促,鼓勵、講勸、指導下,終於在最短期內重建了聖殿(厄上 6:13-15),為維持敬禮的唯一和純潔,以圖團結流亡歸來的以民,從新簽訂了與天主結立的盟約。從簽訂盟約時,特別注重兩點:一是屬於積極性的,一是屬於消極性的;屬於積極性的是以民要嚴格遵守安息日;屬於消極性的是以民要絕對不與異民聯姻通婚(厄上 9; 10; 厄下 10; 13:15-17; 拉 2:10-12)。這兩點是國破家亡後,痛定思痛,由經驗得來的教訓,所以特別注重。
在充軍期內和以後,以民流亡在外,散居各地,由於環境和生活的關係,有了「會堂」(Synagoga)的設立,在會堂內從不舉行祭獻,只宣示信仰(Shema),誦經吟唱《聖詠》,誦讀講解經典(厄上 9:6-15; 8:1-8; 厄下 9; 德 51:1-12)。這敬禮儀式在重建聖殿以後,仍然存在,一直保留到《新約》時代(路 4:15-21; 宗 13:14-42; 17:1-3)。自從聖殿再度被破壞,夷為平地後(公元七○年),漂流天下的猶太民族,就只有靠「會堂」來作他們精神的連繫了。
一八九八年至一九○八年間,在靠近色威(則 29:10),尼羅 河中的一名叫厄肋番廷的小島上,發現了一些阿剌美文寫的紙草紙文件,是公元前五世紀至四世紀波斯征服埃及後,猶太傭兵殖民駐守邊防,遺留下來的文獻。據其中所載,猶太傭兵也效其他民族傭兵,為自己的神建立寺宇,建立了「上主的聖殿」;在殿內不但敬禮「雅威」,也敬拜其他的神祇,所以他們的宗教信仰已呈現混合的色彩,這原是久居在外與異民雜居共處難免的現象。但如果他們不違犯《申命紀》的禁令,在耶路撒冷以外自建聖殿,雖與異民雜居共處,也不會致於放棄信仰和敬禮的純潔。由此可見,敬禮集中化為保持信仰純一是不可或缺的。
乙、《新約》時代:
新的子民是「新以色列」,與按血統的以色列相對(羅 9:6-8; 格前 10:18; 迦 3:29; 6:16)。《舊約》的敬禮到了《新約》時代,仍然循序演進,但卻是成年的成長,而不是幼年的成長,是實事的發展,而不是陰影的發展(迦 3:24-26; 羅 10:4; 哥 2:16, 17)。這成年敬禮的發展要直到今世終結,新天新地出現,方告結束(默 21:1-4, 22-25)。《希伯來書》所討論的,即是《舊》《新》二約信仰和敬禮的關係。
《新約》敬禮與《舊約》敬禮最大的區別,是《新約》敬禮乃是全人類,而不是一民族對唯一上主的敬禮,因為天主藉自己聖子的血與全人類結立了永遠的盟約(瑪 26:28; 路 22:20; 希 8; 13:18-21),全人類獲得了救贖,「在子內」成了天主的子女;為此,《新約》的敬禮是「子對父」的敬禮。如果說《舊約》的敬禮是「忠僕對主人」的「敬畏」(羅 8:15; 希 3:5, 6; 若 15:15),那末《新約》的敬禮即是「孝子對慈父」的「敬愛」(若 3:16; 羅 8:32; 若一 3:1; 4:10)。同時《舊約》的敬禮既是一民族的敬禮,就有其固定的地點;《新約》的敬禮既是全人類的敬禮,就沒有其固定的地點,全世界都是朝拜主的地方(拉 1:10-14; 若 4:20, 21);並且,《新約》的敬禮是「在於神」,「在於真」的敬禮(若 4:23, 24):「在於神」,因為聖神,真理之神,與世人同在,在世人內,同世人朝拜父(羅 8:14-17);「在於真」,因為世人「在基督內」,即在《舊約》一切敬禮所預表的「實體」內,朝拜父(哥 2:17; 希 9:9, 10),父尋求的即是這樣的敬禮和這樣敬拜他的人;然而人也只有「在基督內」,纔能這樣敬拜父(若 4:25, 26)。
主在 若 4:19-26 所講論的,要是人明瞭《舊約》一切敬禮所追求的目的,和在《新約》內如何達到了這一目的,並不是反對任何外在的敬禮,或強調任何內在的敬禮,因為《舊約》也強調內在的敬禮,只不過不像《新約》這樣尖銳、透徹、明顯原因是《舊約》並不如《新約》這樣充滿天主聖神(若 1:33; 3:5; 7:39; 14:26; 20:22; 參見戶 11:24-30; 則 11:19, 20; 18:30-32; 36:26-28; 岳3:1, 2)。《新約》的敬禮實在是人藉聖神在基督內對天父的敬禮,實質上是注重內心,但並不輕棄外在的敬禮,因為這一切都是在聖神推動下而舉行的(羅 8:26; 弗 6:18; 猶20)。基督自己就要他的門徒舉行外在的敬禮(路 22:19; 格前 11:23-26),齋戒施捨(瑪 6:1-13, 16-18; 路 5:33-35; 若 12:8; 14:13, 14),結社集會,舉行祈禱(瑪 18:19, 20; 若 15:7, 16, 17; 16:26, 27)。為此,基督離世升天後,宗徒和初興教會的信徒,就與行私人和公眾的敬禮,這由記錄初興教會生活的宗徒經書內,在在可以得到證明,不必細加引證。
從此《新約》的敬禮在聖神啟迪引導下逐漸發展。起初雖未與聖殿分離,但在聖殿內卻自成一體(宗 2:46, 47; 3:1; 5:12, 13, 19-21, 42);雖仍奉行猶太的體規(宗 21:20-26; 參見15:7-21),但漸漸已擺脫梅瑟法律的束縛,而獲享基督給自己爭來的自由(若 8:36; 迦 5:1),有了自己的敬禮日期(谷 16:2; 若 20:1; 宗 20:7; 格前 16:2-8; 默 1:10),節慶(格前 5:7, 8; 參見 若 2:13; 6:4; 11:55),祭祀(格前 10:14-22),司祭(希 4:14-5:10; 8),聖殿(若 2:19; 瑪 12:6; 希 9:11-14):有形的聖殿,是信徒集會地;無形的聖殿,是藉聖神在基督內結合自成一體的信徒集團(格前 3:16, 17; 格後 6:16-18; 弗 2:19-22; 伯前 2:4-10);為此,信徒隨時隨地可以結社集會舉行敬禮,奉獻祭獻,施行聖事。
主在世宣講《福音》時,就要求人尊敬他如同尊敬父(若 5:19-30),明示世人,沒有他就沒有父,不能到父那裡去(瑪 11:27; 若 6:37-47; 14:5-11)。《新約》子民明瞭主成了自己的一切,賴主獲得了一切(若 1:16, 17; 3:35, 36; 格前 1:4, 5, 30, 31; 哥 1:15-20),在主耶穌升天後,就敬禮耶穌如同敬禮父,稱耶穌為主為天主(斐 2:9-11; 羅 10:9, 14:9-12),與聖父同享光榮(若 17:1-5; 瑪 26:64; 谷 16:19; 宗 7:55, 56)。一切敬禮以主耶穌為中心,但最後的目的還是天主聖父。固然他與父同性同體(若 10:30),但父比他大,因為他出生自父,奉父命而來,還要返回父那裡去(若 14:28);他來世在世只是為奉行父的旨意,只是為尋求父的光榮。父為報答子的愛,就要世人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以子的光榮為自己的光榮(若 3:35; 5:20; 8:54; 14:13, 21, 31; 17:1-5, 23-26)。所以《新約》的敬禮是信仰唯一父,唯一子,唯一聖神,藉唯一聖神,在唯一子內,對唯一父的敬禮;信仰唯一,聖洗唯一,祭獻唯一,司祭唯一;《新約》的敬禮為此比《舊約》的敬禮更表出它的純一性。《新約》的敬禮,雖隨信徒由時代環境造成的生活而有所改變,但也只是形式,其基本要點卻始終如一:藉聖神在基督內敬拜天父。
就如在《舊約》敬禮內,一些學者企圖找尋一些拜物和異民敬禮的痕跡;同樣在《新約》敬禮內,一些學者也想找出一些當時盛行於小亞細亞一帶的異民敬禮,尤其所謂神秘宗 敬禮的痕跡,以證明《新約》敬禮是由這些神秘宗教敬禮演化而來,或是由這些神秘宗教敬禮雜湊而成的一種混合神秘宗教敬禮,對這一創舉功不可滅的,是受過猶太和希臘教育,聰名絕頂的保祿。我們姑且不論保祿本人思想和心理出奇的轉變,只將《新約》的內容和他所宣講的道理,與這些神秘宗派的教義和禮規兩相比較,就可看出,不但有天淵之別,而且是冰炭不相容(若 5:12-47; 20:30, 31; 宗 4:12; 格前 10:14-22; 格後 6:14-18; 迦 1:6-16; 若二 7-11)。至於一些稱謂或儀式相同,那也只不過是人同心、心同理的表現而已;與《新約》敬禮有淵源關係的只有《舊約》的敬禮(格前 10:1-13; 希 7-9)。
此外,還有一點,不論《舊約》或《新約》敬禮,女性只有參禮,而沒有主禮的權利。這一觀念全是由對「神」的觀念而來。外邦民族對「神」的觀念,總不免帶點「性」的色彩和性質,所以有女司祭的設立。但在啟示的宗教內卻不然,知道「神」是唯一的純神,故嚴禁敬禮涉及「性」,而導致不潔或淫亂(創6:5-13; 18:16-21; 19:24, 25; 出 23:24, 25; 34:12-16; 則 16; 23),司祭則全由「神」或依「神」的啟示選立委任(希 5)。在《舊約》內,不但對此毫無異議,而且以此自別於其他的宗教(巴 6:27-29; 參見 肋 12:4; 15:14, 20)。到了《新約》時代,萬民歸化,初興教會內,由外邦民族歸化的人士又重蹈覆轍,再陷於邪神崇拜的陋習,所以宗徒們極力排除,加以肅清(羅 6:12-19; 13:12-14; 格前 12:2; 哥 1:13; 得前 5:4; 參見 伯前 2:9, 10; 伯後 3)。力求解放,要求事事與男性平等的女性,企圖在敬禮上也分佔主禮的地位。保祿依據經義闡明男女平等在於何事上以後(格前 7; 迦 3:26-28; 弗 5:21-33; 參見創 1:26, 27; 2:21-23; 3:16-19),仍堅持女性在敬禮一事上,不應分佔主禮的地位(格前 11:2-16; 14:32-40);並且鄭重聲明,這並非他獨自的主張,而是全教會的公論,是主的誡命。誰若不承認,就也不要承認他是受神感的人(Pneumatikos ; 格前 11:16; 14:36-38)。
我先民是敬神的,常舉行祈禱祭祀,對於敬神的大典,祭祀,尤為重視,以致凡事必祭,祭先必禱:祭天,祭地,祭祖宗;祈天,祈地,祈祖先。《周禮》、《儀禮》、《禮記》三禮所載,盡屬有關敬神的祭祀,或與祭祀相關之事。後世歷代的史書,亦沒有不專書討論祭祀的。就這一點而論,稱我國為禮儀之邦,實可當之無愧。但因我國民族對「神」從來沒有一清楚的觀念,所以對於「神」的敬禮從來也就沒有一定的界限,所祭繁多,祭神祭祖不分。依《聖經》經義只有「神」,唯一的「神」,天地萬物生死的主宰,可享祭祀,其餘一切概不可對之舉行敬神的敬禮,奉香獻祭。《舊約》教會與《新約》教會為堅持由這一信仰而來的敬禮的純一,曾屢遭受迫害;凡是教難,都無不與此有關。明清來華的傳教士,為完整保持確定這一信仰敬禮的純潔,也曾對於我國民間的祭祀,興起了激烈的爭辯。實在,一民族的信仰,實可由其對「神」的敬禮得到結論;「敬禮法則是信仰法則」,實是千古不刊的定論。為此,若要清楚明瞭我國民族歷來所懷的信仰,就不得不研究我國歷來對「神」的敬禮,尤其敬神大典——祭祀。
見1757祭祀、2057會幕、2107聖殿、2341慶節、1245祈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