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0淫婦、妓女 [賣淫]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可反白選取後按:聖,典,谷,參
聖經辭典
淫婦、妓女 [賣淫](Harlot, Meretrix [Prostitution, Prostitutio])

在討論以民的娼妓之前,首先我們要知道在《舊約》時代的美索不達米亞,及客納罕諸環繞以民的各民族中,皆有廟妓的存在。這批廟妓並且甚受人們的尊敬,是在社會上有地位的女人。當然在這種環境之下,其娼妓之盛行,是不言而喻的的。就在後來的希臘及羅馬帝國時代,娼妓不但未受到社會的卑視及法律的制裁,相反地,她們竟被視為造福人群社會的不可或缺的人物。那麼,以民生活在這種環境之中,受著這些強國各方面的影響,自身雖為上主的選民,據有「聖潔的法律」(肋 17-26),仍不免要染上這些異民的惡習。

一、在《舊約》時代:

在以民間很早就有妓女的存在(創 38:15-23),《聖經》上也數次提到這種事實(蘇 2:1; 民 16:1; 列上 3:16)。雖然有法律上的明文禁止(肋 19:29; 申 23:18),但仍有不少的父母將自己的女兒賣作娼妓,先知們將之視為罪惡行為(耶 5:7; 歐 4:14; 亞 2:7)。大司祭不能娶妓女為妻(肋 21:7-14), 《智慧書》更盡力警戒青年人勿受妓女的引誘(箴 6:26; 7:6-27; 23:27-28),至於男女廟妓更為法律所不容(申 23:18)。但可惜在事實上,尤其於後來的君王時代,的確有過廟妓的存在,是為數位熱心君王在宗教改革上所極力剷除的對象(列上 15:12; 22:47; 列下23:7)。

以民對上主的不忠,被先知們多次比作娼妓的行為(依 1:21; 57:7-13; 耶 2:20; 3:1-4; 3:6-10; 則 16, 23; 歐 1-3; 參見 出 34:16; 肋 17:7; 20:5; 戶 14:33; 申 31:16; 民 2:17; 8:27)。亞述的京都尼尼微被稱為「淫婦」(鴻 3:1-7),提洛亦然(依 23:15-18)。

二、《新約》時代:

妓女仍然存在(瑪 21:31-32; 路 15:30; 7:39),《舊約》時代的辣哈布仍被提及,但聲言她因信德而成了義(希 11:31; 雅 2:25; 見蘇 2)。《保祿書信》上的戒語更是屢見不鮮(羅 1:24-25; 格前 5:9-12; 6:9, 15-20; 格後 12:21; 迦 5:19-20; 弗 5:3-5; 哥 3:5; 得前 4:3等),保祿更說明教友不可與妓女亂交的兩大理由:教友是基督奧體的肢體,教友是聖神的宮殿(格前 6:15-20)。巴比倫(即羅馬)被視為淫婦(默 17-19,見鴻 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