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傳授 [聖傳](Tradition, Traditio)
一、名稱及意義
「傳授」按字義解釋乃是「傳道授業」的意思。它包含著兩種行為:即「以物授人」或「以法授人」與「取之於人」,「受之於人」。
一個民族的傳統,經過開創、繼承、發揚而世世代代流傳下去,沿襲迄今,便是民族的傳授。一個古代的宗教,其教義、教規、敬禮,首先經過口頭傳授乃至於書面傳授,而漸漸為人接受成為信仰、遵行、實踐的對象,代代相傳、世守不失,這是宗教的傳授。
希臘文的 Paradosis 意指傳授的行為,由動詞 Paradidonai「傳遞」及 Paralambanein 「接受」組合而成。其含義偏重於「傳遞」與「接受」的行為,這種行為需要一個機構或主體去執行,因而神學界稱這種傳授為「主動的傳授」(Subjective or active tradition)。
在《新約》中,宗徒們援用了希臘文的這一名稱,但卻具有被動的意義,其含義偏重於傳授的對象,也就是強調被傳授下來的一切內容。神學界把這種傳授稱為「被動的傳授」(Objective or passive tradition)。這種傳授的總合,便稱為「信德的寄托」(Paratheche,弟前 6:20; 弟後 1:12, 14),為基督的「作證」(Martyrion 宗 1:8; 格前 1:6; 弟後 1:8; 若一 1:3),以及基督徒的信仰(猶 3)和「神聖的誡命」(伯後 2:21)。
二、《舊約》中的傳授- 《舊約》傳授的沿源:
猶太教純係一個傳統宗教,猶太人每以「我們祖先云云」作開場白。彼耳達得認為智慧的沿源,非來自個人的經驗,而是來自前人的教訓,「祖先的經驗」(約 8:8)。
《舊約》的宗教真理是透過一系列中間人的口頭傳授而得以廣佈流傳。這種口傳方式是眾所周知的事。司祭們對《梅瑟法律》(Torah)逐字逐句的解釋與教誨,採用的是理論與實際雙管齊下的教育方式。這方式不僅使信徒對法律要學而知之,而且要他們依照法律去躬行實踐,使他們深信法律中的教義與對雅威的敬禮,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對象(撒上 1:3; 民 17:7, 13; 申 17:9-13, 18; 31:9; 蓋 2:11; 拉 2:7)。資深的厄斯德 拉司祭,頗精通於《梅瑟法律》(厄上 7:6; 10:9-17),他曾把此宗教遺產托付了給對法律研究有素的一些俗人經師們(參見 厄下 8:9),經過他們的精深研究之後,始把法律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口傳法律」(Oral Law),一種是「筆傳法律」(Written Law)。《新約》的成書,也無非和《舊約》一樣,是採取當時宗徒及其弟子們所有的口頭與書面的宣講資料,編輯而成的。
在《新約》中,尤其在《保祿書信》中,司空見慣的有關「傳授」的一個謎語:「我所傳授的,就是我所接受的」(見 格前 11:23),定然導源於猶太經師的語風與習慣,而這種語風慣語頗有蹟象證明是始自希臘文化時代,也或許是瑪加伯時代開始流行的。這種關於傳授的術語被保祿宗徒所以廣泛的運用,想必以《舊約》為淵源。 - 《舊約》傳授的方式:
猶太人有關「傳授」的觀念往往用 Masar「傳遞」、與 Nibbel「接受」、 Amar「說」、 Sama「聽」、 Oatan「傳與」、 Laqab「領受」,這些字句來表達。「老師」(Rabbi)被尊為傳道授業、解惑的「師父」,門生則 是聆聽、學習、領教的「弟子」。「師父」的所教所言必須鑒諸經傳,有所依 據。發表言論者必須申 明他以誰的名義,或根據誰所說的話而發言。「誰親耳聽到的」,才有資格向別人報道(參見 耶 49:14; 依 46:6; 53:1)。如亞北底亞先知的「我從上主聽到了一個消息」(北 1),以及先知們的口頭禪:「我從上主聽到的」(耶 49:14)、「上主這樣說」(耶 48:1, 40; 49:1, 7, 12, 28)等等語句,都是《舊約》裡有關傳授的按語。再者,門徒應當吸收師父的教訓(包括言教身教在內),猶如「海綿之吸水一樣」(見 Aboth, 5, 15)甚至將師父的教訓用他同樣的話,同樣的聲調忠實地傳授給別人。無怪乎聖保祿說:「你們該效法我,如我效法了基督一樣」(見 格前 11:1; 斐 3:17)。可見為猶太人誰若想傳授其師傅之道,非親耳聆聽其道,親眼觀其行,親炙其風範,莫能為功。宗徒們傳報耶穌《福音》的精神與方式,也是在這種教育的薰陶下,以及師生直接接觸的關係中培養而成的。這種師徒傳授的方式,不管是「道理的」(Haggadic)也好,「倫理的」(Halakic)也好,幾乎以機械式的精確性傳授後世。為此緣故,猶太人的「學而時習之」的「溫習」(Mishna)方式,便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把先祖的道理背下來,熟記於心,並小心翼翼,依樣畫葫蘆的傳授給下一代。
猶太語文「傳授」的意義,是否受希臘語文的影響,則 是近代學者爭論的問題(如 O. Cullmann)。無論如何,「傳授」的意義,在希臘語文與猶太人的觀念上,都是不謀而合,互相雷同,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至於希臘文 Paradosis 這一名詞,柏拉圖固然認為具有神秘宗教的「神秘」(Mystic)傳授(Plato : Athen. 2, 40)之意義,但無論如何卻意指凡接受這種「傳授」的人,必須對「傳授」的內容是「先知先覺」的人。他以先鋒的資格,用先進的經驗,把他所知曉和體驗到的「聖言」、「神的啟示」以及「對神的話語」,全部傳報口授給其他的人。因此,聖保祿宗徒採用同樣的名稱 Paradosis 來意指他以宗徒的身份,把「天主的道理」,即「世世代代所隱藏的奧秘」,充分地宣揚出 去(見 哥 2:25-26; 參見同章 3 節)。
三、《新約》中的傳授
- 在對觀《福音》中多次引述的是猶太人的傳授。當法利塞人和經師們認為吃飯時的洗手禮是「先人的傳授」(瑪 15:2; 谷 7:3, 5),這「先人的傳授」,猶太史家若瑟夫曾提到過(Ant. Jud. 10, 51),淮羅 (Philo)也引證過,但卻被耶穌所唾棄,因為他們把這些「傳授」凌駕於天主誡命之上,所以耶穌稱之為「人的傳授」(谷 7:8)。這「人的傳授」,聖保祿竟視為信德 的障礙,接受基督的絆腳石(哥 2:8)。
- 聖保祿宗徒是猶太教中急進的一位,極熱衷於他們「祖先的傳授」(迦 1:14)。在他的書信中,顯然採用了猶太經師所慣用的傳授術語、句型以及傳授的方法,來表達基督徒的傳授(參閱 宗 22:1; 及以後各節,26:3 及以後各節)。我們在此僅列舉保祿對「傳授」道理的犖犖大者:
a、傳授的過程:
是通過一個或一系列的中間人,把受之於人的,傳之於人:「這是我從主所領受的,我也傳授給你們了」(格前 11:23),這句話說明保祿把取之於主的,又授之於人。同樣 格前 15:3 的「我當日把我所領受的,而又傳授給你們的」那句話,顯然表示他是基督的見證人,又是基督與信友的媒介與中間人,他把由基督身上所見聞的,都要傳報給他們。這兩節經文明白顯示保祿是基督「傳授之鍊」的重要一環。
b、傳授的內容:
格前 15:1說:「弟兄們,我願意你們認清,我們先前給你們所傳報的《福音》,這《福音》你們已接受了」。由此節原文可以知道,傳授的內容就是宗徒們所傳報的《福音》;換句話說,宗徒們所傳報的《福音》與傳授是一個東西,是分不開的。這可由有目共睹,有耳共聞的見證人來「作證」(格前 15:15),同時也是宗徒們親口所宣講的事蹟:「我們既然傳報了基督已由死者中復活了……」(15:12)。可見宗徒們所傳報的,親眼所看到的,以及信友們所接受的、信仰的,都是構成傳授的內容。
c、傳授的方式:
傳授的內容雖是一個,但傳授的方式卻是多邊性的。「弟兄們,你們要站立穩定,要堅持你們由我們的言論,或由我們的書信所學得的傳授」(Parathotheis 得後 2:15)。這裡希臘文是多數性的「傳授」,顯然指的是宗徒們的「言論」和「書信」結合而成的雙層傳授。這兩種傳授的方式用現代神學術語來說,就是宗徒們的「口頭傳授」(Oral tradition)和「書面傳授」(Written tradition)。「口頭傳授」就是宗徒們的「言論」、宣講、口授的方式;至於「書面傳授」則 是宗徒、聖史們用文字所寫成的宣講,編輯成書,那就是《福音》和宗徒經書,這兩種傳授《福音》的方式,基本上還以宗徒的宣講口述為主,即便是宗徒們的口頭宣講筆錄成文之後,「口授」的方式仍佔重要的地位,至少口述及文字的傳授同生共存了很久,是以保祿宗徒勸勉信友要「堅持」這兩種傳授,那是理所當然的事(參閱 得前 2:13; 得後 3:3; 羅 6:17; 迦 1:9, 12; 斐 4:9; 哥 2:6, 8)。
d、傳授的幅度:
傳授是天主啟示的全面性反映,是宗徒們執行基督交給他們往訓萬民和宣傳《福音》的命令。《福音》包括「降生聖言」一切表現與活動,不僅包括基督的言教,也包括他的身教和一切典章制度,建立設施,以及宗徒由其老師的言談謦欬中所學習到的,和他升天後由聖神所學習來的「一切真理」(若 15:26)。是以宗徒們所宣講的《福音》,必須反映基督一切所言所行,一切所教所命;換句話說,他們不祇是用口頭宣講基督的啟示,同時也用實際行動表示他的啟示。惟其如此,凡基督救主為促進萬民 的拯救所有任何建設和措施,都必須具體表現出 來。初興教會的歷史—《宗徒大事錄》—生動地描繪了最早基督徒的生活:「他們專心聽取宗徒們的訓誨,時常團聚、擘餅、祈禱」(宗 2:42)。
是以宗徒們不僅要信友們「學習」與「領受」他們所傳授下來的道理和倫理,同時他們也要信友們把他們直接由宗徒們所「聽見的」教訓,所「看到的」言行,付諸實行:「凡你們在我身上所學得的,所領受的,所聽見的,所看到的:這一切你們都該實行」(斐 4:9)。這句話表明了整個「傳授」的幅度及其特徵,因為基督啟示的信息和實際情況,既不能全部用言語表達出 來,也不能用文字反映一切,祇可以憑藉感官生活來體驗,用具體行動來實行,所以神學界稱這種傳授為「實際的傳授」(Real tradition)。 - 其他《新約》經典也有同樣的文筆來描繪「傳授」的面貌,請參閱 路 1:2; 宗 7:38; 16:4; 伯後 2:21; 猶 5; 雅 2:10; 5:10; 1:19。
四、基督教會傳授的關鍵
基督教會的傳授,固然有許多地方與猶太、希臘傳授的觀念、行徑、方式大致相同,但在基本上,卻有關鍵性的區別。
- 基督教會的傳授不是「人的傳授」,「不是由人得來的,也不是由人學來的,而是由耶穌基督啟示得來的」(迦 1:11),它的基礎是建立在啟示者天主,基督的身上。傳授的引線必須從天主身上開始(見羅 1:1, 15:16; 格後 17:7; 得前 2:2, 8及以下各節,伯前 4:17),而至於基督(羅 15:19; 格前 9:12; 格後 2:13; 9:13; 10:14; 迦 1:7; 斐 1:27; 希 3:1),由基督而「宗徒」(迦 1:18; 2:2),連保祿宗徒在內(羅 16:25),再由保祿而至於為他所揀選而支持的監督或執事(弟前 1:3, 18; 2:2),或為監督所支持的「長老」或「忠信可靠的」管理員(弟前 3:5, 22; 弟後 2:2),而至於信友(弟前 2:2)。由這些特選的人所組成的「傳授線」所傳遞的,無非是「天主的話語」(得前 2:12),或「主的聖道」(宗 13:44)。
- 天主啟示的傳遞人與接棒人是天主所揀選的,蒙天主的恩寵所召叫的(迦 1:1, 15)。保祿之被選為宗徒,以及他所以有資格接受、傳揚基督的《福音》,因為基督曾在異光中顯現給他,並保證他享有真正「宗徒」的權力,而得能傳授基督的《福音》。
宗徒們的任務是,在天主特別神恩灌注之下,把從基督所接受的一切啟示,以及把由主的神在他們內完成的一切事蹟(參閱 格後 3:18),傳報、宣講、重演、轉交給他們所建立的教會。這種傳授的總合便是「天主—宗徒的傳授」(The Divine apostolic tradition),也就是所謂「構成啟示的傳授」(Constitutive tradition)。
宗徒以後的教會,通過他們的繼承人所構成的訓導機構,合全體信友,在天主聖神的啟迪默佑之下,忠信地繼承和發揚基督、宗徒所開創而成功的傳授。這一階段的傳授便是「宗徒以後的傳授」(The post-apostolic tradition),也就是所謂「持續啟示的傳授」(Continuative tradition)。
是以在「宗徒傳授」與「教會傳授」(Ecclesiastical tradition)之間,有一種牢不可破,密不可分的連鎖關係。由於這種關係,我們敢理直氣壯地說,基督教會是天主啟示的宗教,也是宗徒傳授下來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