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6農業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可反白選取後按:聖,典,谷,參
聖經辭典
農業(Agriculture, Agricultura)
農業的起源:有許多古代民族以為農業是神明教授給人的(參照中國神農的神話,希臘和羅馬的德默忒爾(Demeter)和切勒斯(Ceres)等神話。)這些神話無不表示農業對人的莫大利益和高貴性。《聖經》也說得很明白,農業是唯一真天主教給人的一種行業;依撒意亞先知說:「這是上主教給他的方式,他的天主指示他的」(依28:26)。德的作者也訓誨人:「不要厭惡勞力的工作,和至高者制定的農業」(德7:16)。的確,天主早已給亞當制定了農業(創3:17-19);由加音和亞伯爾的生活方式上,可知道最初的人已開始耕田和畜牧。
以民的祖宗,亞巴郎、依撒格、雅各伯等,雖然由於他們的游牧生活,特別重視畜牧業(創12:16; 13等),可是對於農業他們也沒有完全放棄,比如創26:12記載:「依撒格在那地方耕耘,當年就得了百倍的收成」。以民在埃及時候,才完全學會了農事。當他們出離埃及,起程要到許地的當兒,他們已準備好,在客納罕既要從事畜牧,又要特別經營農業。按一些學者的意見,戶1章記載的戶口調查,與行將配給許地的事有關,換言之,與在那裡所要實行的農業和畜牧生活有關。這也不足為奇,因為在亞巴郎還沒有到客納罕地之前,該地早已以農業和畜牧發達聞名於當時。公元前一八○○年左右,以埃及文所著的息奴厄旅程記(Itinerarium Sinue ANET 18-22)可以證明以上所述的不虛,而梅瑟五書(戶13:23, 24; 申8等)與上述的埃及文件也頗吻合。
埃及的農業不論怎樣影響了以民,但對於農業的本質和目的,兩個民族的原理卻仍有所不同。按埃及人的法律,全國的土地是屬於皇帝,農民只是法郎的佃戶(創41:35, 55, 56等),然而按以色列人民的看法,全地都屬於天主,而人乃是天主的佃戶。肋25:23記載:「土地不可出賣而無收回權,因為地是我的,你們為我只是旅客或住客」。
由此,可以推論出農業的高貴性,且也可明白,為何梅瑟制定了一些規律,為謹慎保護農業。這些規律最重要的是:(a)喜年律(肋25):不動產是不可讓與的,一到喜年,不動產得仍歸屬於原主;(b)豁免年律(申15:1-18):因這條規律,立法者一方面促進家族間互相和好的精神,另方面也顧及到土地的肥沃;(c)地界的規定,以確保私有權(申19:14; 參見依5:8-10等)。
以民的佃作:農業是依賴天主的照顧和農民的辛勞才能發達。天主眷顧遵守自己法令的人,因此照料他的莊田,以免蝗蟲、熱風和乾旱的侵襲損害,並且積極地賞賜他們合時的甘霖,見申28:11-42; 列上8:35, 36等。
巴力斯坦境內的平原,似乎灌溉不難,但古時的以民怎能有力來開鑿水渠,猶如巴比倫人廣興水利呢?因此,他們只能開鑿小規模的水道,用以灌溉菜園和果園。至於莊田所需的水,只有完全委諸上天所降的時雨。但天雨並不十分充足;自陽曆四月至十一月,上天「關閉了」,天雨是絕少下降的;可是從十一月至翌年四月,通常也只有三次的降雨。這是經驗所得,也是《聖經》所記載的。第一次降雨是在十一月底,稱為「早雨」或「秋雨」,此場雨一下,農人就開始播種大、小麥;第二次降雨是在一月至三月間,叫作「春雨」;第三次則下於三月底或四月初,而稱為「收成雨」,因為它使莊稼成熟,且告訴農人準備收刈。如果這場雨未下,就有乾旱之憂,荒年就快要來臨。
巴力斯坦的農產物,不外是五穀、葡萄、橄欖、蔬菜、無花果等。農人的器具和古代各地農人所用的大致相同。《聖經》記載的,有犁、軛、鋤、耙、木、簸箕、農車、大鐮、鐮刀、刈鐮、芟草具、鍬、剪刀等。
末了,值得注意的,是聖保祿的話:「我們原是天主的助手,你們是天主的莊田,是天主的建築物」(格前3:9)。這是說,聖教會似乎是天主耕耘的田園,天主為耕耘這田園,是利用他所揀選的宗徒和宣道員;為更深入的明白這比喻的寓意,請參閱依5:1-5及若15:1-7。
見2118葡萄樹、2119葡萄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