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7哈慕辣彼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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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慕辣彼(Hammurabi)

哈慕辣彼其人:

哈慕辣彼,阿加得語有「太陽神治愈」之意,為古巴比倫第一王朝第六位君王,同時也是古巴比倫王朝就軍事、經濟、政治、宗教各方面,最負盛名的一位傑出的偉人。當他繼其父欣慕巴里特(Sin-muballit)為王時,他的王國只不過是幼發拉的河西岸巴比倫蕞爾小國,但不久便顯出了他的軍事天才,南征北討,先後佔領了叔默爾和阿加得。之後,又向東發展侵佔了厄藍,末後併吞了整個古亞述國。當他統一了美索不達米亞中南部各國後,便一心從事建設,首先促進農業的發展,全帝國內開築了許多運河,一方面以資灌溉農田,另一方面以利航運,便利交通,藉以發展商業。在政治方面,採中央集權制,使全國各地不拘有什麼大小案件,都向朝廷報告請示,聽候朝廷的判決。他相信有一最高神明,此外他最崇拜巴比倫的瑪爾杜克神,以為他的王國乃由瑪爾杜克所賜,對其他民族則採信仰自由,任他們隨意敬拜各自本地的神祇(因古時各民族都有各自的神祇)。他為增強人民的宗教熱誠,不惜在各地修建廟宇。他這一作風,無疑是為易於統治各地人民的一種政治手腕。由上述種種,不難看出哈氏是怎樣一位英明傑出的領袖人物。

關於哈氏的年代,過去大都以哈氏生活於公元前兩千年左右,但自從一九三七年在瑪黎(Mari)(今敘利亞近伊拉克邊境阿步刻瑪(Abu-Kemal)城北七英里處哈黎黎(Tell Hariri)廢墟,在法國考古學家帕洛(A. Parrot)領導下發掘出許多寶貴文件後,得知哈氏與瑪黎的君王齊木黎林(Zimri-lim)以及古亞述王商熹阿達得一世(Shamshi-AdadI)當屬同時代的人,而根據古亞述國王的歷代年考,商熹阿達得大約是公元前一七四八至一七一六年間為王,因此,哈氏為王期不會在一八○○年之前,而且根據最近一般學者的意見,哈氏為王期,大概是一七九二至一七五○年,或者一七二八至一六八六年,近代學者尤以後者為可取。為此,過去有的學者以哈氏即 創 14 章內所記之史納爾王阿默辣斐耳之意見,也不為近代史學家所取,因先後相差有兩世紀之譜。

哈慕辣彼法典:

今日凡提及哈慕辣彼,無不立即聯想到《哈慕辣彼法典》。而且哈慕辣彼所以如此知名,為世人所樂道,可說正是因有這一不朽的傑作留傳於世。《哈慕辣彼法典》共有二百八十二條,刻在一圓形的石柱上(所用文字當然是楔形文字),柱高七呎六吋,上面圓周五呎五吋,下面圓周六呎六吋,在頂端尚有太陽神授與哈氏法典像。這一寶物是由法國考古學家在莫爾岡(M. J. de Morgan)領導下,於一九○一年在蘇撒古城遺址所發掘出來的。從發掘的資料得知,這石柱原置於巴比倫,或距巴比倫不遠之息帕爾(Sippar)瑪爾杜克廟內。公元前一一六○年,厄藍人攻陷古巴比倫後,將這石柱猶如戰利品,由巴比倫移至穌撒(現存巴黎路弗爾博物館內)。

《哈慕辣彼法典》既如上述共有二百八十二條,是以內容由私人以及家庭日常生活,以及國家政治宗教等大事,幾乎無不包括在內。由此可看到古巴比倫文化,遠在公元前一千七百多年,已臻於如何光明燦爛的境地。若把《哈慕辣彼法典》和《舊約》梅瑟法律相比,不難發現二者之間有不少相類似點,其在措詞結構方面,如每條開始多用「若」「如果」……結論則是「就」或「這樣」……(參閱 申 22:6, 13, 22, 17, 21, 24)。而且按對《申命紀》研究頗有心得的權威學者仆蜚爾費(Pfeiffer)的意見,《申》的主要分類與《哈慕辣彼法典》完全相合,如訴訟(《哈慕辣彼法典》1-5 已模糊不清,申 19:15-20)財產(《哈慕辣彼法典》 1-126),人(《哈慕辣彼法典》 127-282)。不過,《舊約》裡的次序與哈氏不同,先提及人(如 出21:2-11; 申 15:12-18,參閱《哈慕辣彼法典》228-282),然後提及家庭,如繼承權(申 21:15-17,《哈慕辣彼法典》162-193),婚姻法(申 22; 24;25 各章內所說,《哈慕辣彼法典》23-161),最後才提及財產(出 21:33-36,《哈慕辣彼法典》53-65)。至於那極普遍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俗稱的「報復律」(肋 24:17; 申 19:21),哈氏法典也有所提及(154 至158 條)。

不過,《舊約》裡梅瑟法律縱有不少與《哈慕辣彼法典》相類似處,但彼此間並無什麼直接的連繫,換言之,它們的相類似點是導自上古時中東各地共有的風俗習慣,如 創 16:2 所載亞巴郎由婢女哈加爾生子(《哈慕辣彼法典》144-147),以及過後亞巴郎怎樣對待了依市瑪耳及哈加爾(創 21:9-14,《哈慕辣彼法典》也有類似條款,如170,171條)即可證明。

見0775亞述、0219巴比倫、考古學0237(巴力斯坦考古的發掘 )、0923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