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愛(Charity, Charitas)小引
「愛」,人類這種偉大的感情和作為,它的對象是多方面的,如人愛父母、愛妻子、愛兒女、愛朋友、愛家庭、愛國家、愛錢財、愛體面等等。這是就愛的對象而言;就愛的性質來說,人的愛可分為慈愛、仁愛、恩愛、憐愛、孝愛、友愛、戀愛和慾愛等等。本文所論乃是天主的愛,且謂天主即是愛。天主由於愛,創造了人和世界,尤其對人顯示了自己的愛,所以人應該以愛還愛,孝愛天主,恪遵他的規誡。由於天主這樣憐愛、痛愛世人,世人也應該彼此相親相愛。關於夫妻間誠摯的恩愛,見「1683婚姻」;關於父母子女間的孝愛、憐愛,見「1449家庭」;關於兩性間的慾愛,見「2393潔德 」。
「天主是愛」(若一 4:7, 8),這句話是啟示的頂點,同時也是啟示發展的終點,因為天主向外的一切作為,不論是創世或贖世,都是起於「愛」,而終於「愛」。
在略述《聖經》對此問題所記載的道理以前,不妨關於其他非天主啟示的宗教略說幾句。
藉著受造物,且有時連藉著「誤信的啟示」,天主表示自己是仁愛的,是愛世人的,他可以,而且應見愛於人。在所有非天主啟示的宗教內,多少也發現有人相信天主愛他們,及人應該愛天主的思想。這些無天主的啟示的宗教信友所作的祈禱,所獻的祭祀,畢竟表現人渴望神明,或惟一的神,對他表示敬愛和依賴。這些高尚的思想和感情,在原始民族的宗教中,有時達到甚為感動人的程度,如一些原始民族竟稱至上神為「父親」,為朋友。這種現象出 現在美國、日耳曼、羅 馬和希臘等古代的宗教中尤其出 現在吠陀—巴加瓦基塔(幸福者的歌詞)便是一明證—和佛教的一些宗派內。回教中有許多教徒正式否認人能愛天主。按他們的意見,人只能,且應只敬畏天主才是。但依筆者研究所得,在《可蘭經》中已有愛天主道理的遺跡,而且回教中所謂的「穌非派」(Sufismus)也教訓人敬愛天主。
我國的宗教問題,由於歷史久遠,地面遼闊,很是複雜,除了佛教的「淨土宗 」外,筆者只知墨翟對天主愛世人的道理發揮得相當淋漓盡致。的確,他認定「天」是造物的主宰,「天」厚民,「天」賞善罰惡,「天」兼愛,「天」愛人如父愛子,所以,世人應交相愛。當然墨子的宗教思想是仍有缺點的,如信「天」外,尚信鬼神。但凡研究過宗教史比較學的,都知道一切非天主啟示的宗教皆有缺點;但墨子在宗教問題上,能有這樣的信仰思想、理論和生活,實在不平凡,難能可貴;不但國內僅見,而且國外也不可多得!
第一章 《舊約》證明天主是愛
第一節 天主創造的目的和原則
依照《聖經》,天主創造世界的目的和原因,不外:(一)、出 於愛,如智11:25說:「的確,你愛一切所有,不恨你所造的;如果你憎恨什麼,你必不會造它」(參見 創1:4-10; 詠 136:1-10)。德 也明說創造的工作是天主良善的效果,如16:30說:「此後,上主俯視大地,將自己的美善充滿世界」。(二)、為彰顯自己的榮耀,如 詠 19:1-7:「高天陳述天主的光榮,穹蒼宣揚他手的化工;……」。(三)、為準備他的聖子將來降生為人,見 哥 1:15-18; 若 1:3, 18。
由於人是按照天主的肖像和模樣造成的,自然天主更特別寵愛他(創 1:26; 智 2:23),賞賜他超性和超自然的恩惠;犯罪以後,不但寬恕,而且應許救助;洪水滅世後,與諾厄立盟,不再洪水滅世:這一切都表明天主是如何痛愛和憐愛世人!(參見 創 1-3; 8:12-17; 9:1-17; 智 9:1-6; 德 17:1, 14)。
天主愛人類的事實,是他建立天國,使天上和地上的萬有,總歸於基督元首的計劃的基礎和目的。天主的這項計劃,即是拯救人類脫離罪惡、魔鬼和死亡。這計劃發展的過程,很適當的稱為「救恩史」。誰都明白「救恩史」即是天主憐愛人類的歷史。為了履行他這一計劃,天主利用的方法,主要是揀選、立盟和立法;但最偉大的奇妙方法,還是他的聖子降生救世的工程。《舊約》的「救恩史」全依賴揀選(創 12:1-3; 15:1-7; 17:1-8; 49:8-12; 出 2:23, 24)、盟約(出 24; 34; 申 5:2-5)和法律(出 20:2-17; 申 5:6-21)。
可是,這三種方法直接只涉及以色列選民,並非實現天主所預許的那普遍性的救恩諾言:「地上萬民都要因你獲得祝福」(創12:1-3; 參見3:15)。事實上,天主對亞 巴郎所作的許諾,不是藉梅瑟的法律和西乃山上結立的盟約而踐行的,而是藉一種《新約》(耶 31),和另一位遠超梅瑟的中保—耶穌基督而實現的。假使我們願意把被揀選的宗 祖,和被揀選的以民的歷史簡略的反映出 來,沒有其他的詞句比梅瑟這句話更適合的:「上主獨自領導了他,他旁邊並沒有外邦的神祇」(申 32:12)。假使我們再進一步問:以色列人民從亞 巴郎到先知時代,對他們的天主懷著什麼觀念?只引那篇屢次見載於《舊約》的名著「信經」,便可知道了:「雅威,雅威是慈悲寬仁的天主,緩於發怒,富於慈愛忠誠。對萬代的人保持仁愛,寬赦過犯、罪行和罪過,但是決不豁免懲罰,父親的過犯向子孫追討,直到三代四代」(出 34:6, 7; 戶 14:17-20; 詠 86:10; 103:8; 111:4等處)。
不但天主的創造工作,而且他的其他「奇事」(宗 2:11),都是天主是愛的表現。《舊約》中最偉大的「奇事」是出 離埃及和西乃盟約,這兩件「奇事」叫以民更深切明瞭天主如何愛他們,愛他們有如慈父(出 3; 4:22),愛他們有如一個忠誠嫉妒的丈夫:仁慈如慈父,忌邪如丈夫,是天主對選民的愛的特點:「你們不可叩拜,也不可事奉偶像,因為我上主,你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對於恨我的人,……對於愛我,守我誡命的人,我對他們施行「仁慈」直到千代」(申 5:9, 10; 出 20:5, 6)。西乃盟約,雖然沒有天主給亞 巴郎所應許的美善諾言的那種常存的普遍性,但它仍是出 於天主的愛,仍是要求人對天主以愛還愛。
《舊約》前期經典無論多麼有力明白講論了天主的愛,但究竟還是後期先知對這端真理提供了更豐富、更熱烈的教訓。固然,不可否認他們特別注意了天主愛以色列人民的道義,但間接也暗示了天主愛萬民的真理,因為他們不但深信,而且熱誠宣講天主是惟一的天主,是萬有的造主和無上的主宰,而且要藉他的「僕人」(依 42; 49; 50; 52; 53)燭照啟迪萬民,與他們訂立一項新而永久的盟約。
先知們宣講天主的愛,常喜用婚姻作比喻:上主是以民的夫君,以民是上主的新娘,上主以永遠和永恆的愛愛以民,以民卻屢次不守婦道,信從其他神祇。這是歐 的大題目,也是《耶》、《則》、《依》和《雅歌》的取材。先知們,尤其依撒意亞 ,也利用慈父或慈母的愛來講論或比喻天主對以民的愛(依 1:2; 30:1-9; 49:14, 15; 63:16; 耶 3:19; 31:20; 拉 1:6; 3:17)。《智慧書》和《詠》又特別稱義人和熱誠的人為天主的兒子,因為天主格外保護他們有如自己的寵兒(詠 27:10; 103:13; 箴 3:12; 德 23:1-4; 智2:13-18; 5:5等處),而且懷念他們有如慈母念念不忘自己頭胎的男兒(依 49:15)。
第二節 人應敬愛天主
人有敬愛天主的義務,因為天主造生了他,且是按自己的肖像和模樣造生了他(創1:26-31)。一些《聖詠》美麗的篇章,很熱誠地表現了詩人對天主所懷的感恩之心和孺慕之情,因為全能的造物主,的確有如一個慈父照顧萬有,而特別關懷人子(詠 8; 103; 104)。《聖詠》作者常說出 一些感人肺腑的話,如「願我的頌辭使他樂意,我要常在上主內歡喜」(詠 104:34)。這句話無疑可以表達《舊約》時代熱誠者(Hasidim)的情懷和志願。此外,以民應敬愛天主,因為天主為他們作出 了層出 不窮的「奇事」,即所謂的「偉大的事」(詠 105; 106; 107; 友16:1-21; 多13:1-18)。尤堪注意的是 多 13:9:「我頌揚我的天主,我的靈魂欣悅於天上的君王」。
可是,以民應愛天主最大的原因還是盟約,即天主在西乃山結立盟約時,對以民所表示的愛:「凡愛慕我和遵守我誡命的,我要對他們施仁慈,直到他們的千代子孫」(出 20:6; 參見 申 6:2-9; 7:9; 10:12-22; 蘇 22:5; 撒上 12:20-25 等處)。
由以上所引的經文,可以看出 以民所以應當愛天主,是因為天主揀選了他們作為自己的產業,自己的民族(出 19:5, 6; 申 7:6, 7; 詠 33:12),與他們訂立了盟約;同時以民還愛天主的愛,不是一種感情,而是一種英勇的服從,因為愛天主即是等於遵守天主的誡命。這樣的愛是第一而且最大的誡命,同時也是包括一切宗教義務的誡命;誰實在愛天主,就也愛天主的居所(詠 26:8),愛天主的法律(詠 119),對他常依賴(dabaq 申 10:20),常感激(申 8:1-10),常相信(創 15:6; 撒上 14:6; 撒下 24:14 等處)。
以民愛天主的愛最美麗的表達見於《聖詠集》;在這本詩集內,字裡行間充滿人對天主敬愛、孺慕、讚歎、感恩、依恃、痛悔、自謙、哀懇等情。至於天主愛人而人還愛天主最生動而又最典雅 的描寫,還是雅 歌。
第三節 人應該彼此相愛
人人既然為天主所造,人人就都有天主為父,所以人人彼此都是兄弟,就該彼此相愛。《德》的作者見到這一點便寫說:「一切動物都愛自己的同類;同樣,人也各愛與自己相近的人(13:19);可惜—他繼續說—人類之中有各種人:有罪人、有義人;有財主、有窮人;有驕矜自恃的人、有謙卑自虛的人;他們彼此不但缺德 缺愛,反而彼此仇恨結怨(13:20-24)。這種不好的現象全是出 於人的罪惡,絕不合乎天主的意願。天主的願望,是願人人相愛相助如兄弟,如手足,誠如本息辣所說:「天主對他們說:要戒避一切不義!並吩咐他們每人要關心別人」(德 17:11, 12),就如上主的憐愛臨於一切有血肉的人(德 18:12)。身為「愛」的天主,要人相愛,故在他的「約書」內就立定了「愛他人」的誡命(出 20:12-17)。「他人」究指誰?按出 23:9; 肋 19:33-34; 申 10:19,「他人」也指「外方人」,並且按 出 23:4-5,在一些條件下,也指「仇人」(參見 箴 24:17-18; 25:21)。可是,因為「報復律」(Lex talionis)和「毀滅律」(Lex anathematis)一向存在,致使差不多直到救恩世紀(參見 加上 9:32-42),猶太人把「他人」二字釋作自己的同族,即其他的猶太人。為此,那高尚的 智 12:19 的訓言:「你這樣作,是為教訓你的子民,義人必須憐愛眾人」,和 德 13:19 的啟言:「一切動物都愛自己同類,同樣,人也各愛與自己相近的人」,實際上,除了一些可貴的非凡人物外,在普通一般人心目中,絲毫不發生作用了。每次經師解釋「愛他人」的誡命,總說「他人」只是指以色列人,並不指撒瑪黎雅 人,或外方人,或歸依猶太教的人(見Mekilta Ex.21.41.35)。那麼,主耶穌的話:「你們一向聽說過:你應愛你的近人,恨你的仇人」(瑪 5:43)就得加以解釋。在全部《舊約》中,只記有「愛他人」的誡命,卻沒有「恨仇人」的誡命。可是在耶穌時代,猶太經師,除了熱誠者(Hasidim),都教訓自己的人民要以外方人為「狗」,是不潔而可惡的,並且因為外邦人—羅馬人—其時正在征服他們,奪取他們的自由,所以他們很自然,很顯然講論外邦人是可恨的;為此,主耶穌極合理地說,你們一向聽說,即聽說經典上的話,如 肋 19:16-18,以及曲解經典的話:「恨你的仇人」;可是,我,天父的愛子,忠誠傳遞天父的旨意,向你們說:既然人都是由他造成的,就都是兄弟,應彼此相愛如兄弟,不應惱恨仇人,反應對他施愛,只有這樣,你們才算是效法了你們仁慈的天父,不分善惡,一律施恩降寵(瑪 5:43-48)。
第二章 《新約》證明天主是愛
主耶穌的名言:「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瑪 5:17),更是為成全愛的誡命(申 10-13)。的確,在《舊約》時代,沒有人愛天主愛人如同降生為人的天主聖子;在信奉其它宗教的信友中,更見不到這樣的模範。耶穌一生的生活和理想—這種生活和理想,當然亦應是他的信徒的生活和理想—概括在兩句話內:一句是他親自說的,即「我愛父」(若 14:31),一句是伯多祿關於他說的,即「他巡行各處,施恩行善」(宗 10:38)。這兩句話很生動地表出 耶穌如何愛天父愛人;但他這兩種愛在十字架上自作犧牲一事上,是達到了至矣盡矣的頂點(若 3:16; 15:13; 鐸 2:11-14; 斐 2:5-11 等處)。《新約》之所以為《新約》,並不在乎一個有系統的法典,更不在乎外表的禮儀,而是在乎「愛」,即以「耶穌所懷的心情」(斐 2:5)愛主愛人(瑪 22:34-40);或更具體說:即由天主父通過天主子所傾注於我們心中的聖神,去愛主愛人(羅 5:5)。
在《新約》中常常遇到「天主的愛」(Agape tou Theou)這樣的詞句。這詞句按希臘和拉丁文的特點,可指天主對世人的愛;亦可指世人對天主以愛還愛所懷的愛,且有時分不清作者所意謂的,是前一意義或是後一意義。在本章內,如前章內一樣,就《新約》的道理講論:天主愛人,人應愛天主,人存在基督內愛父,人存在基督內彼此相愛。
第一節 天主愛人
《新約》較《舊約》更描述天主的愛有如慈父的愛。山中聖訓(瑪 5-7)是感動人心的,是耶穌稱天主為「父」,為「我們的父」,「我們在天的父」(5:45, 48; 6:1, 4, 6, 8, 9-15, 18, 26-32; 7:9-11, 21)。依照主的宣言,天主不但是創造天地的主宰、審判者、全能至高無上……,而且他特別是「父」。為此,他訓示我們稱呼天主為「父」,正如他自己稱呼他為「父」:「我們在天的父」(瑪 6:9),信賴天主為父的人,是「蒙寵愛的兒女」(弗 5:1)。固然,天父有時懲罰自己的兒女,可是連懲罰也是出 於他為慈父的愛(希 12:6)。天父愛人的愛是助人的愛:「我的心神歡躍於天主,我的救主」(路 1:47; 參見 弟前 1:1; 2:3; 鐸 1:3; 2:10-14; 3:4; 猶 25)。天主拯救世人的愛,不只限於他的信眾,而是包括全人類(若 3:16; 弟前 2:3, 4; 4:10; 伯後 3:9),但他特別愛相信他的人。聖保祿說:「富於慈悲的天主,因著他愛我們—信徒—的大愛……」(弗 2:4; 參見 羅 8:37; 得前 1:4; 得後 2:13; 弟前 4:10; 若 17:23; 若一 4:9-19 等處)。在自己的信徒中,天主又特別喜愛那些遵守他聖子的話(若 14:23),和樂善好施的人(格後 9:7);可是由於他的愛無限無量,他也格外憐愛罪人(瑪 5:44, 48; 路 6:35)。說到此,就不妨提出 天主的愛的特性:由於天主是愛,所以他喜歡寬恕(谷 11:25),「仁慈的比喻」(瑪 18:12-14; 路 15:4-7)和「蕩子的比喻」(路 15:11-32),是這一特性的最好說明;所以天主的愛是「慈愛」(羅 2:4),是「良善」,是「憐憫」(鐸 3:4, 5),是「寬容」,是「忍耐」(羅 2:4),是「仁慈」(路 1:50)。天主的「仁慈」是《新約》的一端主要道理。《路加《福音》》耶穌的童年史,可視為天主對祖先所應許的「仁慈」的兌現與實踐(路 1:50, 54, 72)。
第二節 人應愛天主
「人應愛天主在萬有之上」的誡命,在《新約》亦如在《舊約》,是人應守的最大的誡命,亦即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誡命,耶穌說是「愛人如己」(谷 12:28-33)。 瑪 22:39, 40 所記載的比較清楚而更為有力。耶穌說:「第二條與此相似:你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參見 羅 13:8-10; 迦 5:14; 6:2)。
愛天主的誡命要求人,整個人—全心、全靈、全力—去奉行實踐這條誡命,並且要求人以此去決定他一生的處世為人,是服從天主或是服從「瑪摩納—錢財或撒殫—魔鬼」(瑪 6:24; 路 16:13)。
天主吩咐人全心、全靈、全力愛天主,自然不是為他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是為了人的利益和幸福,叫為他兒女的人能永遠同他在一起,享受永遠的福樂;換句話說,藉這第一條誡命,天主願同為自己兒女的人,設立一場愛情對話,從現世談起,一直談到永遠。在全部《聖經》內,愛天主,作天主朋友的人,多得不能勝數;看他們的為人就知人應如何遵守這第一條誡命。今只提出 亞巴郎、梅瑟、撒慕爾、眾先知,尤其是耶肋米亞 、瑪加伯時代的殉道者等,以及著名的經師(辣彼)阿基巴(Rabbi Akiba),他在公元一三五年致命以前,曾向天主祈禱說:「我曾以我的一切財物,以我的全心愛慕了天主,可是直到現在,尚沒有全靈愛慕天主的機會,現在這個機會來到了!」說完這話便致了命。可是,阿基巴致命前一百年,主耶穌已宣講了他的天國喜訊。
第三節 耶穌基督啟示天父的愛
天父藉著耶穌基督顯示了他對世人的愛,世人藉著耶穌基督認識了天父的愛,而圖以愛還愛。
在《舊約》時代,天主以無數的作為和恩賜,顯示了他對世人的愛,但時期一滿,天父賞賜世人一莫大的恩惠,「派遣自己的兒子來世,生於女人,生於法律之下,為把在法律之下的人贖出 來,使我們獲得義子的地位」(迦 4:4, 5)。天主聖子降生,實是天主恩賜中至矣盡矣的最大恩賜,是天父的愛無以復加的作為。他所派遣的默西亞 不只是一位先知、一位大聖人,而是他的獨生子,自己最愛的,與自己同性同體的天主子(若 1:1, 18; 10:30-38; 17:21; 谷 1:11; 希 1:1-2 等處)。
天父賜與人自己的愛子耶穌,這一無比的恩賜是永久性的,不以耶穌在世的生活為限(瑪 28:20; 若 14:18-24),而是至於無窮之世,好使人人獲得永生,成為天主的義子,其深奧程度是難以言語形容的:「天父沒有憐惜自己的兒子,反而為我們眾人把他交出 了」(羅 8:31, 32)。
可是,耶穌不但自作犧牲救贖了我們—我現今在肉身內生活,是生活在對天主子的信仰內;他愛了我,且為我捨棄了自己(迦 2:20)—而且他也是最愛天父及為天父所愛的模範—天主與人間的中保(弟前 2:5)。耶穌與他的天父,一生直到永遠,開始了一種從不間斷的愛情的對話;並且他邀請了他的兄弟—世人—來參與這對話,效法他,藉他、同他、在他內愛天父:耶穌說話,天父聽;天父說話,聖子聽(若 4:34; 5:30; 6:38; 11:41, 42 等處)。耶穌愛天父、愛世人的愛,特別彰顯在十字架上(若 13:1; 斐 2:8 等處)。當時他表現了那「更大的愛情」(若 15:13),將自己完全交給了天父,也交給了世人。
十字架不僅是極大愛情的標準,為耶穌的宗 徒和門徒也是個絆腳石,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以兒女的情懷去愛天主,不是理智的作為,也不是「按人的看法認識」(格後 5:16),而是聖神的恩賜:需要聖神給人創造一顆「新心」(耶 31:33; 則 36:25-26),人才會知稱天主為「父」(羅 8:15);需要聖神住在人心內,引導人,人才能全心全力,盡心盡力愛天主,愛耶穌(若 16:14; 羅 5:5; 8:35-39)。總而言之,天主愛世人的愛,是出乎天父愛聖子的愛(若 17:24, 26),是出 乎天父與聖子的愛,即天主聖神(格後 13:13),即永生天主,天主聖三的愛。愛不是天主的一種特性,而是他的本體;為此,他不能不愛,自愛被愛。他的一切作為的遠因近因就是愛,「因為天主是愛」(若一 4:8,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