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辭典
承繼產業(Inheritance, Hereditas) 關於承繼產業這一問題,世界各民族,各國家都有自己的傳統習慣及法律明文的規定,以資遵守。這裡所說的,是專論《聖經》上關於繼承產業的規定。首先我們應知道「承繼」這一個觀念的範圍在以民的腦海中,遠較其他任何民族為廣泛,諸凡一切接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工資在外),都以「承受」來表示,而所接受的財物,統稱為產業或家業。雖然一切古東方民族的法律,都多少以宗教為基礎,而以民因為是惟一天主特選的百姓,其法律上的宗教成份,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故此,關於這一個問題,我們可以分兩點來說:
一、法律上的承受:
(a)聖祖時代:
以民的始祖亞巴郎生於巴比倫地區,無疑地他會將很多故鄉的法律、習慣帶入了福地巴力斯坦,尤其我們 若 將聖祖時代的法律同厄市奴納(Eshnunna)法典或哈慕辣彼法典(Hammurabi)來作一比較,這種彼此之間的關係,是顯而易見的,具體地說來:
- 長子不論在宗教方面,或在經濟方面,享有優先權,長子接受父親的特別祝福,而成為家族之長( 創 49:8-12)。
- 由妻子所生的兒子超過由妾所生,前者有權承受產業,而後者無權,除非妾已被認為正式的妻子( 創 25:5, 6; 49:1-28)。
- 父親有權以祝福(非以財產)來保證某一個兒子的美麗前途( 創 49:22)。
- 女兒無權受產,但父親可以給與饋贈( 創 31:14)。
- 無正式過繼的習俗,為此奴僕亦可承受產業( 創 15:2)。
(b)梅瑟法律時代:
在梅瑟之前,亞巴郎的後代,已有了自己的習俗法規,梅瑟將這些法規在上主的默感之下,加以整頓、添補或修訂,使之成為更為完善的法律。不可否認的是梅瑟的法律,受了兩種更高文化的影響:其一是巴比倫文化──以民的發源地,其二是久居數百年的埃及文化;但貫徹這個法律的主要精神,卻是來自以民的惟一神教。這是梅瑟法律與其他法律不同的獨特點。有關於承受家業的體規定如下:
- 凡是長子就有權承受雙倍的產業,不管其母親在多妻制家庭中的地位如何( 申 21:17)。但這裡所說的產業,可能是指傢俬而言,蓋以民過的是大家庭制度的生活,故可分的不動產不會太多。
- 家中無男子時,家業傳給女兒( 戶 27:9)。
- 女兒承受家業後,只可與同支派的男子結婚( 戶 36:6, 9),以避免財產外流。
- 無子女之家庭,由家長的兄弟承繼,無兄弟時由叔父或家長的其他直系近親承受( 戶 27:8-11)。
- 私生子,即非由妻或妾所生的兒子,無權接受遺產,雖然父親可以給與饋贈(民11:12)。
- 寡婦無承繼權,由兒子來照顧其生活,兒子無力時,寡婦可重歸父家,或另行改嫁( 肋 22:13)。梅瑟法律強調對待寡婦要以慈愛和憐憫以及正義為懷( 出 22:21; 申 10:18, 19; 26:12, 13; 27:19)。從友弟德寡婦的歷史上,我們可以斷定,她們的立場在以民的社會上是頗受重視的(友 8:7; 16:24)。
二、宗教上的承受:
亞巴郎是天主特選祝福的人,普世萬民要因著他而得福。天主向亞巴郎所作的承諾及祝福,就是宗教上的產業,或神性的產業。這產業首先傳授給以民,後來因著耶穌的降生及聖死,更完善地傳授給普世萬民。
- 默西亞的產業:在天主所作的一切承諾中,默西亞的預許是為最重要,他是一切啟示的中心,他將是達味的後裔( 撒下 7:12-16)。
- 以民因著天主與聖祖們所立的盟約,是天主的產業,他的特選子民,是天主的首生長子( 出 4:22)。天主自埃及為奴之地,以其大能的手臂救出了以民,在象徵著基督以其寶血將拯救新的以民-普世教民-於惡魔的掌握( 伯前 1:18, 19; 2:9)。
- 因著耶穌基督的苦難聖死,全世界的教友得以有資格承受天主在《舊約》中,所暗示過的真正遺產:「在光明中分享聖徒的福分,因為是他由黑暗的權勢下救 出 了我們,並將我們移置在他愛子的國內,我們且在他內,得到了救贖,獲得了罪赦」( 哥 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