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人獸交合 聖經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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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辭典
人獸交合(Bestiality, Bestialitas)

這種亂交在古中東是相當普遍的,客納罕人即有這種習俗(肋 18:23-25)。按赫洛多托(Herodotus II,46)之說,埃及人亦然,尤其是一些埃及婦女們特敬一種有山羊外形的女神祇,而以人獸之交作為對此神的獻儀。這種行為可能源於宗教上的迷信,以為如此可得牲畜之豐產,由依巿塔爾謎語及基耳加默巿的文件上也可以知道,巴比倫人亦有此行為,但在哈慕辣彼的法典上,卻沒有提及對這種罪惡的懲罰,可能是出於容忍。在赫特人的民法上,卻處之以死刑。

梅瑟法律在盟約上,亦以死刑來處置這種犯人(出 22:18);在聖潔的法律上,更清楚地禁止人--不論男女--同獸交合,因為「這是逆性邪惡」(肋 18:23);並且指出人--不論男女--同獸都應受死刑的處罰,「他們應自負血債」(肋 20:15, 16)。以民明知有這條法律,且以「阿們」來表示他們的同意(申 27:21)。既然這種罪惡是相反人的本性,是侮辱婚姻的聖潔,是破壞社會的基礎,我們可以斷定它是屬於自然律,是早於梅瑟法律的。